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2011年5月30日,國務院印發國發〔2011〕16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檔案,該檔案是國家關於高等學校而頒布的一項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 單位:國務院
  • 屬性:國發〔2011〕16號
  • 對象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
職業介紹,檔案內容,

職業介紹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是國家寶貴的人才資源,是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生力軍。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是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顯成效,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總體保持穩定。預計“十二五”時期,高校畢業生數量仍將持續增長,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任務依然十分繁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繼續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就業工作的首位,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切實加強就業服務,千方百計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

檔案內容

一、適應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經濟結構的進程,積極拓展高校畢業生就業領域
(一)在構建現代產業體系中努力創造更多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機會。在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中培育新的就業增長點,著力發展既具有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較強吸納就業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產業,開發更多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崗位。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經濟結構中實施有利於發揮勞動力比較優勢的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技術戰略,帶動生產性就業崗位增長,努力擴大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規模。大力發展具有增長潛力的生產性服務業和生活性服務業,積極鼓勵發展服務外包、動漫、現代信息技術、現代服務業等產業,創造更多高校畢業生就業機會。積極支持和鼓勵高校畢業生投身現代農業建設,鼓勵農業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在安排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和制定產業規劃時要充分考慮擴大就業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資帶動就業評估機制,更好地發揮投資對就業的帶動作用。及時發布和宣傳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專業領域的人才規劃,引導高校根據行業人才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人才培養。各高校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認真做好相關專業人才需求預測,合理調整專業設定,推進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強化實踐教學和實習實訓,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支持相關行業和產業與高校聯合開展人才培養和崗位對接活動,使廣大高校畢業生能夠學有所用。
(二)鼓勵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中小企業是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主要渠道。要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小型微型企業和創新型科技企業,將落實中小企業扶持政策與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結合起來,鼓勵企業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對招收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數量的中小企業,地方財政應優先考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並優先提供技術改造貸款貼息。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收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並享受財政貼息。對企業招收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的,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科研項目經費申請、科研成果或榮譽稱號申報等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
二、鼓勵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城鄉基層、中西部地區以及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就業
(三)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城鄉基層就業。各地要根據統籌城鄉經濟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務發展的需要,大力開發社會管理和公共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等領域服務崗位,增加高校畢業生就業機會。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重點解決好他們在工資待遇、社會保障、人員編制、戶口檔案、職稱評定、教育培訓、人員流動、資金支持等方面面臨的實際問題,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特別是城市社區和農村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科技等基層崗位工作。對在公益性崗位就業並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自2012年起,省級以上機關錄用公務員,除部分特殊職位外,均應從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錄用。市(地)級以下機關特別是縣鄉機關招錄公務員,應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吸引優秀應屆高校畢業生報考,錄用計畫應主要用於招收應屆高校畢業生。要按照統一徵集崗位、統一發布公告、統一組織考試、統一服務管理的原則,統籌實施“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等基層服務項目,做好各類項目之間的政策銜接,進一步落實對服務期滿考核合格人員的就業政策措施。切實做好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工作。積極做好徵集高校畢業生入伍服義務兵役工作。
(四)鼓勵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就業。要結合中部地區崛起和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以及產業梯度轉移的需要,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就業。各地要儘快出台並完善相關政策,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實施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對到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在機關工作的,試用期工資可直接按試用期滿後工資確定,試用期滿後級別工資高定1至2檔;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可提前轉正定級,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高定1至2級。
三、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穩定靈活就業
(五)落實和完善創業扶持政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各項創業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積極引導高校畢業生創業。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發揮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促進就業的積極作用,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享受不超過10萬元貸款額度的財政貼息扶持。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貸款額度。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建設+創業培訓”聯動工作機制。有條件的地區要加大財政投入,並積極引入風險投資資金,探索財政資金、風險投資等與大學生創業賽事的對接模式,規範發展民間融資,多渠道加大創業資金投入。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等優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適當放寬市場準入條件,鼓勵高校畢業生創業。
(六)加強創業教育、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各高校要廣泛開展創業教育,積極開發創新創業類課程,完善創業教育課程體系,將創業教育課程納入學分管理。積極推廣成熟的創業培訓模式,鼓勵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和實訓,提高創業能力。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參加創業培訓的,根據其獲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創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要根據高校畢業生特點和需求,組織開展政策諮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在充分發揮各類創業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建設一批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並給予相關政策扶持。對基地內大學生創業企業要提供培訓和指導服務,落實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創業成功率,延長企業存活期。
