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由國務院於1990年12月5日以國發〔1990〕65號發布,包括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工業污染等八部分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日期:1990-12-05
  • 文號:國發〔1990〕65號
檔案發布,具體內容,

檔案發布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一九九○年十二月五日)
國發〔1990〕65號
保護和改善生產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經過長期努力,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隨著人口增長和現代工業的發展,向環境中排放的有害物質大量增加,還有局部地區人為造成的對自然生態環境的損害,致使環境質量逐步惡化,當前,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已成為十分緊迫的任務。為促使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在改革開放中進一步搞好環境保護工作,特作如下決定。

具體內容

一、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改變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以權代法的狀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法制部門進行經常性的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及時處理和糾正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規定的行為。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許可權,制定和完善環境保護規定和實施辦法,健全環境保護法制。
二、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工業污染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經濟效益差、嚴重污染環境、影響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企業,必須停產治理;對浪費資源和能源、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特別是小造紙、小化工、小印染、小土焦、土硫磺等鄉鎮企業,根據管理許可權,必須責令其限期治理或分別採取關、停、並、轉等措施;對直接危害城鎮飲用水源的企業,必須一律關停;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和環境敏感地區及自然保護區新建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
凡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事業單位,必須把消除污染、改善環境、節約資源和綜合利用作為技術改造和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有關部門應將保護環境作為考核企業升級和評選先進文明單位的必備條件之一。具體考核辦法由國家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企業治理污染、開展綜合利用的資金,有關部門應優先給予保證。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一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工程建設和自然資源開發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設施,必須正常運轉,不得擅自拆除或閒置。對違反有關規定的,環境保護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處罰。
從國外、境外引進技術和設備的單位,必須遵守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損害我國的環境權益和放寬環境保護規定。禁止將國外、境外列入危險特性清單中的有毒、有害廢物和垃圾轉移到國內處置,嚴格防止轉移污染。
三、積極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方面的力量繼續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積極推進污染的集中控制,提高治理投資效益和污染防治能力;按照城市性質、環境條件和功能分區,合理調整工業結構和建設布局,對嚴重污染擾民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工廠,視其情況予以關閉或有計畫地搬遷;在新城建設和老城改造時,應充分考慮環境保護和綜合整治的要求,實行配套開發建設;在環境保護方面,堅持每年為人民民眾辦好一些實事,有重點地解決民眾意見較大的環境問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行定量考核,每年公布結果。直轄市、省會城市和重點風景遊覽城市的環境綜合整治考核結果,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核定後公布。
四、在資源開發利用中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資源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和“開發利用與保護增殖並重”的方針,認真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積極開展跨部門的協作,加強資源管理和生態建設,做好自然保護工作。
林業部門應加強森林植被的保護和管理,制止亂砍濫伐森林,提高森林覆蓋率、造林質量和綠化工作管理水平,做好大型防護林工程建設的組織工作。
水利部門應加強對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在開發利用水資源時,應充分注意對自然生態的影響,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環境影響評價、節約用水、保護飲用水源地、防治水土流失等項工作。
農業部門必須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和管理,控制農藥、化肥、農膜對環境的污染,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根據當地資源和環境保護要求,合理調整農業結構,積極發展農業生產。
各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野生動植物的管理,做好物種資源保護工作。對破壞野生動植物的違法犯罪活動,執法部門必須給予嚴厲打擊。
各主管部門必須加強所屬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積極開展自然保護的區劃、規劃工作。凡有保護價值的地區,應儘快建立自然保護區。環境保護部門應加強對自然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統籌全國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工作,提出建設自然保護區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度,負責向國務院提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意見;對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影響自然環境的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報告書制度,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態環境考核指標和考核辦法。
五、利用多種形式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宣傳教育部門應當把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列入計畫,利用多種形式大力開展“保護環境是一項基本國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有關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環境科學和環境法律知識,提高全民族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環境意識和環境法制觀念,樹立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的社會風尚。高等院校應有計畫地設定有關環境保護的專業或課程,中、國小及幼兒教育應結合有關教學內容普及環境保護知識;各地區、各部門在培訓幹部時,應當把環境保護教育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六、積極研究開發環境保護科學技術
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應當列入國家、地方和有關部門的各項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在綜合平衡時,對重要的環境保護課題應優先安排。各地區、各部門應積極研究和採用無污染或少污染的先進工藝、技術和裝備,限期改造、淘汰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積極推廣、使用環境保護科技新成果。
七、積極參與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的國際合作
我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廣泛開展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在簽訂有關國際公約時,應做好調查研究和各項準備工作,採取既積極又慎重的態度。
各部門、各單位在參加有關國際活動時,應認真貫徹和積極宣傳我國政府關於全球性環境問題的原則立場,注意維護我國和開發中國家的利益。外交部和國家環保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環境保護重要國際活動的國內外協調工作。
八、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領導,充分發揮各部門、各單位的力量,有計畫、有步驟、有重點地解決環境問題。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切實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起責任。根據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目標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環境保護目標和實施措施,並在年度計畫中予以落實。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應作為評定政府工作成績的依據之一,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做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中環境保護方面的綜合平衡工作,制定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及能源政策;加強巨觀指導,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增加環境保護投入,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原有環境保護資金渠道應根據新情況予以落實,並應抓好對重點污染項目的治理和重點環境保護示範工程的建設。
國家環境保護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對所轄地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根據職責許可權,採取具體措施完善環境保護法規、標準體系,逐步推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建立環境狀況報告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對重點污染治理項目進行檢查。省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必須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環境保護的職責和任務,健全環境保護機構,加強基層環境監督執法隊伍建設,增強執法力量,積極支持環境保護部門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權。
國 務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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