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意見

2012年7月10日,國務院以國發〔2012〕25 號印發《關於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發展紅十字事業的重要意義、著力推進紅十字事業改革創新、積極支持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大力加強紅十字會的組織和隊伍建設、不斷最佳化紅十字事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切實加強對紅十字事業的領導和支持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意見
  • 發布時間:2012年7月10日
  • 文號:國發〔2012〕25 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檔案發布,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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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意見
國發〔2012〕25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紅十字事業。改革開放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公布施行以來,我國紅十字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中國紅十字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和國際紅十字運動的重要成員,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循國際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依照中國參加的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充分發揮其在人道領域的政府助手作用,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成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力量、精神文明建設的生力軍和民間外交的重要渠道。為促進我國紅十字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具體內容

一、充分認識發展紅十字事業的重要意義
  (一)紅十字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紅十字會秉承“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致力於動員社會力量,改善最易受損害群體境況,協助政府履行人道領域的國際承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別是近年來,中國紅十字會積極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在參與應急救援、應急救護、人道救助、無償獻血、造血幹細胞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國際人道援助以及開展民間外交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對於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與健康、促進社會和諧文明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
(二)發展紅十字事業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現實需要。當前,我國正處於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同時也處於社會矛盾凸顯期,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依然突出,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發揮紅十字會等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紅十字會作為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在開展人道救助、反映民生訴求、化解社會矛盾等方面具有獨特優勢。發展紅十字事業,有利於加強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有利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管理體系。
(三)弘揚紅十字精神是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與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一脈相承,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高度契合,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弘揚紅十字精神,傳播紅十字文化,是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提高中華民族思想道德素質、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
二、著力推進紅十字事業改革創新
  (四)積極推進紅十字會體制機制創新。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際人道主義原則相適應的體制機制,理順政府與紅十字會的關係,使紅十字會在人道救助工作中發揮更大作用。改革和完善紅十字會內部治理結構,創新管理模式,強化民主決策機制,提高組織執行能力。加大上級紅十字會對下級紅十字會的財務監督、業務指導、工作督查力度,下級紅十字會主要專職負責人的任免提名要聽取上一級紅十字會的意見。在有條件的地方紅十字會開展社會組織改革試點,探索建立“高效、透明、規範”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五)著力打造公開透明的紅十字會。公開透明是提升紅十字會社會公信力的重要保證,信息化建設是推進公開透明的重要手段。各級紅十字會要按照規定嚴格執行信息公開制度,做到資金募集、財務管理、招標採購、分配使用等捐贈信息公開透明,切實保障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全面、真實、準確地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各地要將紅十字會的信息化建設納入當地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提升紅十字會的科學管理和信息公開水平。
(六)全面建立綜合性監督體系。有效的監督是紅十字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要建立和完善法律監督、政府監督、社會監督、自我監督相結合的綜合性監督體系。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紅十字會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紅十字會的監察、審計。紅十字會要建立社會監督委員會,對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建立績效考評和問責機制,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三、積極支持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
  (七)建立健全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是國家應急救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把紅十字應急救援工作納入政府災害應急回響體系,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把紅十字備災救災中心或物資庫建設列入當地防災減災規劃統籌考慮。支持紅十字會依託志願人員建立各類救援隊伍,提高民間救援的專業化水平。依法保障紅十字會組織社會力量執行國內國際應急救援任務,為依法使用紅十字標誌並執行應急救援任務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等提供便捷通道,保證優先通行並減免相關費用。
(八)建立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長效機制。要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在公眾參與的應急救護培訓中的主體作用。支持紅十字會在易發生意外傷害的教育、公共安全等領域以及交通運輸、礦山、建築、電力等行業中開展應急救護培訓。積極推動紅十字救護培訓進社區、進農村、進學校、進企業、進機關,不斷提高應急救護知識在人民民眾中的普及率。
