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紅十字會

中國紅十字會

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是國際紅十字運動的成員。

中國紅十字會1904年成立。建會以後從事救助難民、救護傷兵和賑濟災民活動,為減輕遭受戰亂和自然災害侵襲的民眾的痛苦工作,並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活動。新中國成立後,中國紅十字會於1950年進行了協商改組,周恩來總理親自主持並修改了《中國紅十字會章程》。1952年中國紅十字會恢復了在國際紅十字運動中的合法席位。

根據2018年6月官網信息顯示,中國紅十字會設有7個專門委員會、35個分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紅十字會
  • 外文名: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簡稱:RCSC
  • 成立時間:1904年
  • 類別:社會團體
  • 屬性: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
  • 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現任領導陳竺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北新橋三條8號
歷史沿革,組織體系,機構設定,組織成員,業務資產,建設成就,活動交流,報刊資源,人才培養,獎項設定,科普教育,志願服務,文化傳統,形象標識,精神文化,社團領導,現任領導,歷任領導,

歷史沿革

1894年7月甲午海戰後,國際紅十字運動開始在中國大陸傳播。
1904年2月,為救護中國難民,上海海關道沈敦和等人出於義憤,發起成立“東三省紅十字普濟善會”。這是中國最早的和紅十字有關聯的組織。
1904年3月10日,清朝商約大臣呂海寰、工部左侍郎盛宣懷等人在上海邀請中立的英、美、法、德代表,共同協商成立了“萬國紅十字會上海支會”。
1907年,更名為大清紅十字會。
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中華民國成立,清政府滅亡。大清紅十字會改名為中國紅十字會。
1912年1月,得到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正式承認。
1919年7月,加入紅十字會協會。
1933年,改名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先後隸屬nei-zheng-bu、jun-wei-hui和xing-zheng-yuan領導。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秘書長鬍蘭生等七人,於1950年組成代表團前往北京,要求中央人民政府接管。根據周恩來總理的指示,中央政府決定:鑒於紅十字會的特殊性質及歷史狀況,採取改組而不是接管的方式,將舊中國紅十字會改組為新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搬遷北京,現有總會職工除不願赴京者外,全部留用;總會所有資財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處理;將北京東城區乾麵胡同22號房屋(民國初期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舊址)騰讓出來,作為總會遷京後的會址。
1950年8月2日,在北京召開中國紅十字會協商改組會議(實際為新中國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紅十字會改組事宜。會議明確規定,中國紅十字會為“中央人民政府領導下的人民衛生救護團體”,定名為“中國紅十字會”。周恩來總理親自審閱了改組報告,並親筆修改了《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1961年10月,中國紅十字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
從1950改組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的10多年間,中國紅十字會按照自身的性質和任務開展工作,在剛剛成立的新中國的經濟建設和外交事務中發揮了特殊作用。
在國際上,改組後的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於1950年9月5日電告紅十字會協會,並派代表參加第21屆理事會。1952年,我國政府外交部長宣布承認1949年修訂的日內瓦四公約,8月,第18屆紅十字與紅新月國際大會承認中國紅十字會是中國唯一合法的全國性紅十字會。這是新中國在國際組織中恢復的第一個合法席位。
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剛剛起步的中國紅十字會被極左思潮冠以“封資修”的帽子而受到批判,各級紅十字組織機構被撤消,總會大部分工作人員調離或被下放到幹校,中國國內工作被迫停頓達10年之久。
1978年,改革開放之初,國務院以63號文批准中國紅十字會恢復中國國內工作,中國紅十字會各級組織相繼恢復,各項工作漸漸走向正常,開始走上發展壯大的道路。
1979年2月,中國紅十字會第三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
1985年5月,中國紅十字會第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會議明確提出:中國紅十字會的工作重點在中國國內;中國紅十字會是全國性的人民衛生救護和社會福利團體,是政府的助手;首次提出要把中國紅十字會辦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紅十字會。
1990年2月,中國紅十字會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開始醞釀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以國家主席令公布施行。
1994年4月,中國紅十字會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全國政協副主席錢正英當選為會長,國家主席江澤民受聘為中國紅十字會名譽會長。
1997年7月1日,香港紅十字會成為中國紅十字會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分會。
1999年10月,中國紅十字會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彭佩雲當選為中國紅十字會會長。國家主席江澤民繼續受聘為中國紅十字會名譽會長。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紅十字會成為中國紅十字會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分會。
1999年12月29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通知,“經報請中央編委領導批准,將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由‘衛生部代管’改由“國務院領導聯繫”,理順了總會的管理體制,同時也有力地推動了地方紅十字會理順管理體制的工作。
2004年10月,中國紅十字會第八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選舉彭佩雲當選為中國紅十字會會長。聘請國家主席胡錦濤為中國紅十字會名譽會長。
2009年10月,中國紅十字會第九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華建敏當選為中國紅十字會會長。國家主席胡錦濤繼續受聘為中國紅十字會名譽會長。
2015年5月,中國紅十字會第十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竺當選為中國紅十字會會長。聘請國家副主席李源潮為中國紅十字會名譽會長。
2018年6月29日,中國紅十字會第十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在京召開。中國紅十字會十屆五次理事會聘請國家副主席王岐山為中國紅十字會名譽會長。

