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精簡會議和檔案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精簡會議和檔案的通知是國務院於2000年10月08日發布,自2000年10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0年10月08日
  • 實施日期:2000年10月0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公文處理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要求精簡會議和檔案,並採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各類會議和檔案仍然偏多,特別是部門內設機構召開的會議過多過濫,一些會議隨意召集地方政府廳局負責人參加,給地方增加了負擔;部門內設機構越權發文現象十分突出,成為檔案過多的主要原因。會議多,檔案多,既造成浪費,也使不少機關和領導幹部陷入“文山會海”,不能集中精力想大事、議大事、抓大事,同時也助長了官僚主義、形式主義、文牘主義,影響了機關的工作效率,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最近,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再次提出,要認真對待會議多、檔案多的問題,堅決改變這種狀況。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以下簡稱各部門)一定要認真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有關指示精神,帶頭做好精簡會議和檔案的工作,採取有力措施,切實把各類會議和檔案精簡下來。
進一步精簡會議和檔案,一要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到精簡會議和檔案是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的需要,是樹立務實高效行政新風的需要,下決心把會議和檔案過多的問題解決好。二要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轉變管理職能,轉變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風,把工作重點放在深入實際,深入民眾,加強調研和督查,集中精力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上。三要積極利用現代通信和技術手段開展工作,加快實現辦公自動化的步伐,改變傳統的主要依靠召開會議和印發檔案來推動工作的做法。為做好精簡會議和檔案的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管理,精簡各類會議
(一)繼續大力壓縮會議,能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今後,國務院各部門以部門名義召開要求本系統地方廳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全國性工作會議,每年一般不得超過2個,並應於每年的11月底前將第二年要召開的這類會議的計畫經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事業單位經財政部)會簽後,送國務院辦公廳審批。因特殊原因必須超過2個的,要說明理由,逐個報批。各部門要從嚴控制部門內設機構召開全國性的工作會議和業務會議,確因工作需要召開這類會議的,須經部門領導集體研究同意,並於每年12月底以前將第二年召開這類會議的計畫送國務院辦公廳備案。
(二)嚴格限制邀請地方政府及其廳局負責人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負責人參加會議。確需邀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參加會議的,要報國務院批准。
(三)儘量壓縮會期,提高會議質量。會議主題必須明確、準備要充分、要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必須召開的會議要儘量壓縮會期,減少與會人員。凡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國性工作會議,除全國計畫會議、全國經貿會議、全國財政會議、全國金融會議等少數會議外,會期一般不得超過3天,與會人員一般不得超過200人;部門內設機構召開的各類會議,會期一般不得超過2天,與會人員一般不得超過150人。
(四)大興勤儉之風,反對奢侈浪費。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超標準使用會議經費,不得擠占其他經費,不得攤派和轉嫁經費負擔;不得發放會議紀念品;儘量減少在外地開會,不得到《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廳字〔1998〕23號)中明確的12個風景名勝區開會;不得在會議期間或會議前後組織公款旅遊活動;會議場所要儘量安排使用機關內部招待所和禮堂,本部門沒有內部招待所或不具備會議接待條件的,應到國管局規定的會議定點場所召開,不得租用四星級以上(含四星級)豪華賓館和高級飯店開會。
(五)改進會議方式,提高會議效率。凡屬一般部署工作、表彰先進等方面的會議要儘量利用電視電話等現代通信和技術手段召開。若條件具備,有些電視電話會議可以直接開到基層,避免層層開會,層層傳達。
(六)應由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不得要求以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的名義召開。一般不要邀請國務院領導同志出席部門會議或為會議題詞、發賀信或接見會議代表。
二、採取有效措施,大力精簡檔案
(一)各部門要在進一步轉變管理職能和減少審批事項上多下功夫。在此基礎上,採取有力措施,堅決把本部門的發文總量減下來。
(二)各部門要嚴格控制向地方政府發文。除與地方政府商洽工作、徵求或回覆意見外,未經國務院批准,各部門一般不得向地方政府正式發文。
(三)嚴格控制部門內設機構發文。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代表國家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內設機構,可以對外行文,但必須嚴格限定在職責範圍內。各部門要加強對內設機構發文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擅自對外的正式行文,要立即予以撤銷。
(四)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凡本部門許可權範圍內能夠解決或通過部門間協商能夠解決的事項,一般不要請示國務院;凡本部門發文或幾個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得要求國務院批轉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五)要認真做好各種簡報的清理、整頓工作。各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大力壓縮簡報的種類和數量。一個部門應集中力量辦好一至二種簡報。簡報的內容要言之有物,實事求是,反對空話套話,力戒形式主義。要儘量利用信息報送渠道反映情況,凡可以通過網路傳遞的,不再以紙質形式傳遞。
三、加強監督檢查,促進工作落實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精簡會議和檔案的工作,嚴格把關,從源頭上控制和解決“文山會海”問題。今後,各部門應於每年的1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度召開全國性會議和印發檔案的情況向國務院作出專題報告。國務院辦公廳要對各部門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並對各部門召開全國性會議和印發檔案的有關情況予以通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參照本通知精神,對本地區精簡會議和檔案的工作,作出相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000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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