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4年04月19日發布,自1994年04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4年04月19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4月1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銀行類金融機構
  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為了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組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其主要任務是;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籌集農業政策性信貸資金,承擔國家規定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代理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組建方案》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章程》業經國務院批准,各有關方面要認真貫徹執行。上述方案及章程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在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和監督下,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負責。
附屬檔案: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組建方案
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章程
附屬檔案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組建方案
(中國人民銀行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
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為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組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在中國農業銀行目前承擔的農村政策性金融業務基礎上組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實行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相分離,把中國農業銀行逐步辦成國有商業銀行;把農村信用社真正辦成合作金融組織,建立完善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組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是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涉及面廣、情況複雜、任務繁重,要本著積極穩妥的原則,採取總體部署、分步實施的辦法進行。
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性質和任務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其主要任務是;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籌集農業政策性信貸資金,承擔國家規定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代理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保本經營,企業化管理,在業務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二、資金來源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註冊資本為200億元人民幣,其中一部分從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現有信貸基金中劃轉,其餘部分由財政部劃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運營資金的來源是:
(一)業務範圍內開戶企事業單位的存款;
(二)發行金融債券;
(三)財政支農資金;
(四)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五)境外籌資。
三、業務範圍
根據《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3>91號),並結合目前的實際情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範圍為:
(一)辦理由國務院確定、中國人民銀行安排資金並由財政予以貼息的糧食、棉花、油料、豬肉、食糖等主要農副產品的國家專項儲備貸款;
(二)辦理糧、棉、油、肉等農副產品的收購貸款及糧油調銷、批發貸款;辦理承擔國家糧、油等產品政策性加工任務企業的貸款和棉麻系統棉花初加工企業的貸款;
(三)辦理國務院確定的扶貧貼息貸款、老少邊窮地區發展經濟貸款、貧困縣縣辦工業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以及其他財政貼息的農業方面的貸款;
(四)辦理國家確定的小型農、林、牧、水利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貸款;
(五)辦理中央和省級政府的財政支農資金的代理撥付,為各級政府設立的糧食風險基金開立專戶並代理撥付;
(六)發行金融債券;
(七)辦理業務範圍內開戶企事業單位的存款;
(八)辦理開戶企事業單位的結算;
(九)境外籌資;
(十)辦理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四、組織機構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設在北京,其基本職責是:制定本系統的中長期發展
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確定工作方針和具體任務;制定系統內各項規章制度;負責運用和管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資產及負債;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借款的統借統還;調劑系統內資金;安排國家確定的重點支農項目貸款。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根據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設立下列分支機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行;在計畫單列市和農業大省的地(市)設立分行的派出機構;在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比重大的縣(縣級市、區)設立營業機構。上述分支機構的基本職責是經營、管理農業發展銀行的政策性信貸資金。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垂直領導的管理體制。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和各項經費,按照國務院關於國有商業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設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監事會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監事會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內貿易部等有關部門選派人員組成,報國務院批准。
監事會負責監督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情況、資金使用方向和資產經營狀況,並提出行長的任免建議,但不干預銀行的具體業務。
六、經營管理
(一)關於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財政貼息問題。
根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資金運用收入和資金來源的綜合成本情況,按照保本經營的原則,由財政部核定貼息數額並按季撥補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年終統一清算。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可要求財政部追加補貼:
1.巨觀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國家要求大幅度增加農業政策性貸款;
2.國家統一調整利率,導致借款和融資成本上升。
(二)關於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呆帳準備金提取問題。
考慮到農業政策性貸款的風險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呆帳準備金提取比例,應略高於現有專業銀行的提取比例(專業銀行今年為0.7%),可按年初貸款餘額的1%提取呆帳準備金,核銷以後實行差額補提。
(三)關於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財務會計制度問題。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財務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和財政部有關金融、保險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執行。