組織體系

機構設定

  • 最高權力機構
中國紅十字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中國紅十字會理事會召集,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總會和地方紅十字會推選的會員代表以及與有關部門協商產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代表比例由常務理事會根據會員人數和紅十字事業發展需要決定。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LOGO中國紅十字會總會LOGO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選舉中國紅十字會理事;修改《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審議批准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規劃;決定中國紅十字會的重大事項。
  • 執行機構
中國紅十字會理事會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其決議。理事會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換屆。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會,會議有效。理事會決議由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理事會的職責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選舉常務理事;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增補、更換或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審定中國紅十字會工作報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財務收支等報告;審定下一屆理事會組成方案;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效。常務理事會決議由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向理事會提出更換、增補及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的議案;審議中國紅十字會工作報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財務收支等報告;審議下一屆理事會組成方案;批准設立、撤銷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會;聘請名譽理事;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執行委員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委員會由駐總會的專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副會長任執行委員會主任並擔任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法定代表人。執行委員會的職責是: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主持總會日常工作;負責編制經費預算,審核年度經費財務決算;指導全國紅十字會的工作;管理總會的動產和不動產;承擔總會的民事、法律責任;負責對外交流與合作;聘請顧問;授予榮譽會員;批准成立專門委員會;完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 下設機構
類別
名稱
專門委員會
救護工作委員會
應急工作委員會
全民健康促進工作委員會
籌資工作委員會
宣傳工作委員會
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
學校紅十字工作委員會
總會機關內設機構
辦公室(人事部)
賑濟救護部
籌資與財務部
組織宣傳部
聯絡部
機關黨委(紀委)
總會直屬單位
總會機關服務中心
總會訓練中心
總會備災救災中心
中國紅十字會援外物資供應站
中國造血幹細胞捐贈者資料庫管理中心
中國紅十字會器官捐獻管理中心
總會事業發展中心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總會報刊社
參考資料來源

組織成員

  • 地方紅十字會
各級地方紅十字會的權力機關是同級會員代表大會。各級地方紅十字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同級紅十字會理事會召集,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各級地方紅十字會建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含3名)專職常務理事的紅十字會,需設執行委員會,主持日常工作。省、市(地)、縣級紅十字會名譽會長由同級理事會聘請當地主要領導擔任。
省、市(地)、縣級紅十字會會長一般應推選當地同級現職領導擔任,其工作變動時應及時改選。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應保持相對穩定。常務副會長為本級紅十字會機關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並具備能夠獨立自主開展工作的條件。
  • 行業紅十字會
全國性行業成立的紅十字會為中國紅十字會的行業紅十字會,由中國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其工作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由行業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行業紅十字會按照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遵循本章程,結合本行業特點開展工作。
  • 基層組織
城市街道(社區)、農村鄉鎮(村、組)、企業和事業單位、學校、醫療機構和其他組織中建立的紅十字會為基層組織。紅十字會基層組織的主要職責是:宣傳普及紅十字知識,開展人道主義的救助活動,舉辦初級救護培訓、民眾性健康知識普及及其他符合紅十字宗旨的活動。
  • 特別行政區組織
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為中國紅十字會高度自治的地方分會。特別行政區分會依照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結合特別行政區實際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特別行政區分會可參照本章程,依據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制定組織規程或組織條例,並報總會備案。
各省市區紅十字會
北京紅十字會
天津市紅十字會
河北省紅十字會
山西省紅十字會
內蒙古自治區紅十字會
遼寧省紅十字會
吉林省紅十字會
黑龍江省紅十字會
上海市紅十字會
江蘇省紅十字會
浙江省紅十字會
安徽省紅十字會
福建省紅十字會
江西省紅十字會
山東紅十字會
河南省紅十字會
湖北省紅十字會
湖南省紅十字會
廣西紅十字會
廣東省紅十字會
四川省紅十字會
貴州省紅十字會
雲南省紅十字會
陝西省紅十字會
甘肅省紅十字會
青海省紅十字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紅十字會
寧夏紅十字會
海南省紅十字會
重慶市紅十字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紅十字會
行業紅十字會
中國鐵路紅十字會
中國商業系統紅十字會
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
參考資料來源

