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紅十字會條例

貴州省紅十字會條例

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促進紅十字事業的發展,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紅十字會條例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4-05-28
法規信息,貴州省紅十字會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

法規信息

【實施時間】2004-07-01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紅十字會條例

貴州省紅十字會條例

(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按照行政區域建立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並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全省性行業可以建立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鄉(鎮)、街道、社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建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行業紅十字會接受省紅十字會指導。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紅十字會給予扶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紅十字會開展人道主義救助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的指導下,發展同國內外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係;加強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和台灣地區紅十字組織之間的往來。
第六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繳納會費的,可以自願參加紅十字會,成為紅十字會的個人會員或者團體會員。
熱心人道主義事業並志願協助紅十字會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可以成為紅十字會的志願工作者。
第七條 紅十字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會民主選舉會長和副會長。
紅十字會的理事會可以聘請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
第八條 紅十字會依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
(二)開展經常性的救災準備工作、社會募捐和籌措救災款物;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進行救助;
(三)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治病知識,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民眾參加現場救護;
(四)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開展造血幹細胞 (骨髓)、器官、遺體自願捐獻的宣傳、動員和有關資料數據的儲存、檢索工作;
(五)對青少年進行人道主義及健康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六)組織紅十字醫療機構開展義診、衛生救護等活動;
(七)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的指導下,參與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八)組織會員、志願工作者開展社區服務活動和其他人道主義工作;
(九)完成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紅十字會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興辦的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應當給予扶持。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興辦的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行政區域衛生髮展規劃,開辦與其宗旨相符的紅十字會醫院、急救中心(站),從事人道主義醫療救護工作。
第十一條 以紅十字命名、冠名的,應當向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式批准後,依法使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
第十二條 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第十三條 紅十字會接受國外、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捐贈的物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海關、檢驗檢疫部門按規定給予通關便捷,民航、鐵路、公路、航運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四條 紅十字會在處分捐贈物資時,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願。經捐贈者同意和相關部門批准,可以對捐贈物資進行變賣、義賣,變賣、義賣所得用於捐贈目的。
第十五條 紅十字會接受捐贈物資,捐贈人可以與其就捐贈物資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簽訂捐贈協定,紅十字會按照捐贈協定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接受捐贈物資。
第十六條 紅十字會可以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籌集紅十字救助資金,全部用於發展紅十字事業。
第十七條 紅十字會應當建立經費收支、財務管理、社會福利事業財務活動及捐贈款物專項賬目的審查監督制度,每年向理事會報告執行情況,並接受人民政府的檢查監督。
第十八條 紅十字會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九條 紅十字會在執行緊急救災、救助、救護任務時,依法標有紅十字標誌的救援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可以優先通行,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收費公路、橋樑時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捐贈款物以及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非法使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的,紅十字會有權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絕停止使用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貴州省紅十字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為搞好條例(草案)的初審,我委提前介入了條例(草案)的前期調研、論證和修改工作,組織召開了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議,廣泛徵求有關方面對文本草案的意見,並於3月16日召開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審議認為,紅十字事業是造福民眾的崇高而偉大的事業。紅十字會是以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弘揚人道主義為宗旨的國際性組織。我省紅十字會成立以來,在中國紅十字會的指導下,在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心和支持下,奉行七項基本原則,認真履行人道主義職責,替政府分憂,為災民解難,積極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大力開展衛生救護,推動無償獻血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為“三個文明”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由於我省紅十字會工作起步較晚,基礎薄弱,加之我省自然災害頻繁,貧困人口多,工作難度大,紅十字事業方興未艾。為了促進我省紅十字事業的發展,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在人道主義救助工作中的作用,需結合我省實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進行細化,因此制定這一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情況,現提請常委會審議。並提出如下審議意見:
1、第五條,鑒於當前香港、澳門、台灣三者同大陸的關係有所不同,建議將該句改為:“加強同香港、澳門紅十字會以及台灣地區紅十字組織之間的往來”。
2、第十九條,紅十字會在執行緊急救災、救助、救護任務時,為確保境內外車輛便捷通關,不致因交通不暢貽誤救援工作,參照西部十幾省(區)市《紅十字會條例》和與我省《防洪條例》、《郵政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相一致,建議在該條後加“執行緊急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專用標誌的車輛免交路、橋通行費。”一句,作為該條第二款。
3、第二十一條,建議在“紅十字會”後加“及其”二字,以包括對紅十字會組織的約束。
此外,還需對個別條款的文字表述作進一步技術性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貴州省紅十字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貴州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關於<貴州省紅十字會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制定該條例對於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促進紅十字會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寄送各市、州、縣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委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徵求意見,同時在網上公布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4月27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了有關單位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他們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5月1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並對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促進我省紅十字事業發展、維護紅十字會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在人道主義救助服務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關條文的修改意見
1、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第二條修改為:“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2、為了加強政府對紅十字會工作的監督,根據有關部門的建議,在第四條第一款最後加上一句:“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3、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五條中的“加強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紅十字會組織之間的往來。”修改為:“加強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和台灣地區紅十字組織之間的往來。