(四)關於金融債券的發行問題。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每年發行金融債券的數量、期限、利率、對象和償還方式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徵求國家計委、財政部意見後確定。
(五)關於對委託業務的辦理問題。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對其他部門委託發放的低息貸款,實行“誰出政策、誰拿資金、誰補貼”的辦法。
七、籌建步驟
(一)在本通知發出之後,即著手組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的機構並配備幹部。
(二)4月下旬召開組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工作會議,研究部署總行及分行的組建工作。
(三)今年夏收前不進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縣級營業機構的組建工作。中國農業銀行縣支行及部分重點營業所,要設立代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業務專櫃,並保證代理業務的正常進行。今年下半年再有選擇地進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縣級營業機構的組建試點工作。
(四)落實農業政策性貸款的劃轉工作。劃給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農業政策性貸款一經確定,即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參加,具體研究資金劃轉問題。確定一個合理的、便於操作的分帳日,各家銀行以分帳日有關項目的實際數額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劃轉資金(先由中國農業銀行代為接管),並統籌解決有關銀行的資金平衡問題。
財政部門也要確定一個統一的時間,將財政性支農資金劃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先由中國農業銀行代為接管),以便於開展代理存款、撥款業務。
(五)組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工作在中國人民銀行領導與監督下,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實施。
附屬檔案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章程
(1994年4月19日國發「1994」2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金融機構。
第二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獨立法人,實行獨立核算,自主、保本經營,企業化管理。
第三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主要任務是: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籌集農業政策性信貸資金,承擔國家規定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代理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第四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垂直領導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業務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註冊資本
第六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註冊資本為200億元人民幣。
第三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經營和辦理下列業務:
(一)辦理由國務院確定、中國人民銀行安排資金並由財政部予以貼息的糧食、棉花、油料、豬肉、食糖等主要農副產品的國家專項儲備貸款;
(二)辦理糧、棉、油、肉等農副產品的收購貸款及糧油調銷、批發貸款;辦理承擔國家糧、油等產品政策性加工任務企業的貸款和棉麻系統棉花初加工企業的貸款;
(三)辦理國務院確定的扶貧貼息貸款、老少邊窮地區發展經濟貸款、貧困縣縣辦工業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以及其他財政貼息的農業方面的貸款;
(四)辦理國家確定的小型農、林、牧、水利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貸款;
(五)辦理中央和省級政府的財政支農資金的代理撥付,為各級政府設立的糧食風險基金開立專戶並代理撥付;
(六)發行金融債券;
(七)辦理業務範圍內開戶企事業單位的存款;
(八)辦理開戶企事業單位的結算;
(九)境外籌資;
(十)辦理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機構設定上實行總行、分行、支行制。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設在北京;分支機構的設定,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九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設行長1人,副行長若干人,由國務院任命。
第十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為法定代表人,負責全行工作,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
第十一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行長主持行長會議,研究決定以下重大事項:
(一)本行的業務方針、計畫和重要規章制度;
(二)行長的工作報告;
(三)國家重點農業政策性貸款項目;
(四)本行年度決算報告;
(五)有關本行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行正、副行長由總行任命;支行正、副行長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任命。
第五章監事會
第十三條設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監事會。監事會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農業部、國內貿易部等有關部門選派人員組成,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四條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國務院任命。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執行國家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檢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狀況;
(三)查閱、審核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四)監督、評價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行長的工作,提出任免、獎懲建議;
監事會不干預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具體業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每年舉行2次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監事會會議應有全部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包括委託代表出席)方可召開。決議事項須經全體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六章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實行統一計畫、指標管理、統籌統還、專款專用的資金計畫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財務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和財政部有關金融、保險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公曆自然年度為會計年度;每年向財政部報送年度財務決算。
第二十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基本財務報表為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每年定期公布,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註冊會計師和審計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負責農業政策性貸款的審批、發放、管理、監督和檢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可採取委託代理方式辦理業務。
第二十二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對接受其他部門委託發放的低息貸款,按委託協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職員實行行員制。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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