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就業思想政治教育的通知

教思政廳[200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教育工作部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發〔2004〕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精神,充分做好當前形勢下高校學生就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特別是做好畢業生就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一、提高對高校學生就業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性的認識,建立健全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各地各高校要把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與就業工作統籌考慮和安排。高校要建立和完善由學校黨政統一領導和協調,有關職能部門相互配合,院(系)具體組織實施的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與就業工作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思想政治教育在引導和促進學生就業中的積極作用。
二、大力開展就業主題教育活動,唱響就業主旋律。各高校要結合時代特點和學校專業設定,廣泛深入地開展就業主題教育活動。大力開展世情、國情和社情教育,大力開展就業政策宣傳,引導學生正確看待就業形勢,調整就業預期;唱響到基層、到西部、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業的主旋律,鼓勵學生多層次就業、創業。高校學生黨支部要結合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開展有針對性的黨支部學習和黨員教育活動,畢業生黨員要發揮好示範帶頭作用。
三、在專業教學中滲透思想政治教育,堅定學生職業理想。各高校要倡導教師自覺地把思想政治教育同專業教育結合起來,在專業教學、認識實習、生產實習的各個環節中,積極介紹本行業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取得的輝煌成就以及面臨的機遇和挑戰,激發學生熱愛所學專業,樹立長遠職業理想,增強學生投身本專業的使命感和自豪感。要充分發揮研究生導師在研究生就業過程中的思想指導和推薦幫助作用。
四、積極開展實踐教育,幫助學生在實踐中增強投身基層的信心和決心。各高校要多渠道為學生搭建課內外實踐平台,建立一批相對穩定的實習和就業基地,積極組織學生開展社會實踐、調研、實習、掛職鍛鍊等活動,讓他們親身了解基層、西部地區及重點行業建設的真實情況,從而既認清到西部、到基層工作的優勢和機遇,又做好在艱苦環境下工作的思想準備,自覺紮根服務於基層。
五、支持學生創新創業活動,加強創業教育。各高校要在校園文化建設中對學生的創新創業活動給予大力支持。要設立激勵機制,鼓勵學生開展創新創業活動。要加強創新創業隊伍建設,配備學生創新創業指導教師,提升學生創新創業的能力。在創業教育方面,要積極開設相關課程和培訓,幫助學生了解創業政策,培養創業意識、創業思維和創業技能,提高他們的創業能力和水平。
六、加強畢業生心理健康教育,調整畢業生就業心態。各高校要重視畢業生心理健康教育,幫助學生以積極心態面對就業壓力,特別要注重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導。要專門組織針對畢業生的心理危機排查、現場諮詢、心理測評、心理講座,積極為畢業生提供舒緩壓力、排解緊張情緒的渠道,保證畢業生順利度過畢業、就業的心理關鍵期。
七、充分發揮高校輔導員作用,在職業生涯輔導中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強化就業工作導向。各高校要有計畫地組織輔導員在開展職業生涯輔導工作中,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倡導國家至上、事業為先,鼓勵和支持畢業生自覺地把個人的發展同為國家和人民建功立業結合起來。要精心設計全程化職業生涯輔導實施方案,按照不同年級開展有針對性、分層次的指導。輔導員要主動做好畢業生的就業推薦工作。
八、注重發掘校友中的先進典型,樹立正確擇業就業榜樣。各高校要積極利用形式多樣的宣傳方式,大力宣傳畢業生到基層、到西部、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業的先進典型,如邀請成功校友回母校開展講座、座談、聯誼、論壇等,積極宣傳和報導在各行各業做出貢獻的優秀畢業生的先進事跡,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九、支持高校學生求職類社團建設,充分發揮學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作用。各高校要鼓勵和支持學生成立以提高職業發展能力和就業能力為目標的社團。要加強對求職類學生社團建設的指導,使學生通過參與社團的活動和實習,更加明確未來發展和奮鬥的目標,有針對性地進行專業知識的積累,提高職業技能、擇業技能、求職技能,為求職擇業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
十、系統開展畢業生文明離校教育,組織好畢業典禮。各高校可開展製作畢業紀念冊、撰寫畢業家書、畢業留念牆以及畢業生捐贈活動,舉行赴國家西部地區、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到基層工作的畢業生歡送表彰會、優秀畢業生代表座談會、畢業生主題班會等活動,校領導要積極出席相關活動。要大力宣傳選擇到西部、基層、艱苦地區和行業工作的優秀畢業生。設計組織好畢業典禮,發揮典禮儀式的育人作用。採取多項措施,引導學生文明離校。
今年4月為高校學生就業教育活動月,請各地各高校圍繞上述要求,組織開展系列活動,有關情況及時報送我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教育部辦公廳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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