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若干規定

國務院關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若干規定

《國務院關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若干規定》是國務院於1986年07月09日以國發〔1986〕74號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若干規定
  • 發布日期:1986年07月09日
  • 文號:國發〔1986〕74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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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背景

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調整投資結構,是保證經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

檔案全文

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調整投資結構,是保證經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全民所有制單位投資、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個體投資以及中外合資企業中的中方投資和其它經濟形式投資,均須納入全國和分部門、分地區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指令性計畫和指導性計畫。
二、全民所有制單位固定資產投資中,基本建設投資要嚴格控制,更新改造投資要加強引導和管理。對城鄉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體投資要加強調查、分析、預測,採用適當的方式進行指導和管理。
(一)基本建設
1、堅持按基本建設程式辦事,嚴格控制新上項目。
建設項目,必須先提出項目建議書(總投資三百萬元以下的非生產性建設項目除外)。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可以開展前期工作,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達到規定的深度。編報大中型項目設計任務書時,必須附可行性研究報告(利用外資、引進技術項目只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現行規定,經過有資格的諮詢公司評估,提出評估報告,再由國家計委審批。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可以進行項目設計,但是否建設和什麼時候開工建設必須在國家計畫中確定。大型項目的擴大初步設計,按現行規定,由國家計委審批。列入五年計畫的項目,必須有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利用外資、引進技術項目要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必須有批准的擴大初步設計。要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概算進行建設,不得超過。對於超過設計概算部分的投資,由其主管部門自己調劑解決或實行高息貸款;對由於主觀原因超過設計概算的,要追究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小型項目的決策和納入基本建設計畫的審批許可權,不要層層下放。小型項目中,總投資三百萬元以上的生產性建設項目和總投資一百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建設項目,分別按隸屬關係由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省轄市計委審批;總投資五十萬元以上的地方項目,由專署、州(市)計委審批。如有關部門和地方規定的現行審批許可權小於上述規定的,按有關部門和地方現行規定執行。
國家五年計畫和年度計畫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不再增加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除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確實必需增加的,列入前期工作項目,按上述程式進行評估、論證,經審查批准後,可在下一年度計畫中安排。
2、嚴格控制銀行基本建設貸款。
(1)銀行基本建設貸款指標是指令性計畫,既要列入國家信貸計畫,又要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計畫。除國務院批准可辦理基本建設貸款的專業銀行和信託投資公司外,任何單位、任何公司均不得辦理基本建設貸款,對違反者要追究領導責任。
(2)在國家計畫外發放的基本建設貸款,一律按年利率30%計征利息。
(3)為有利於調整投資結構,銀行對不同行業的貸款實行差別利率,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提出,報國務院批准。
(4)銀行貸款不得作為自籌基本建設的資金來源。
3、自籌資金按資金來源規定使用方向。
(1)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只準用於能源、交通建設(按規定在下年度使用),地方可以自行安排解決,也可與中央合資建設。
(2)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資金,首先保證城市現有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和更新改造的需要,當年結餘資金,準予從第二年起用於城市建設。
(3)企業自有資金重點用於企業的更新改造,以加速技術進步。除生產發展基金經國家計委批准可用於集資建設外,其餘資金均不得用於基本建設。
(4)地方機動財力應重點用於農業、城市建設、住宅、文教、衛生和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第三產業的建設,以及輕紡工業生產短線產品的項目建設。
(5)地方機動財力、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上年城市維護建設稅結餘以及“經濟煤”收入和各部門、各地區、各單位的其它自籌資金用於自籌基本建設的,都必須專戶存入建設銀行並存足半年才能使用。各級審計部門要對自籌基本建設進行審計監督。
(6)用自籌資金安排建設的企業,投產後所需流動資金自籌部分不得低於30%。這部分自籌流動資金要存入工商銀行,工商銀行才能提供其餘部分流動資金貸款。用自籌資金和其它資金合建的項目,要按自籌資金占總投資的比重,籌措按規定應自理的流動資金。