(九)提高紅十字會人道救助能力。支持紅十字會面向困難群體開展符合其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重點對貧困人口集中的地區加大救助力度,推動實施“紅十字博愛送萬家”、“紅十字博愛家園”、“紅十字天使計畫”等品牌項目和活動。在農村和社區大力開展以健康服務、大病醫療救助、扶貧幫困等為內容的社會救助活動,完善城鄉紅十字人道服務體系。支持紅十字會結合實際,興辦醫療、康復、養老等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公益事業,並給予政策扶持。大力支持中西部尤其是西部欠發達地區的人道救助工作。
(十)加強無償獻血、造血幹細胞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紅十字會依法參與無償獻血的宣傳推動和表彰獎勵工作。積極推進中華骨髓庫和地方分庫建設,不斷擴大庫容量,提高管理的信息化和規範化水平。支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遺體、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探索在省級以上紅十字會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基金,為捐受雙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要充分尊重捐獻人的意願,按照公平、公正、科學的要求,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捐獻人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積極開展國際人道援助和港澳台交流合作。支持和指導紅十字會積極參與國際紅十字運動和國家對外人道援助工作,將紅十字會的對外人道援助工作納入國家對外援助整體部署。支持和指導紅十字會依照有關規定設立民間國際人道援助基金,建立以專職工作人員為骨幹、志願人員為主體的民間救援隊伍,提高紅十字會參與國際人道救援的能力。
加強與香港、澳門紅十字會之間的聯繫,在人道救援、志願服務、紅十字青少年等方面加強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台灣紅十字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增進包括青少年在內的兩岸民眾之間的溝通和互助,發揮紅十字組織在推進祖國統一大業中的獨特作用。
四、大力加強紅十字會的組織和隊伍建設
  (十二)加強紅十字會組織建設。繼續推進紅十字會理順管理體制,加強市、縣級紅十字會的組織機構建設,為紅十字事業發展提供組織保障。在鄉村、街道、社區、學校等積極發展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發揮其在新農村建設、和諧社區建設、文明校園建設中的作用。支持紅十字會加強會員服務,保障會員權利。將紅十字青少年工作納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和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體規劃。加強對冠名紅十字(會)機構的規範化管理。
(十三)完善紅十字會法人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最佳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員構成,提高執行委員會的執行力,完善專家諮詢論證制度,健全民主決策程式,強化決策和監督職能。
(十四)加強紅十字會人才隊伍建設。支持紅十字會創新選人用人機制,通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多種方式充實紅十字會管理隊伍,通過招聘項目人員等方式充實專業人才隊伍,促進工作人員的輪崗交流和合理流動。加強教育培訓,提高紅十字工作人員的職業化水平,建設一支具有國際視野、專業素質和敬業奉獻、清正廉潔的紅十字工作人員隊伍。
(十五)加強紅十字志願者隊伍建設。將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納入當地誌願服務工作整體規劃和公共文明指數測評體系。支持紅十字會建立和完善按專業、分領域的紅十字志願服務體系,拓展紅十字志願服務範圍,為社會各界參與志願服務提供平台和渠道。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履行登記手續。紅十字會要加強對志願者骨幹的培訓,發揮其在志願服務工作中的組織引領作用。積極推行志願服務積分和評比制度,對優秀的紅十字志願者給予宣傳和表彰。
五、不斷最佳化紅十字事業發展的社會環境
  (十六)營造有利於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法制環境。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強執法監督檢查,保障紅十字會依法辦會,依法履責,獨立自主開展工作。推動修訂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紅十字標誌的保護力度,依法查處擅自使用或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的違法行為。
(十七)營造有利於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政策環境。在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有計畫、有步驟地委託紅十字會承擔與人道救助有關的工作,實施與其核心業務有關的項目。支持紅十字會依法獨立開展募捐、接受和使用捐贈款物。紅十字會使用捐贈資金開展人道救助工作所產生的實際成本,可從捐贈資金中據實列支,並向社會公開,捐贈資金不得用於在編人員及機構的經費支出。從捐贈資金中列支實際成本,應在接受捐贈時向捐贈者事前明示,嚴格限制列支額度和使用範圍。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按規定享受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紅十字會應將財政撥款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分開管理。
(十八)營造有利於紅十字事業發展的輿論環境。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大對紅十字事業的宣傳力度,支持紅十字會建立人道傳播平台。大力宣傳紅十字事業發展進程中湧現出的先進人物和感人事跡。表彰為人道主義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深入開展紅十字理論研究,大力宣傳紅十字文化在引領社會道德風尚、提升精神文明程度和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中的積極作用。充分發揮中國國際人道法國家委員會的協調和諮詢作用,積極開展國際人道法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促進國際人道法在中國的傳播和實施。
六、切實加強對紅十字事業的領導和支持
  (十九)加強對紅十字事業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紅十字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同步編制紅十字事業發展專項規劃。政府分管聯繫領導要定期聽取紅十字會工作匯報,專題研究和指導紅十字會工作,幫助解決紅十字事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十)加大對紅十字事業的財政投入。各級政府要依法對紅十字會開展工作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紅十字會的法定職能,逐步增加對紅十字事業的經費投入。建立並完善政府向包括紅十字會在內的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制度,推動紅十字事業可持續發展。加大中央集中專項彩票公益金對紅十字會的支持力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嚴格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二十一)形成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合力。紅十字事業需要社會各方面力量廣泛參與和支持。紅十字會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動員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人民民眾等各界力量,形成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合力,不斷開創我國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新局面。
國務院
20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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