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和第七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加快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2012年2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政發〔2012〕15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最佳化資源環境配置,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持續改善環境質量;強化環境監督管理,切實維護環境安全;加強基礎能力建設,提升環境公共服務水平;完善環境保護體制機制,提高環境管理效能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
  • 時間:2012年2月20日
  • 文號:浙政發〔2012〕15號
  • 地區:浙江省
發文對象,發文原因,具體內容,

發文對象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發文原因

近些年來,我省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將環境保護擺在重要的戰略位置,不斷加大解決環境問題的力度,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由於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帶來的資源環境壓力持續加大,過多依賴資源環境消耗的增長方式尚未根本轉變,社會反響強烈的一些突出環境問題尚未根本解決,環境保護形勢依然嚴峻。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和第七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加快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是結合我省實際而提出的意見。

具體內容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緊緊圍繞科學發展主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主線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要求,堅持生態省建設方略,走生態立省之路,以打造“富饒秀美、和諧安康”的生態浙江為目標,以保障人民民眾環境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保護環境、最佳化發展、維護權益、促進穩定為工作方針,以體制機制創新為動力,著力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民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努力把我省環境保護工作推向以環保最佳化發展、全面防治污染、全面加強執法監管、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新階段。
(二)總體目標。到2015年,全面完成我省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顯著減少,全省環境質量明顯改善,環境保護制度建設不斷加強,生態安全保障體系基本形成,生態環境綜合指數繼續保持全國前列;基本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環境質量提高與改善民生需求相適應,生態省建設繼續保持全國領先,生態文明水平明顯提高。
二、最佳化資源環境配置,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三)最佳化區域發展布局。按照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實施差別化的區域開發管理政策。按照最佳化準入、重點準入、限制準入、禁止準入的分類指導原則,不斷最佳化區域發展布局。最佳化準入區要提高準入標準,率先實現經濟結構最佳化升級和發展方式轉變。重點準入區要在確保區域環境質量和滿足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布局項目,促進產業集群發展。限制準入區要堅持保護優先,嚴格限制工業開發和城鎮建設規模。禁止準入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相關規劃的要求實施強制性保護,嚴禁不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定位的建設開發活動。加強江河湖庫、水系源頭地區的生態保護,加強自然保護區和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建設管理。加大重要濕地的保護力度,有效遏制濕地面積萎縮和功能退化趨勢。
(四)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堅持源頭預防和全過程控制綜合推進,注重從工業、農業和生活全方位挖掘減排潛力,紮實推進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到2015年,全省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分別比2010年減少11.4%、12.5%、13.3%和18.0%。嚴格落實總量替代、排污許可、標準提升、區域限批等調控手段,加大污染減排監測、預警、核查、考核力度。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全面完成鉛蓄電池、電鍍、印染、造紙、製革、化工等重污染高耗能行業整治提升任務。積極推動污水處理廠和管網配套建設,加大深度處理與提標改造力度,提高中水回用率。加強燃煤電廠、熱電廠和冶金、石化、建材等行業脫硫脫硝設施建設及運行監管。加強農業農村污染減排,著力抓好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控制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推動能源結構調整,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在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重點區域開展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試點。