4、利用外資,特別是用國外商業貸款進行基本建設,除已簽訂契約的項目外,新上項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才能納入基本建設計畫。
5、對徵收建築稅的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差別稅率,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國家計委提出,報國務院批准。
(二)更新改造
1、現有企業限額以上更新改造項目的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按建設程式,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經委審批。設計任務書所附可行性研究報告(利用外資、引進技術項目只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經委委託有關諮詢公司進行評估。限額以下項目,由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省轄市審批。其中,總投資五百萬元至三千萬元的項目,要報歸口主管部門備案,有關部門可在一個月內提出要求複議或緩行的意見。
2、企業的生產發展基金必須按規定留足,主要用於設備、廠房的更新和技術改造;福利基金可用於與主體改造工程相應的生活福利配套建設,並列入更新改造計畫。
3、用於更新改造的銀行貸款,其發放總額作為指令性指標。銀行貸款的重點和項目安排,要納入國家、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畫單列省轄市的更新改造計畫,不準在計畫外自行發放貸款,安排項目。
4、企業自有資金一律存入工商銀行或有關專業銀行,先存後用。企業當年用不完的資金,由銀行調劑,可貸給自有資金不足的企業,用以完成國家計畫規定的急需的更新改造任務。
5、更新改造的重點應放在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提高產品質量、性能,增加品種,增強出口創匯能力和增產適銷對路的產品上;不要在原有技術基礎上擴大生產能力,特別要嚴格限制擴大長線產品和耗能高、技術落後產品的生產能力。
6、對企業的技術改造,凡真正促進技術進步的應該支持,單純擴大生產能力的要加強控制。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更新老設備,增加檢測手段,提高加工深度,增加新產品,提高產品質量,降低能源與原材料消耗,治理三廢的,應給企業以較大的自主權;由於改造現有設備、採用先進裝備而合理地擴大能力的,可適當安排;對於在老技術基礎上擴大生產能力的,要嚴格控制,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省轄市計委、經委或其委託的部門核准;如擴大生產能力超過同類產品中型基本建設項目規模時,需經國家計委、國家經委核准。為加強技術改造巨觀管理,各主管部門對行業歸口產品,應定期公布限制增加生產能力的產品目錄,各地區如要增加目錄中產品的生產能力,需經歸口主管部門同意。
(三)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
1、集體所有制單位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作為指導性計畫。
2、集體投資新建企業,必須經縣或縣以上計委審查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許可證。
原有鄉鎮企業的改建、擴建,應先報經縣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再報縣計委審批。
3、對集體所有制單位固定資產投資的銀行貸款,  全國按一九八五年實際完成總數的80%,作為“七五”期間分年的貸款指標。每年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省轄市貸款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專業銀行提出。
4、對技術落後、消耗能源和原材料多的項目,銀行不予貸款。對於產品已能滿足社會需要的重複建設項目和國家限制發展的項目,要從嚴控制。發現這類建設項目,要徵收高額建築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國家計委提出,報國務院批准。
(四)個體投資
1、從一九八六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省轄市每年要對個體基本建設投資提出估算指標。
2、銀行對個體不辦理興辦企業、購買機動運輸工具和進行非生產性建設的投資貸款。
3、個體投資興辦企業,必須經縣或縣以上計委審查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許可證。批准原則與集體企業的規定相同。
三、對固定資產投資要徵收土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四、對在建項目要進行認真清理,凡資金、材料不落實的,建設和生產條件不具備、不配套的,投資效益差、技術工藝落後的,以及不必要的重複建設項目,都應停建或緩建。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五、建立健全計畫管理制度。各級計畫機關從一九八六年起對全社會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都要掌握起來,在計畫指標上加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並分列出基本建設、更新改造、車船飛機購置和其它措施、集體投資、個體投資等項。
不論是全民所有制單位還是集體所有制單位,凡購置的商品房或其他商品建築,都必須納入各自的投資計畫規模。
上年結轉投資都應包括在各部門、各地區計畫投資規模以內。
六、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加強監督檢查工作。整個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特別是基本建設投資規模的控制,按投資項目的隸屬關係,分級負責,監督檢查。由國家統計局對基本建設、更新改造、車船購置和其它措施的投資規模等每月統計一次,集體和個體的投資半年統計一次。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固定資產投資的審計工作。
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畫單列省轄市實際完成的年度基本建設投資總額超過國家下達計畫規模的,要按超過的投資數核扣下一年度的自籌基本建設計畫指標。
七、過去關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檔案,凡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國 務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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