業務資產

  • 業務範圍
紅十字會在和平時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
(二)開展備災救災工作。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儲備救災物資,建設和管理備災救災設施;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開展救護和救助工作;根據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由總會向中國國內外發出呼籲,依法接受中國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在轄區內發出呼籲,依法接受中國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及時向災區民眾和受難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參與災後重建。
(三)開展應急救護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培訓;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農村、學校和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和人群中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民眾參加意外傷害和自然災害的現場救護;提高應急條件下的應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建設和管理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開展捐獻造血幹細胞的宣傳動員、組織工作;
(五)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推動工作,與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六)開展社會救助及相關服務工作。對易受損人群進行救助,為困難民眾提供服務;在社區、農村中建立紅十字服務站,開展服務民眾、宣傳培訓、募捐救助等活動;開展幫助尋找失散親人、重建家庭聯繫等其他人道服務工作;
(七)依法開展和推動遺體、器官(組織)捐獻工作;開展愛滋病預防控制宣傳和教育、關心愛護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八)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九)開展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
(十)宣傳國際人道法、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總會承擔中國國際人道法國家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開展募捐活動;在公共場所設定紅十字募捐箱並進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規自主處分募捐款物;
(十二)興辦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福利事業;
(十三)參加國際人道救援工作;開展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及其他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完成人民政府委託事宜。
紅十字會在戰時和武裝衝突時期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紅十字救護隊,參與戰場救護;
(二)在武裝部隊中依法協助開展傳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對戰區平民進行救助;
(四)協助戰俘、被監禁者及難民與家人取得聯繫,轉交錢物,並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參與探視和見證交換戰俘。
  • 資產管理
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紅十字會會員交納的會費;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人民政府的撥款;其他合法收入。
各級紅十字會建立經費審查監督制度;接受審計部門審計和相關部門監督。對會費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對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是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省級紅十字會可依法建立基金會,地方紅十字會可設立專項基金。

建設成就

活動交流

  • 綜述
根據2018年6月官網信息顯示,香港、澳門紅十字會回歸以來,香港、澳門紅十字會與內地各級紅十字組織的交流更加密切,合作的領域更加寬廣,涉及備災救災、衛生救護、無償獻血推動、社區志願服務、紅十字知識傳播、紅十字青少年等眾多方面。每當內地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香港、澳門紅十字會都在第一時間給予支援。
在經歷了長時間的相互隔絕之後,由兩岸紅十字組織共同協商並簽署的“金門協定”成為海峽兩岸分別授權的民間團體簽訂的第一個書面協定,為保障以人道和安全的方式實施海峽兩岸私渡人員和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的海上雙向遣返作業提供了保證。自1993年至2017年,雙方輪流舉辦紅十字青少年夏令營20次,共有約2000餘名來自海峽兩岸的青少年代表參加活動。
雙方共同開展的交流合作涉及救災備災、水上救護、志願服務等多個領域。兩岸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時,兩岸紅十字組織都能團結一心,相互支持,充分體現了“兩岸同胞”血濃於水的骨肉親情。1999年,台灣發生9·21大地震,中國紅十字會迅速將大陸募集的300萬美元捐贈給台灣紅十字組織。2008年汶川大地震,台灣紅十字組織搜救隊和醫療隊前往災區開展救助,成為兩岸紅十字組織第一次合作參與兩岸間災害救助。2009年台灣發生嚴重的“莫拉克”風災,中國紅十字會用大陸民眾捐贈的 1.2億元救災款,為台灣受災民眾修建住房,建校舍,修建福美吊橋等。
  • 海峽兩岸紅十字論壇
2011年6月12日,首屆海峽兩岸紅十字博愛論壇在廈門海峽會議中心拉開帷幕,海峽論壇的子論壇,紅十字組織再一次展示了在海峽兩岸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作用。
2017年6月17日,第七屆海峽兩岸紅十字博愛論壇如期而至,在為期一周的時間裡,兩岸紅十字人就社會發展中的公益力量、兩岸民間公益服務實踐進行交流展示。七年來,海峽兩岸紅十字組織以海峽兩岸紅十字博愛論壇為橋樑和紐帶,開創了良好的交流與合作模式,建立了穩固的互動平台,推進了兩岸人道事業的快速發展,也得到了兩岸同胞和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與認可。
  • 海峽兩岸紅十字青少年夏令營
2012年海峽兩岸紅十字青少年夏令營,是海峽兩岸紅十字組織共同舉辦的第22次夏(冬)令營活動。參加此次夏令營活動的36名營員,分別來自北京、陝西、河南、四川、湖北、雲南、福建、河北、江西和廣東等省(市),以及總會工作人員,這也第一次由大學生與中學生混合編組的夏令營。

