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是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國務院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
  • 發布時間: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類型:法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保護智慧財產權是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組成部分,是促進科學、技術和文化事業繁榮發展,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制度。為適應國際科技經濟一體化的趨勢和加快恢復我國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的客觀要求,近年來,我國加快智慧財產權立法,先後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並且已初步與國際標準接軌,對推動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由於我國建立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時間不長,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意識還較薄弱,有的地區和部門對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缺乏足夠認識,一些嚴重侵權行為不僅損害了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了法律的尊嚴。為了切實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保障法律的貫徹實施,特作如下決定:
一、完善智慧財產權制度,切實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是當前深化科技、經濟配套改革,擴大對外開放的重要內容,也是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與世界經濟接軌的基本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智慧財產權制度在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意義,正確處理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係,把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提到科技、經濟、文化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行政的手段,引導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以下稱企事業單位)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權,充分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推動全社會樹立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良好風尚,為公民和企事業單位的發明創造、文學藝術創作以及對外科技、經濟、文化合作與交流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二、保護智慧財產權是一項涉及立法、司法、執法和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綜合性工作,各有關部門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以形成統一、協調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
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審議通過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以增強制止和處罰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力度。
國務院將抓緊研究、制定對智慧財產權實行邊境保護措施的行政法規。
各級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機關要強化職能,充實力量,提高效率。當前要重點加強各級著作權行政執法機關的力量,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效實施。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需要取得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行政管理部門的配合,有關機關和部門都要大力協助。對一些影響比較大的重要案件,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會同科技、經濟、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公安等部門進行查處。
要支持人民法院對智慧財產權案件的依法審判,支持有關人民法院根據需要設立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切實加強審判力量,保障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得到公正、及時的處理。
在司法和行政執法工作中,要打破地方保護和部門分割,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嚴格貫徹執行法律法規,依法查處並制裁各類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切實維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國務院決定建立國務院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制度。各有關部門要在機構改革中加強智慧財產權的管理機構並理順關係,在我國形成行政管理和司法保護兩套體系“雙管”齊下、並行運作的體制,以增強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力度。
三、要大力加強對智慧財產權法律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建立日常監督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機制。國務院將不定期地組織各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機關和科技、經濟、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公安等有關部門,對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實施智慧財產權法律的情況進行聯合大檢查,重點查處一些重要的、有影響的智慧財產權侵權大案,督促解決一些地方存在的執法不嚴和對侵權行為處罰不力的現象。這項工作要逐步形成制度,以切實保障智慧財產權法律的有效實施。
當前,監督檢查工作的重點是清理整頓音像製品市場和計算機軟體市場。各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檢查,嚴肅處理非法複製音像製品和計算機軟體的盜版行為。
四、為了履行我國參加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外經濟技術貿易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要強化海關在保護智慧財產權、制止侵權產品進出境方面的職能,採取必要的邊境措施,有效地制止侵權產品的進出口。海關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和配合,依法嚴格實施智慧財產權的邊境保護措施。
五、要加強新技術、新產品進出口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從國外引進技術或進口產品時,要全面了解有關技術或產品的智慧財產權狀況,避免發生侵權糾紛或引起其他損失;向外輸出新技術、新產品時,也要做好有關智慧財產權查詢工作,防止技術或產品出口後被他人仿製或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要加強對來料、進料定牌加工和合資製作、發行國外音像製品的審批及管理工作。企業在接受外商委託從事上述活動時,應當通過有關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或者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查明外商是否為該項智慧財產權的合法擁有者、是否有權使用,在契約中應約定企業履行契約所進行的定牌加工或製作、發行音像製品活動被第三方指控侵權時的應訴責任以及指控成立時的賠償責任。
六、各行業要把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作為推動行業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要針對本行業科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積極開展行業智慧財產權戰略和管理的研究工作,指導全行業的產品結構調整和科研生產工作。對於自主研究開發能力比較薄弱的醫藥、化工和計算機軟體等行業,要採取傾斜政策,增加研究開發經費的投入,提高自主研究開發的能力和水平。
七、各項科技發展計畫的主管部門要把智慧財產權工作作為計畫管理的重要環節,要針對計畫的實施和發展制定統一的智慧財產權戰略,特別要加強與計畫有關的領域中的智慧財產權調查、分析及相應的對策研究,使智慧財產權工作貫穿於計畫項目的立項、成果的法律保護以及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的全過程。
八、企事業單位要把保護智慧財產權作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現代科研院所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增強智慧財產權意識,遵守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把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納入本單位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和內部管理工作並形成相應的制度。
企事業單位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應當與智慧財產權工作密切結合起來,利用智慧財產權信息制定正確的研究開發和生產經營戰略,確定恰當的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水平和效率,避免在科研和生產中出現不必要的重複開發或者發生侵權糾紛。
九、科技、經濟、文化領域的各類行業協會以及專門的智慧財產權社會團體和社會化服務組織,是推動智慧財產權法律實施、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要鼓勵和扶持這些組織的發展,引導其利用自身的靈活機制,面向社會開展各種形式的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和服務。要建立一批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機構,協助當事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有關糾紛。政府有關部門要充分調動這些組織的積極性,使其成為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有力助手。
十、當前,要大力加強培養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和對廣大領導幹部以及人民民眾宣傳普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知識的工作。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科技、經濟、文化等部門要結合第二個普法五年計畫的實施,深入開展智慧財產權宣傳工作,加強智慧財產權法制教育。新聞單位要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加強報導,做好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工作。企事業單位要把智慧財產權法律納入本單位的普法教育計畫。要通過深入、持久的宣傳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形成有利於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良好社會環境。
十一、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決定製定加強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具體辦法。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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