(五)嚴格環境準入管理。全面實行空間準入、總量準入、項目準入“三位一體”的環境準入制度和專家評價、公眾評議“兩評結合”的決策諮詢體系,強化建設項目全過程監管。嚴格項目審批的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符合性審查,實施差別化的環境管理政策。完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體系,建立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審批聯動機制,從決策源頭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深入實施項目審批與區域環境質量、產業結構調整、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污染減排績效指標等掛鈎的制度,強化以新帶老、增產減污、總量削減替代等措施。建立與環境準入管理相配套的環境標準體系,實行“階梯型”的標準引領,逐步提高環境標準,有序淘汰落後產能,倒逼產業轉型升級。提高環境準入門檻,嚴格執行化學原料藥、廢紙造紙、印染、農藥、電鍍、生豬養殖、染料、啤酒、熱電等行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加強火電、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項目準入管理,限制粗鋼、水泥和有色金屬等生產行業新增產能。
(六)加快發展環保產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擴大環保產業市場需求。發揮我省環保產業特色優勢,加強整合提升,推進環保產業集聚區和示範園區建設。以環保裝備和產品生產、環保工程、環保服務業、資源再生與綜合利用為重點,加快培育一批擁有自主品牌、掌握核心技術、市場占有率高、引領作用強的環保產業企業,加快建設一批環保產業基地,切實增強我省環保產業市場競爭力。到2015年,力爭實現環保產業營業收入4800億元以上,形成100家左右環保產業龍頭骨幹企業。鼓勵環境設施的社會化建設和運營,多渠道建立環保產業發展基金,拓寬環保產業發展融資渠道。加快推進環保先進適用技術套用、重大環保技術裝備及產品產業化示範工程。著重發展環保污染治理設施社會化運營、環境諮詢、環境監理、環境工程技術設計、認證評估等環境服務業。加強環保產業市場監管,推動環保產業健康有序發展。鼓勵使用環境標誌、環保認證產品。加快25個循環經濟試點基地建設,著力推進工業循環經濟“733”工程,培育一批循環經濟示範工程。
三、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持續改善環境質量
(七)強化水污染治理。深入實施清潔水源行動,統籌推進八大流域、四大平原河網水污染防治,繼續強化工業、城鎮生活、農業農村、河道內源污染治理。到2015年,八大水系、運河、主要湖庫、平原河網省控以上斷面劣Ⅴ類水質比例控制在15%以內,達到或優於Ⅲ類水質的比例大於65%。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建設和管理,到2015年全面完成合格規範飲用水水源創建,縣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90%以上。加強飲用水水源匯水區域點源、面源和流動源污染控制,完善污染事故防範預警應急體系。加強備用飲用水水源地建設,保證應急飲用水供應。開展飲用水水源環境狀況評估及湖庫型飲用水水源地生態安全調查與評估。深入實施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保護目標管理考核,完善流域區域水環境管理工作機制。深化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確保完成國家下達的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任務。加強排海污染源監管,嚴格控制入海污染物總量。加強海上作業和交通運輸環境風險防範。加強灘涂和近海水產養殖等面源污染防治。加快海洋保護區建設,實施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
(八)加強大氣污染治理。深入實施清潔空氣行動,加強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實施多種污染物協同控制。嚴禁在城市市區及近郊新建鋼鐵、水泥、焦化、有色、化工等廢氣高排放企業。加強細顆粒物污染防治,降低灰霾天氣發生頻率。嚴格控制工業煙塵粉塵排放,推廣套用袋式或靜電等高效除塵技術。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大力推進石油煉製、精細化工、裝備製造、材料合成等行業有機廢氣回收利用和治理。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增長速度,加快構建快速便捷綠色交通系統。實施機動車環保標誌管理,加速淘汰“黃標車”和低速載貨車。未列入國家達標車型目錄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不予註冊登記或辦理轉入手續。嚴格控制車用油品質量,進一步加強汽油儲運過程中的油氣回收治理。大力推進清潔能源利用,深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建設和小鍋爐整治,強化建築與道路揚塵、餐飲業油煙、洗染業廢氣治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設施廢氣污染整治。嚴格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等農作物廢棄物,防治礦山開採污染,積極推進生態修復和植樹造林工程。到2015年,設區市環境空氣品質優良天數比例均達到90%以上,縣以上城市環境空氣品質年均濃度值均達到或優於二級標準。
(九)深化重金屬、危險化學品和土壤污染防治。深入實施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全面完成5大重點行業、18個重點防控區、305家重點企業的整治任務。嚴格落實涉重金屬企業安全、衛生、環境防護距離,對涉重金屬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實施重點防控區定期監測和公告制度,建立重金屬污染健康危害監測評估制度。對造成污染的重金屬企業,加大依法處罰和關停取締力度。合理布局危險化學品產業,嚴格限制重點防控區高污染、高風險化學品企業生產規模。強化危險化學品全過程監管,建立化學品環境污染責任終身追究制和全過程問責制。強化危險廢物和有害廢物產生、轉移、利用、處置全過程監管。加強生活垃圾、醫療廢物、工業固廢和污泥無害化處置。加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重點行業監督管理。深入推進清潔土壤行動,編制全省污染場地環境風險控制清單,建立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分類目錄,深入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加快建設一批土壤治理修複試點示範工程。嚴格監管影響土壤環境的重點污染源,有效控制主要農產品產地土壤污染。
(十)深入推進農業農村環境保護。深入實施美麗鄉村行動,繼續推進農村環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和“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紮實開展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認真落實“以獎促治”、“以獎代補”政策和農村環境保護規劃各項措施。推動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和醫療廢物收集網路建設,切實提高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理和醫療廢物處置水平。到2015年,所有鄉鎮建有垃圾中轉或處置設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實現行政村全覆蓋,70%以上的行政村開展生活污水治理,衛生廁所普及率達到90%以上。深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實行區域和總量雙重控制,落實禁養區和限養區制度。加快發展生態畜牧業,科學使用化肥、農藥和農膜,推進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到2015年,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排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97%以上,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0%以上。加大農村地區工礦企業污染防治力度,嚴防重污染產業和落後產能向農村轉移。