報刊資源

  • 《中國紅十字報》
《中國紅十字報》是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主管主辦的一份有影響力的、具有權威性的人道主義大報。它創辦於1986年,面向中國國內外發行。主要欄目有“組織建設”、“新聞快報”、“救助行動”、“紅十字論壇”、“新聞分析”、“熱點聚焦”、“名人慈善”、“大千世界”、“國際傳真”、“紅十字青少年”、“紅十字社區”、“我是志願者”等。
  • 《博愛》
《博愛》雜誌創刊於1913年,刊名“博愛”二字為孫中山先生手書。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主管主辦,它以弘揚博愛精神為宗旨,以講述親情、友情、愛情、人際之情為主要內容。雜誌為大十六開64頁,彩色四封,圖文並茂,面向中國國內外公開發行,與世界13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紅十字組織交換,每月1日出版。主打欄目有“親情樹”、“名人家事”、“真情講述”、“動感人生”、“知心戀人”、“家教檔案”、“異域真情”、“親情美文”等。

人才培養

獎項設定

  • 中國紅十字特級勳章及中國紅十字慈善家稱號
三年內捐贈財產累計折合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授予“中國紅十字特級勳章”,頒發由中國紅十字會會長簽發的證書及博愛牌匾;履行相關程式,可聘請為中國紅十字會名譽理事;舉行“捐贈儀式”,並邀請中國國內主流媒體播發或刊發訊息;根據捐贈者意願,可商議給予指定項目(活動)的冠名權,參與項目(活動)的管理和運作;個人捐贈者三年內捐贈財產累計折合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授予“中國紅十字慈善家”榮譽稱號。
  • 中國紅十字勳章及中國紅十字慈善家稱號
一年內捐贈財產折合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不足5000萬元的,授予“中國紅十字勳章”,頒發由中國紅十字會會長簽發的證書及博愛牌匾;履行相關程式,可聘請為中國紅十字會名譽理事;舉行“捐贈儀式”,並邀請中國國內主流媒體播發或刊發訊息;根據捐贈者意願,可商議給予指定項目(活動)的冠名權,參與項目(活動)的管理和運作;個人捐贈者捐贈現金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萬元)的,授予“中國紅十字慈善家”榮譽稱號。
  • 中國紅十字傑出奉獻獎章
一年內捐贈財產折合人民幣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不足1000萬元的,授予“中國紅十字傑出奉獻獎章”,頒發由中國紅十字會會長簽發的證書及博愛牌匾;舉行“捐贈儀式”,並邀請中國國內主流媒體播發或刊發訊息;根據捐贈者意願,可商議給予指定項目(活動)的冠名權,參與項目(活動)的管理和運作。
  • 中國紅十字博愛獎章
一年內捐贈財產折合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不足500萬元的,授予“中國紅十字博愛獎章”,頒發由中國紅十字會會長簽發的證書及博愛牌匾;爭取中國國內主流媒體的宣傳、報導,在“中國紅十字會網站”上張榜鳴謝,通過《中國紅十字報》予以宣傳;根據捐贈者意願,可商議給予指定活動的冠名權。
  • 中國紅十字人道服務獎章及中國紅十字榮譽會員獎章
一年內捐贈財產折合人民幣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不足100萬元的,授予“中國紅十字人道服務獎章”,頒發由中國紅十字會會長簽發的證書;授予“中國紅十字榮譽會員獎章”;在“中國紅十字會網站”上張榜鳴謝,通過《中國紅十字報》予以宣傳。
  • 中國紅十字會感謝狀(或感謝信)
一年內捐贈財產折合人民幣10萬元以下不足10萬元的,頒發“中國紅十字會感謝狀(或感謝信)”。

