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2]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意見
  • 發文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發文時間:二○○二年三月二日
  • 實行時間:二○○二年三月二日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意見
教育部 公安部 人事部 勞動保障部
(二○○二年二月八日)
培養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的大量勞動者和各方面專門人才,不斷提高勞動者的素質,關係21世紀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全局。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是寶貴的人才資源,合理使用高校畢業生人才資源是落實科教興國戰略的重要措施之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採取一系列措施,為高校畢業生施展才華創造條件。為切實做好這項工作,現就進一步深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內容

一、認清形勢,深化改革。高校擴大招生後,高校畢業生數量將迅速增加。由於思想觀念、體制和工作等原因,高校畢業生就業產生了一些新的問題,一些地方高校畢業生就業出現困難。從總體來說,目前高校畢業生數量與各行各業的需求量相比還遠遠不足,高校畢業生在地區的分布和結構上也不平衡,就業困難只是結構性的。解決這一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深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和社會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進一步轉變高校畢業生就業觀念,建立市場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學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就業機制,努力實現高校畢業生的充分就業。
二、進一步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管理體制。在國務院領導下,教育部、人事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公安部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成立由政府主管領導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領導協調機構,統籌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要抓緊調查研究,認真研究分析未來幾年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形勢,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整體規劃,提出深化改革、妥善解決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的具體措施。
三、加快調整人才培養結構。高校要根據國家“十五”計畫提出的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科學技術發展的趨勢,加快調整高校學科專業結構和人才培養結構,提高教學質量。使高校培養的人才更好地適應實際需要。
要進一步加大社會急需專業的招生數量,控制長線專業的發展規模,對教學質量不高、專業設定不合理而導致高校畢業生就業率過低的學校和專業,要減少招生數量,直至停止招生。
為了適應就業需要,要加強對高等專科學生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深化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在全社會實行學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重的制度。勞動保障、教育和人事部門要積極研究探索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具體辦法。
四、拓寬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的渠道。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到中小企業就業是解決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的主要途徑。各級人民政府要抓住西部大開發、小城鎮建設和城市社區建設的有利時機,積極創造條件、拓寬渠道,引導並吸納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和中小企業就業。
1.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農村中國小教師的定編和教師資格的認定工作,堅決清退不合格的教師和代課教師,空出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到農村中國小任教,提高農村義務教育的質量。
2.繼續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50號)精神,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支教、支農、支醫、扶貧等工作,經過兩三年鍛鍊。根據工作需要從中選拔優秀人員到縣、鄉(鎮)機關和學校或企業事業單位擔任領導工作,或充實到基層金融、工商、稅務、審計、公安、司法、質檢等部門。上述部門、單位的領導和專業工作崗位,原則上都應由具備大學學歷以上並具有相關專業證書的人員擔任。
3.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工作。對原籍在中、東部地區的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工作的,實行來去自由的政策,根據本人意願,戶口可遷到工作地區,也可遷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提供免費人事代理服務;到西部貧困邊遠地區工作的高校畢業生,可提前定級,並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高定工資標準。
4.錄用到各級政府機關工作的應屆高校畢業生,要安排到基層支教、支農、扶貧或到企業鍛鍊一至二年。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從高校應屆畢業生中考試錄用的公務員,要安排到西部地區基層單位鍛鍊一至二年。
五、切實解決非公有制單位聘用高校畢業生的有關問題。到非公有制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公安機關要積極放寬建立集體戶口的審批條件,及時、便捷地辦理落戶手續。用人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所聘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契約,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其合法權益。從事個體經營和自由職業的高校畢業生要按當地政府的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交納社會保險費。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工商和稅收部門要簡化審批手續,積極給予支持。上述人員的檔案管理,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六、制訂鼓勵人才合理流動的政策。
1.落實企業用人自主權的規定,鼓勵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多招聘高校畢業生。
2.取消對接收高校畢業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費、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費、出系統費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政策。
3.省會及省會以下城市放開對吸收高校畢業生落戶的限制。省會以上城市也要根據需要,積極放寬高校畢業生就業落戶規定,簡化有關手續。公安部門對應屆畢業生憑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定的《就業協定書》和高校畢業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辦理其落戶手續;對非應屆畢業生憑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勞動契約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辦理其落戶手續。
七、完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有關政策。對畢業離校時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檔案管理機構對保管其檔案免收服務費用。學校可根據本人意願,將其戶口轉至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兩年內繼續保留在原就讀的高校,待落實工作單位後,將戶口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超過兩年仍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學校和檔案管理機構將其在校戶口及檔案遷回其人學前戶籍所在地。
八、進一步整頓和規範高校畢業生就業市場秩序。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招聘會應主要在高校內舉辦。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招聘會,須經當地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並接受其監督。要採取措施實現高校畢業生就業市場、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相互貫通,實現網上信息資源共享,更好地為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服務。
九、進一步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思想教育和就業指導。加強對高校畢業生進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擇業觀教育,使高校畢業生樹立交費上學、自主擇業、勤奮創業、終身學習的觀念,樹立根據社會需要就業,到基層建功立業的思想,主動到祖國需要的地方乾一番事業。政府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以提高就業率為中心,加強就業指導,全面提高服務水平。新聞媒體要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宣傳報導,提高用人單位對這項工作的認識,引導高校畢業生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宣傳在基層做出突出貢獻的高校畢業生的典型事跡,在全社會營造有利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特別是到基層就業的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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