(十一)全力保障核與輻射安全。加強運行核設施監管,強化核設施安全審查和評估,紮實做好在建、擬建核設施外圍輻射環境監測和本底調查。加強放射源長效監管,完善放射源、射線裝置和開放性同位素套用分級監管。加強核與輻射應急能力建設,進一步提高應急回響能力。嚴格放射性物品生產、銷售、使用、運輸、貯存、處置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和輻射防護。切實加強對鈾礦和伴生礦采冶、廢舊金屬回收市場、金屬熔煉企業、輻照中心的監管。加強廢舊放射源、放射性廢物和放射性異常物品處置,杜絕非法存放。加強電磁輻射環境監管,嚴格廣播電視、移動通信、高壓輸變電等伴有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的環境監管,妥善化解電磁輻射項目引發的矛盾糾紛。
四、強化環境監督管理,切實維護環境安全
(十二)嚴格環境執法監管。進一步理順環境監管體制,整合執法監管力量,構建多層次、全方位的環境監管體系。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民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對環境違法行為堅持“零容忍”。加大對各類危害民眾身體健康、威脅環境安全違法行為的綜合懲處力度,進一步強化經濟處罰、追繳排污費、停產整治、媒體曝光、掛牌督辦、區域限批、榮譽摘牌、行政約談等措施。建立嚴重環境違法企業法定代表人公開道歉制度,強化對違法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追究,加大環境執法後督察力度,確保違法行為查處到位、整改到位、責任追究到位。
(十三)創新執法監管方式。進一步整合環境執法資源,建立健全部門聯動執法、邊界聯動監管、格線化執法、企業自我監督、公眾參與執法、執法信息公開等機制,逐步形成“上下聯動、條塊結合、綜合監管”的環境執法工作格局。加強環保、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門的合作,建立相應的協調平台和協作機制。加強移動執法系統和行政處罰電子平台建設,積極推進環境執法規範化、效能化、信息化。建立健全農村和企業環保監管制度,深化農村和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建設。加強公眾參與執法機制和平台建設,推行點單式執法、市民檢查團等公眾參與方式。
(十四)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和風險防控。堅持重點突出和全面防控相統一,健全完善環境風險防範體系,建立健全環境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制度。強化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環境安全動態監管。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保障、危險品泄漏、藻類爆發、灰霾天氣等專項應急處置救援體系,在重點地區建立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積極開展省市縣和多部門聯動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加強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制訂完善分區分行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加強環保、安監、消防、衛生、交通運輸、民政、建設、氣象等部門的應急聯動,建立健全聯席會議、聯合演練、統一調度指揮機制。深入推進區域聯防聯控和跨界應急聯動,妥善做好各類突發環境事故的應急回響、監測、評估、處置工作,實行環境應急分級、動態和全過程管理,確保環境安全。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落實企業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強化地方政府環境安全監管責任。
(十五)加大環境信訪調處力度。強化環境信訪工作,健全環境信訪和積案化解制度,提高環境信訪案件的處理率和滿意率。要將環境信訪案件作為各級政府領導下訪的重點,加大對各類環境信訪特別是污染糾紛和重點環境問題重複訪的調處力度。加強“12369”環保舉報熱線平台建設和環境信訪問題信息預警。建立影響社會穩定環境風險評估制度,在研究重點建設項目、公共政策等重大事項時,廣泛徵求公眾意見,切實從源頭上防範各類環境風險。對環境信訪重點地區,加大稽查考核和責任追究力度。
五、加強基礎能力建設,提升環境公共服務水平
(十六)提高環境監測監控能力。全面建成飲用水水源水質自動監測站和大氣複合污染立體監測網路。健全完善地表水交接斷面水質自動監測系統,加快形成全天候實時監控的水環境質量監控體系。積極開展PM2.5、臭氧、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監測,紮實推進空氣環境質量評價,及時發布監測和評價結果。到2013年,全省縣級以上城市全部具備PM2.5監測能力。完善土壤常規監測體系,基本建成覆蓋全省的土壤環境監測網路。開展敏感生態系統區生態監測。加強農村環境質量監測,定期公布農村環境狀況。健全海洋環境監測評價與赤潮預警體系,對生態敏感海域實施實時監控。繼續推進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不斷完善省市縣三級自動監測監控網路,加強系統的監督管理和運行維護。建立省市縣三級應急預警監測聯動機制。
(十七)提高環境信息保障能力。積極推進數字環保建設,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化標準體系,建成環境政務和業務資料庫群,構建環境數據中心。完善環境線上監測信息系統、環境管理信息系統、環境信息綜合分析系統,提高環境信息綜合管理能力。建立全省環保輔助決策平台和核與輻射應急輔助決策系統,提高環境管理、應急指揮、快速反應能力。加快推進環境信息數據交換和共享,努力實現環境信息資源整合集成。以電子政務綜合平台為依託,建立完善環境信息資源服務平台。
(十八)提高環境科技支撐能力。深入實施引進大院名校共建創新載體戰略,深化產學研協作,加快推進環保公共創新服務平台、環保創新基地、環境技術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級和省級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等建設。結合環保科技重點發展領域和優先主題,開展綜合性環境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主要污染物減排、環境監測預警等關鍵共性技術研究,力爭若干核心技術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深入開展“十二五”水專項研究,加大環保示範工程建設及項目推廣力度,加快環保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套用和示範項目產業化進程。深化環境科技體制改革,完善科研成果獎勵制度。
