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提高主要副食品銷價後發給職工副食品價格補貼的幾項具體規定

《國務院關於提高主要副食品銷價後發給職工副食品價格補貼的幾項具體規定》在1979.10.17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提高主要副食品銷價後發給職工副食品價格補貼的幾項具體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79.10.17
  • 實施時間:1979.10.17
中共中央、國務院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批轉的《全國物價工資會議紀要》中規定,為了保證職工生活的基本安定,從今年十一月一日起,在提高几種主要副食品銷售價格的同時,發給職工副食品價格補貼。現將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固定職工(包括學徒工,下同),不分工資區類別高低,不分贍養人口多少,在一般地區工作的,每人每月發給副食品價格補貼五元;在純牧業縣(旗)工作的,每人每月發給副食品價格補貼八元。新疆、西藏地區的補貼標準另作規定。純牧業縣(旗)的範圍,由有關省、自治區革命委員會(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國家勞動總局審查同意後執行。
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的臨時職工(包括季節工、亦工亦農人員、農村人民公社中的廣播員、水利員等人員),拿工資、不參加農村社隊分配的,原則上應當發給全部或一部分副食品價格補貼,情況特殊的,也可以不發給;雖然拿工資,但參加農村社隊分配的,原則上不應當發給副食品價格補貼,情況特殊的,也可以發給一部分。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研究制定。
三、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副食品價格補貼,原則上可以比照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辦法執行。由於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自負盈虧,經營情況不同,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研究制定。
四、今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按照本單位職工的副食品價格補貼標準發給。
五、退休職工、退休軍隊幹部和按照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退職的職工,均按所在地區固定職工的副食品價格補貼標準發給。
六、職工在純牧業縣(旗)和非純牧業縣(旗)之間調動工作時,改按調入地區的副食品價格補貼標準發給。
七、主要副食品的銷價提高后,影響到有關的一些費用開支標準需要加以調整提高的,如一些優撫對象的生活費補貼,民辦教師補助費,大學、中專、技校學生的助學金,一部分職工的一伙食補助費,出差和會議一伙食補助費,保健食品等,原來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辦法,仍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徵得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國家物價總局同意後下達執行;原來由省、市、自治區規定的辦法,仍由省、市、自治區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徵得省、市、自治區財政局、勞動局、物價局同意後,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人民政府)批准下達執行,同時抄送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國家物價總局備案。不允許任何單位藉口主要副食品提價自行提高各種費用標準。
八、中國人民解放軍各部隊幹部的副食品價格補貼和戰士津貼以及有關一些費用開支的辦法,由軍委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參照本通知的精神,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協商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審批後下達執行。
九、按照規定發給職工的副食品價格補貼,隨同工資發給職工本人,企業由生產成本(費用)中的有關項目列支,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由行政、事業費開支。各單位的財政收支計畫,應作相應的調整。副食品價格補貼,在核算上作為工資基金,統計上列入工資總額,但不作為計算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工會經費、職工獎金和企業基金的基數。
十、提高主要副食品銷售價格後,發給職工副食品價格補貼,不僅是保證職工生活基本安定的一項重要措施,而且涉及到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關係到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整頓、提高和四個現代化建設的大局。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廣泛、深入地向職工民眾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以調動廣大職工民眾的社會主義積極性,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做出貢獻。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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