科普教育

  • 海峽兩岸紅十字水上安全救護交流活動
2015年11月,海峽兩岸紅十字水上安全救護交流活動啟動儀式在三亞技師學院舉行。雙方共同出席活動,並表示,希望通過培訓及交流,增進兩岸同胞情誼,共享紅十字工作經驗,提升三亞市水救隊伍的專業水準,滿足海南省及三亞市紅十字會對水上救援工作的實際需求。通過7天的高強度訓練及嚴格的單項測驗、綜合考核,海南31名參訓人員中,5人取得教練員資格,20人取得救生員證。

志願服務

紅十字志願服務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由各級紅十字會組織和紅十字志願者參與,完全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務的行為。志願服務是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七項基本原則之一,是踐行人道理念的重要途徑,“無志願服務,無紅十字運動”。中國紅十字志願服務涉及應急救援、衛生關懷、人道救助、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捐獻、宣傳無償獻血、宣傳預防愛滋病、紅十字精神傳播、籌資勸募、紅十字青少年、社區服務等多個領域。

文化傳統

形象標識

中國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其使用方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紅十字標誌標明性使用規定》的規定執行。
中國紅十字會的會徽為金黃色橄欖枝環繞的白底紅十字。
中國紅十字會的會旗為白色旗幟正中央印製中國紅十字會會徽。
全國各級紅十字會統一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和會徽、會旗。
紅十字標誌、紅十字旗、中國紅十字會會徽和會旗(樣式附後)以及會員證、團體會員標牌、榮譽證書等需用紅十字標誌的,應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國紅十字會

精神文化

  • 宗旨
發揚人道、博愛、奉獻精神,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促進人類和平進步事業。

社團領導

現任領導

職務
姓名
名譽會長
名譽副會長
韓啟德
會長
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
梁惠玲
副會長(兼職)
李保東、胡祖才、徐科、田學軍、高曉兵、王賀勝、余蔚平
黨組成員、副會長
王海京、王汝鵬
黨組成員、副會長兼秘書長
王平
黨組成員
尹德明
參考資料來源

歷任領導

屆次
年代
名稱
會長
名譽會長
新中國成立前
無確切屆次
1907年
大清紅十字會
呂海寰
(創始人)
1910年
大清紅十字會
盛宣懷
1911年
中國紅十字會
呂海寰
1912年
中國紅十字會
呂海寰
袁世凱
1922年
中國紅十字會
汪大燮
呂海寰
1924年
中國紅十字會
顏惠慶
1928年
中國紅十字會
顏惠慶
1933年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王正延
蔣中正
1938年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王正延
蔣中正
1943年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蔣夢麟
蔣中正
1946年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蔣夢麟
蔣中正
第一屆
1950年
中國紅十字會
李德全
第二屆
1961年
中國紅十字會
李德全
錢信忠★
第三屆
1979年
中國紅十字會
錢信忠
第四屆
1985年
中國紅十字會
崔月犁
朱學范
趙朴初
錢信忠
第五屆
1990年
中國紅十字會
陳敏章
朱學范
趙朴初
錢信忠
崔月犁
第六屆
1994年
中國紅十字會
錢正英
江澤民
第七屆
1999年
中國紅十字會
彭佩雲
江澤民
第八屆
2004年
中國紅十字會
彭佩雲
胡錦濤
第九屆
2009年
中國紅十字會
華建敏
胡錦濤
第十屆
2015年
中國紅十字會
陳竺
李源潮
王岐山
參考資料來源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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