4、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和有關部門的建議,將第六條中的“單位和公民”修改為:“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
5、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和有關部門的建議,將第十條中的“開辦紅十字會醫院、診所、急救中心(站)”一句修改為:“開辦與其宗旨相符的紅十字會醫院、急救中心(站)”。
6、根據委員們的意見,為了符合國家對紅十字命名、冠名的有關規定,將第十一條中的“經批准後”修改為:“按照規定程式批准後”。
7、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第十七條中的“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審計監督”修改為:“並接受人民政府的檢查監督”。
8、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有關部門的建議,在第十九條後增加一句:“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有紅十字專用標誌的車輛通過收費公路、橋樑時,減交或者免交車輛通行費。
9、根據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部門的建議,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捐贈款物以及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二、未作改動的說明
有委員提出,第三條第一款中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考慮到目前我省縣級以上各級紅十字會已基本從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分列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社團組織,確實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故以不改為宜。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各組對《貴州省紅十字會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收了上次會議審議時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表決。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紅十字會接受捐贈物資,捐贈人可以與其就捐贈物資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簽訂捐贈協定,紅十字會按照捐贈協定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接受捐贈物資。
2、將第十九條修改為:“紅十字會在執行緊急救災、救助、救護任務時,依法標有紅十字標誌的救援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可以優先通行,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收費公路、橋樑時免交車輛通行費。
3、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非法使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的,紅十字會有權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絕停止使用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4、條例施行日期明確為:“2004年7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貴州省紅十字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國際紅十字會是以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弘揚人道主義為宗旨,以“改善最易受損害群體境況”為工作重點,從事戰場救護、自然災害救助和各種人道主義救助服務工作的國際組織。
中國紅十字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遵循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人道、公正、中立、獨立、統一、志願服務和普遍性七項基本原則,在協助政府履行日內瓦公約,配合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特殊的情況下,中國紅十字會還代表國家或政府開展對外、對台活動。如戰俘遣返,海峽兩岸的海難、空難的處理等。
貴州省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省級分會,自1984年成立以來,特別是1993年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以下簡稱《紅十字會法》)以後,我省紅十字會組織得到了發展。2001年7月26日,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印發貴州省紅十字會機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廳宇[2001]36號),明確貴州省紅十字會是由省政府領導、聯繫,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我省紅十字會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在救助難民和賑濟災民以及提高人民身體健康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由於我省紅十字會起步較晚,基礎工作較薄弱,加之我省地處邊遠山區,自然災害頻繁,紅十字會工作十分艱巨,紅十字會事業的發展出現了不少的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自身依法建設工作嚴重滯後,《紅十字會法》自1993年施行至今已十年,但仍有一些地方沒有依照《紅十字會法》設立機構和配備工作人員,地方紅十字會的救助力量還顯得比較薄弱;二是由於我省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紅十字會開展人道主義救助工作應給予扶持和支持的責任,影響了紅十字會工作的順利開展;三是由於《紅十字會法》對地方紅十字會的性質、責任和作用規定比較原則,所以一些單位和相當部分民眾對地方紅十字會缺乏了解和理解,支持和參與地方紅十字會活動的意識不強。為了促進我省紅十字事業健康發展、維護紅十字會的合法權益,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其在人道主義救助服務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需要結合我省實際,對《紅十字會法》進行細化。因此,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制定《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及起草過程
(一)主要依據
制定《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是:《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等。
(二)起草過程。
2002年,省人大、省政府將《條例(草案)》列入立法調研計畫後,省政府法制辦和省紅十字會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小組。起草小組成員在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司徒桂美的帶領下,深入到銅仁地區、黔東南州等地進行調研和到西藏、四川等省學習立法經驗,對《條例(草案)》初稿進行了多次的討論和修改,並將修改後的稿子徵求了全省各市(州、地)紅十字會和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省衛生廳、省民政廳、貴陽海關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同時,省政府法制辦向9個市(州、地)政府(行署)及部分縣政府以及省直有關部門發出徵求意見函,多次召開諮詢論證會,廣泛徵求意見。經過反覆論證修改,在基本採納各部門合理意見的基礎上,十一次易稿,形成本《條例(草案)》,經2004年2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及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二十三條,主要有紅十字會的性質和機構設定、工作內容、標誌的使用、接受和處分捐贈物資、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處分捐贈物資。
紅十字會每年都要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大量救援物資,這些救援物資在救援工作中起到了極大的作用,使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降低,保障了受災人民的生命安全。由於對捐贈款物的儲存、運輸和接受、處分等,國家有一些專門規定,且捐贈者對捐贈款物往往有一些特殊要求,一些還需履行相應的批准手續。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七條第四款“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於捐贈目的”和《紅十字會法》第十三條“紅十字會有權處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資;在處分捐贈物資時,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願”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在《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紅十字會在處分捐贈物資時,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願。經捐贈者同意和相關部門批准,可以對捐贈物資進行變賣、義賣,變賣、義賣所得用於捐贈目的。”第十五條規定:“捐贈人可以與紅十字會就捐贈物資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簽訂捐贈協定,並按捐贈協定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物資捐贈給紅十字會”。
2.關於優先通行的權利。
由於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具有突發性的特點,為了將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要求執行緊急救災、救助、救護任務的紅十字會救援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及時趕到現場,開展人道主義救助工作。如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不能保障紅十字會的救援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優先通行,勢必會貽誤救援工作。為了保障紅十字會人道主義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紅十字會法》第五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參照全國17個省(區、市)的立法經驗,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在《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在執行緊急救災、救助、救護任務時,依法標有紅十字標誌的救援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將優先通行的情形限定在執行緊急救災、救助、救護任務時,避免了優先通行範圍的擴大。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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