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遼河流域防洪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遼河流域防洪規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8年02月16日發布,自2008年02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8年02月16日
  • 實施日期:2008年02月1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防汛抗旱
  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農業部、環保總局、林業局、氣象局:
水利部《關於審批遼河流域防洪規劃的請示》(水規計〔2007〕45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遼河流域防洪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力爭到2015年,遼河幹流石佛寺至盤山閘段防洪標準達到100年一遇,其他主要防洪保護區防洪標準基本達到50年一遇;瀋陽市主城區防洪標準達到300年一遇,撫順、本溪、遼陽、盤錦市防洪標準達到200年一遇,其他地級以上城市防洪標準達到100年一遇。到2025年,遼河流域形成比較完整的防洪減災體系,重點防洪保護區達到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
二、《規劃》的實施,要堅持“蓄泄兼籌、防用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完善遼河流域防洪總體布局,以堤防為基礎,以乾支流控制性水利樞紐為骨幹,結合水土保持、支流水庫建設、河道整治等,輔以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建設和防洪調度管理、洪水風險管理等非工程措施,構建較為完善的流域防洪減災體系,全面提高遼河流域防禦洪水災害的綜合能力。
三、加強防洪骨幹工程建設,繼續加強幹流河道及重點支流堤防建設、重點海堤建設和河口整治,加強部分阻水橋閘的擴建、改建;加快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確保水庫安全運行;在主要支流統籌考慮防洪、水資源配置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建設必要的防洪水庫;加強城市防洪工程建設,不斷完善重點城市防洪工程體系,制訂城市防禦超標準洪水預案;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強山洪災害防治,建立健全山洪災害防災減災體系。
四、認真做好規劃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報批。防洪工程建設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認真組織,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
五、加強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風險管理水平。堤防要嚴格按標準建設,不得超過《規劃》確定的標準;河道上特別是河口處的建設項目,必須實行洪水影響評價制度,任何工程建設均不得超越規劃治導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要加強對防洪設施的管理與維護,確保工程正常運行。遼河流域管理機構要切實履行規劃、管理、監督、協調、指導的職責,加強流域防汛抗旱的統一管理和調度,加快流域防汛抗旱指揮調度系統建設,抓緊研究制訂防洪骨幹水庫的調度運用方案。各類工程在汛期必須服從流域防洪調度。
遼河流域重點防洪保護區人口密集、經濟發達,是我國重要的工業基地和糧食生產基地。《規劃》的實施,對保障遼河流域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實施,確保遼河流域防洪安全。
國務院
二○○八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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