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哈爾濱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11年5月17日批覆了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呈報的《哈爾濱市城市總體規劃 (2011—202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哈爾濱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2011-2020年)
  • 檔案類型:公文公報
  • 檔案編號:國函〔2011〕53號
  • 承報機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批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哈爾濱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2011-2020年)
國函〔2011〕53號
你省《關於呈報〈哈爾濱市城市總體規劃(2004—2020)〉的請示》(黑政發〔2005〕1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哈爾濱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二、哈爾濱黑龍江省省會,我國東北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重要的製造業基地,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總體規劃》實施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統籌做好哈爾濱市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要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哈爾濱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生態良好、特色鮮明的現代化城市。
三、重視城鄉統籌發展。在《總體規劃》確定的7086平方公里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加強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整治改造,城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應當為周邊農村服務。根據市域內不同地區的條件,重點發展縣城和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建制鎮,最佳化村鎮布局,促進農業產業化和農村經濟快速發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0年,主城區城市人口控制在460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458平方公里以內。根據哈爾濱市資源、環境的實際條件,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要貫徹城鄉規劃法關於“先規劃、後建設”的要求,禁止在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之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城市新區
五、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要加快公路、鐵路、港口和機場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城市與周邊地區交通運輸條件。加強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建立以公共運輸為主體,各種交通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多類型的城市綜合交通系統。統籌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源、給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劃定基礎設施黃線保護範圍,保障建設實施。重視城市防災減災和公共安全,加強重點防災設施和災害監測預警系統的建設,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質災害等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六、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城市發展要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集約化道路,堅持節流、開源、保護並重的原則,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依靠科技進步,積極開發新能源,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切實做好節能減排工作。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嚴格按照規劃提出的各類環保標準限期達標。按照節能減排目標,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工作措施,嚴格控制高耗能行業的發展,強化工業、交通和建築節能,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做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劃定城市水系的藍線保護範圍,加強水資源保護,嚴格控制地下水的開採和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設節水型城市。要加強對太陽島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水源地自然保護區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制定保護措施並嚴格實施。
七、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創建宜居環境。統籌安排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戶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確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布局和相關資金投入。根據城市的實際需要與可能,穩步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質量。
八、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要統籌協調發展與保護的關係,按照整體保護的原則,切實保護好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要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落實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紫線管理要求,重點保護好中央大街花園街等歷史文化街區,索菲亞教堂、石公祠等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加強綠化工作,劃定城市綠地系統的綠線保護範圍。要加強對松花江沿岸建築高度、體量和樣式的控制和引導,保護好自然水體、生態岸線和景觀風貌,突出北國江城和國際冰雪文化名城的城市特色。
九、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哈爾濱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不得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哈爾濱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哈爾濱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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