(十九)加強環境保護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環境管理機構建設,配足配強環境保護工作力量。結合地方政府機構改革,增強環保機構隊伍,全面推進環境監察、監測監控、應急、宣傳、信息等環境保護能力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環境執法監管體系,以基層環境執法監察、監測監控、應急管理機構能力建設為重點,完善基層環境監督管理體制。強化鄉鎮環保監管,在中心鎮設立、在其他鄉鎮分片設立環保派出機構,加強派出機構隊伍建設。加強環境保護領軍人才、核心技術研發人才培養和創新團隊建設,培養造就在國內外有一定知名度的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形成科研人才和科研輔助人才銜接有序、梯次配備的合理結構。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和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規範和促進依法行政、廉潔從政。
六、完善環境保護體制機制,提高環境管理效能
(二十)健全利益調節機制。要把環境保護作為公共財政支出的重點,逐年加大投入。深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積極開展主要污染物及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建立健全多種形式、責權利相對應的生態補償機制,進一步加大補償力度,全面深化生態補償工作。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和兄弟省份合作,穩步推進新安江流域水環境補償試點工作。完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生態環保領域。繼續把環保信用作為企業資信評價的重要依據,完善“綠色融資”政策,嚴格信貸環保要求,加大對符合環保要求的企業、項目的信貸支持。嚴格企業上市融資環保核查,建立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機制和環境績效評估機制。探索建立企業債券融資項目環保核查機制。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對重污染高風險重點行業企業積極試行強制性保險。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用於環境保護項目。建立能夠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價格和排污收費機制,適時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餘熱發電和垃圾焚燒發電實行優先上網等政策支持。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實行差別電價,對污水處理、污泥無害化處置、垃圾處理等鼓勵類企業和非電力行業脫硫脫硝實行政策優惠。
(二十一)完善依法治理機制。健全環境保護地方立法體系,加快機動車污染防治、噪聲管理、生態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立法進程。強化環保依法行政,建立完善重大環保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實施情況後評價等制度。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完善執法程式,規範執法流程,確保執法公開公平公正。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協作,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完善環保非訴案件執行機制、開展環境公益訴訟,建立環境損害評估機制和環境司法鑑定機構。對涉嫌構成犯罪的重大環境違法行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真正實現環境保護“行政、民事、刑事”三責並舉。
(二十二)規範行政管理機制。切實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完善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監管、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環境保護工作機制。環境保護部門要發揮環境綜合管理職能,發展改革、經信、公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工商、物價等部門要依法做好各自職責範圍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生態文明建設評價指標體系,將生態文明建設情況納入地方各級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加強地方政府環境行為責任追究制度,對未完成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未考慮環境影響造成決策失誤、處理不當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等情形,要嚴格問責。
(二十三)健全綜合監督機制。建立完善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公眾聽證制度,保障和擴大公眾環境知情權和議事權,推動公眾參與環境監督。加大對污染物排放超標企業、嚴重污染環境企業和造成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企業的環境信息公開監督力度,推動企業主動公開環境信息,增強企業環保社會責任。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完善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制度,鼓勵公眾參與監督環境違法行為。廣泛開展生態示範和綠色企業、學校、社區等“綠色細胞”創建活動,加快形成保護環境促進生態文明的社會行動體系。繼續將生態環保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教學計畫,繼續開展企業生態環保專題教育,加快生態文明教育基地建設。積極引導民間環保組織健康有序發展,不斷壯大環保志願者隊伍。充分發揮報紙、電視、電台、網路等新聞媒體的作用,進一步加強環保公益宣傳。廣泛開展民眾性生態環保活動,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環境保護的良好氛圍。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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