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

該檔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以教技[2004]4號檔案於2004年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
  • 文號:教技[2004]4號
  • 發文單位:教育部
  • 類型:普通檔案
通知公告,意見內容,

通知公告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提出的"鼓勵科技創新、在關鍵領域和若干科技發展前沿掌握核心技術和擁有一批自主智慧財產權"的要求,加快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進一步貫徹落實《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規定》(1999年教育部3號令),全面提高高等學校科技創新能力,充分發揮高等學校在國家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現就加強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意見內容

一、從戰略高度認識和開展智慧財產權工作
1.保護智慧財產權是尊重知識和尊重人才的重要體現。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最根本的是要依靠科技,依靠人才,鼓勵創新,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擁有和保護智慧財產權是建設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目標和保證,也是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重要體現。
2.將智慧財產權戰略作為高等學校的一個重要發展戰略。
高等學校是產生和傳播知識的重要場所,是智慧財產權的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的重要主體。高等學校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是其重要的無形資產,是高等學校及其科研人員創新能力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標誌之一。高等學校應將智慧財產權戰略作為學校發展的重要戰略,將智慧財產權工作納入高等學校管理,特別是科研管理的全過程,提高智慧財產權工作地位。高等學校要加強智慧財產權戰略的研究和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建設,推動專利、植物新品種、計算機軟體產品、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的申請、保護和實施。
3.智慧財產權工作是高等學校科技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教育部將加強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政策引導,支持開展智慧財產權戰略研究,重視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評價與考核及相關數據資料的統計。把智慧財產權工作,特別是發明專利的數量、質量和實施情況,作為評價高等學校科技工作的重要指標,納入高等學校的評價、考核體系。在教育部各類研究計畫或科研基地建設項目評審和驗收中,項目單位、課題負責人及課題組的相關智慧財產權將作為重要參考指標。
4.學習宣傳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提高師生的智慧財產權意識。
高等學校應根據實際,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活動,為廣大師生員工開設多種形式的講座與培訓。通過宣傳與學習,培養和提高廣大師生,包括科技人員、各級領導,特別是主要領導的智慧財產權意識。
二、加強智慧財產權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建設
5.健全智慧財產權組織機構,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
高等學校要設立專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形成人員、場所、經費三落實和管理人員專業化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組織機構、技術秘密審查、專利申請及保護、產權歸屬、檔案管理、人員流動、獎勵、人員培訓等。
6.設立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促進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與保護。
高等學校每年要拿出一定數額的補助經費,設立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作為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申請和維持的費用,特別是套用於鼓勵一些重要發明成果在境外申請專利,以及對境外重要專利的保護。
7.加強科技項目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注重專利文獻的利用。
高等學校要把智慧財產權工作貫徹在科技項目管理的全過程,要將智慧財產權數量和質量作為項目的重要驗收指標。重大科技項目要設立智慧財產權聯絡員,使其從立項開始就進行有效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高等學校要建立專利資料庫,加強專利文獻的收集、檢索和利用。要重視在立項申請階段和研發過程中的專利查新,優先支持能夠形成產生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項目,避免重複投入。
8.推進智慧財產權和技術秘密的審查保護工作。
高等學校應依法加強科技人員學術交流活動中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加強學術交流活動中涉及國家或本校智慧財產權內容的保密審查。規範論文發表前的保密性和專利性審查制度,避免發表論文導致泄密或使相應的專利申請喪失新穎性和創造性。科技人員在崗位變動和各種形式的國內外交流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注意保守秘密,自覺維護國家、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三、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
9.強化智慧財產權的導向作用。
高等學校在制定教師、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業績考核、獎勵和職務聘任等業績標準時,要把專利工作放在與承擔項目、發表論文和申報科技獎勵等同等重要的位置。鼓勵科技人員從事專利技術的開發工作,推動專利技術的轉讓和產業化。
10.加大對發明人的獎勵,保護髮明人的權益。
高等學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的獎勵。對在專利自己實施,以及專利許可、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專利技術的折價入股中做出貢獻的發明人、設計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給予獎勵。
四、加強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的培養
11.普及智慧財產權知識,提高廣大師生的智慧財產權素養。
高等學校要在《法律基礎》等相關課程中增加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內容,並積極創造條件為本科生和研究生單獨開設智慧財產權課程。
12.加強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和專業人才培訓,為國家提供急需的涉外智慧財產權人才。
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要開展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和專業人才的培訓,積極為企業和中介機構培養一大批基層智慧財產權專業工作者。通過多渠道,多途徑,包括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努力建設一支精通國內外智慧財產權規則的高級專業人才隊伍,將智慧財產權作為優先考慮的公派留學專業領域,儘快為國家輸送一批涉外智慧財產權人才。
13.增設智慧財產權專業研究生學位授予點。
鼓勵有相應條件的高等學校整合教學資源,設立智慧財產權法學或智慧財產權管理學相關碩士點、博士點,提升智慧財產權的學科地位。加強智慧財產權師資和科研人才的培養。
14.培養學生的創造能力與創新意識。
高等學校應鼓勵、支持學生,特別是研究生積極從事創新、發明活動並申請專利。在校學生獲得發明專利者,學校可給予相應的獎勵,或作為獎學金評定的指標,並在畢業或學位成績中得到體現。
五、健全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
15.加強專利的信息交流,保護專利技術。
支持高等學校充分利用各方面的力量,建立智慧財產權維權監督網路和專利信息交流網路體系,維護智慧財產權公平交易和實現產業化的信用環境。
16.加強高等學校技術服務機構建設,促進專利技術的實施。
強化專利管理與技術轉移、科技成果產業化的結合,積極推進各種形式的專利實施。鼓勵在部分大學設立專利技術評估、集成、孵化機構,促進專利實施,以實施促保護。
六、分別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各高等學校要根據本《意見》,分別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聯合對有關工作進行評估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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