(七)穩定靈活就業。各地要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通過多種形式靈活就業,並給予相關政策扶持。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要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對申報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按規定提供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做好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工作。
四、支持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和技能培訓,鼓勵科研項目單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八)支持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各地要結合當地產業發展需要和高校畢業生情況,鼓勵和扶持一批規模較大並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企事業單位作為就業見習單位,為有見習需求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見習機會。積極引導有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創建大學生科技創業見習基地。要進一步完善就業見習管理辦法,明確見習對象範圍、見習基地條件、見習補貼標準、見習考核評估等事項,進一步規範見習活動。認真落實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補助政策,基本生活補助費用由見習單位和地方政府分擔。各地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合理確定和及時調整基本生活補助標準。見習單位應加強見習場所的安全管理,並為參加見習的高校畢業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見習單位支出的見習補貼相關費用,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但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九)支持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鑑定。各地要積極組織有培訓需求的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鑑定,幫助其提高就業能力。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對企業新招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在6個月之內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
(十)鼓勵科研項目單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鼓勵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結合國家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的需要開展研究,並按照公開、自願、雙向選擇的原則,在所承擔的項目實施過程中,聘用優秀高校畢業生作為研究助理或輔助人員參與研究工作。在承擔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973”計畫、“863”計畫、科技支撐計畫以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重大重點項目實施過程中,聘用高校畢業生的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可按規定從項目經費中列支。聘用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到其他崗位就業,就業後工齡與參與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五、大力加強就業指導、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十一)加強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各高校要全面開展職業發展指導和就業創業教育,將就業指導課程納入教學計畫,建立貫穿於整個大學教育期間的職業發展和就業指導課程體系,幫助大學生樹立正確的成才和就業觀念。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高校畢業生求職就業特點,創新就業服務模式,完善服務措施,採取組織企業進校園、召開專場招聘會和供求洽談會、開展網路招聘等活動,為高校畢業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業信息服務。各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及其他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合作,建立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服務平台,提供政策發布、崗位信息、網路招聘、遠程面試、指導諮詢等就業服務。要大力推動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的健康發展,加強信息監督管理,規範網際網路求職就業行為。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需求預測,完善職業供求信息收集和發布制度,引導高校畢業生理性求職、用人單位積極招聘和高校科學合理設定專業。鼓勵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對為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服務並符合條件的給予職業介紹補貼。鼓勵企業與高校合作,為大學生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和服務,幫助大學生提升專業能力和職業能力。全面落實為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提供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人事檔案託管等服務政策。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扶持活動。
(十二)開展就業失業登記。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按照就業促進法的規定,為已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辦理就業登記,並按規定提供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要進一步完善就業登記辦法,建立就業登記與勞動契約管理、社會保險費繳納聯動機制,維護勞動者就業權益。對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可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並納入戶籍所在地失業人員統一管理,落實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和各高校要加強合作,進一步完善以實名制為基礎的高校畢業生就業統計制度,做好高校畢業生畢業前後的信息銜接和服務接續。
(十三)強化就業援助。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將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納入當地就業援助體系,建立專門台賬,實施“一對一”職業指導和重點幫扶,並向用人單位重點推薦,或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各高校可根據困難家庭畢業生的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求職補貼。各地要高度重視大城市聚居地長時間失業高校畢業生以及女性、殘疾人和少數民族等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問題,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就業指導,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制定實施專門的就業扶持政策。
(十四)保障就業權益。各城市應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允許高校畢業生在就(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按照就業促進法、勞動契約法、公務員法等的要求,進一步深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簡化高校畢業生就業程式。對到各類用人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其職稱評定、工資待遇、社會保險辦理、工齡確定等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高校畢業生從企業、社會團體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工齡。要加大對各類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在勞動用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勞動監察力度,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要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大力開展人力資源市場清理整頓工作,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和招聘過程中的各類欺詐行為。要認真執行殘疾人就業條例的有關規定,保障殘疾人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權益。要切實落實取消就業體檢中B肝檢測項目的有關規定,防止各類就業歧視,維護高校畢業生公平就業權利。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強化目標責任,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情況列入政府政績考核內容,切實抓好貫徹落實。要加大對就業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的宣傳力度,引導高校畢業生轉變就業觀念,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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