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 機構:國務院辦公廳
  • 時間:2012年4月14日
  • 屬性:管理條例
改革背景,總體要求,工作任務,保障措施,

改革背景

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以下簡稱醫改)承前啟後的關鍵一年,也是全面實施“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的開局之年。為明確任務目標,落實工作責任,鞏固擴大醫改成果,持續深入推進醫改,現提出2012年醫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2〕11號)精神,以建設符合我國國情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為核心,堅持把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作為公共產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基本原則,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並重的方針,保持醫改基本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著力在加快健全全民醫保體系、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新機制、積極推進公立醫院改革三個方面取得重點突破,統籌推進相關領域改革,保持醫改良好勢頭,為實現“十二五”階段性改革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工作任務

(一)加快健全全民醫保體系。
1.鞏固擴大基本醫保覆蓋面。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三項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穩定在95%。重點做好農民工、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學生、學齡前兒童和新生兒參保管理工作。繼續推進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等困難群體參保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2.繼續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
(1)政府對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個人繳費水平相應提高,人均籌資達到300元左右。(財政部、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2)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策範圍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分別提高到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以上、當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國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於6萬元。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分別達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縮小與實際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之間的差距,門診統籌支付比例進一步提高。探索通過個人賬戶調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職工醫保門診統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3.改革醫保支付制度。
(1)積極推行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按床日付費、總額預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蓋統籌區域內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加強付費總額控制,建立醫療保險對統籌區域內醫療費用增長的制約機制,制定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總體控制目標並分解到定點醫療機構,與付費標準相掛鈎。積極推動建立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的談判機制和購買服務的付費機制,通過談判確定服務範圍、支付方式、支付標準和服務質量要求。結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對個人負擔的控制辦法。逐步將醫療機構總費用和次均(病種)醫療費用增長控制和個人負擔控制情況,以及醫療服務質量列入醫保評價體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2)完善差別支付機制,支付比例進一步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傾斜,鼓勵使用中醫藥服務,引導民眾首診到基層。將符合條件的私人診所等非公立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納入醫保定點範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3)加強醫保對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完善監控管理機制,逐步建立醫保對醫療服務的實時監控系統,逐步將醫保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延伸到對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建立聯合反欺詐機制,加大對騙保欺詐行為的處罰力度,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4.進一步加大醫療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資金投入,築牢醫療保障底線。救助範圍從低保家庭成員、五保戶擴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難群體,資助其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醫療救助起付線,穩步提高封頂線,對救助對象政策範圍內住院自負醫療費用救助比例進一步提高。(民政部、財政部負責)
(2)研究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通過政府出資、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資建立基金,解決無費用負擔能力和無主病人發生的應急醫療救治費用。抓緊制定基金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機制。
(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辦法,積極探索利用基本醫保基金購買商業大病保險或建立補充保險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實解決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貧的問題。做好基本醫保、醫療救助、商業保險等的銜接。(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保監會、民政部負責)
(2)全面推開尿毒症、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藥肺結核、愛滋病機會性感染等8類大病保障,將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齶裂等12類大病納入保障和救助試點範圍。(衛生部、民政部、財政部負責)
6.提高基本醫保經辦管理水平。
(1)積極推廣醫保就醫“一卡通”,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基本實現參保人員統籌區域內和省內醫療費用異地即時結算,加快推進以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為重點的跨省醫療費用異地即時結算。穩步推進職工醫保制度內跨區域轉移接續,加強各項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2)加強醫保基金收支管理,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堅持當年收支平衡原則,結餘過多的結合實際重點提高高額醫療費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澱過多,也不出現透支;職工醫保結餘過多的地方要採取有效辦法把結餘逐步降到合理水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3)探索整合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制度管理職能和經辦資源,完善基本醫保管理和經辦運行機制。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城鄉統籌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負責)
(4)在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鼓勵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保監會負責)
7.大力發展商業健康保險。
完善商業健康保險產業政策,鼓勵商業保險機構發展基本醫保之外的健康保險產品,滿足多樣化的健康需求。鼓勵企業、個人參加商業健康保險及多種形式的補充保險,制定落實稅收等相關優惠政策。(發展改革委、保監會、財政部負責)
(二)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新機制。
8.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
(1)擴大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鞏固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成果,落實基本藥物全部配備使用和醫保支付政策。有序推進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同步落實對鄉村醫生的各項補助和支持政策。對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各地政府可結合實際,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將其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鼓勵公立醫院和其他醫療機構優先使用基本藥物。(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2)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6號),堅持招采合一、量價掛鈎、雙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監控等政策。完善基本藥物質量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對基本藥物中的獨家品種、經多次集中採購價格基本穩定且市場供應充足的基本藥物試行國家統一定價。探索建立短缺藥品監測機制,對用量小、臨床必需的緊缺品種可採取招標定點生產等方式確保供應。建立省級基本藥物集中採購使用管理信息系統,落實集中付款和供應配送政策,提高及時配送率。(發展改革委、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
(3)完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認真總結各地基本藥物使用情況,研究調整最佳化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更好地適應民眾基本用藥需求。逐步規範基本藥物劑型、規格和包裝。規範地方增補基本藥物,增補藥品嚴格執行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醫藥局、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
(4)加強基本藥物質量監管。繼續提高基本藥物質量標準,對基本藥物實行全品種覆蓋抽驗和電子監管,提高對基本藥物從生產到使用全過程監管能力。(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
9.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
(1)建立完善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機制,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正常運轉。中央財政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全面實施後對地方的經常性補助機制,並納入預算安排。地方政府要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項補助以及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納入財政預算並及時足額落實到位,實行先預撥後結算。全面落實一般診療費及醫保支付政策。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經費。(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2)深化編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確定縣域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編制總量,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功能定位和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法人自主權,全面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重點選聘好院長並建立任期目標責任制。(中央編辦、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3)完善績效分配機制。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收入分配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和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傾斜。在平穩實施績效工資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獎勵性績效工資的比例,合理拉開收入差距。要按時足額發放績效工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支結餘部分可按規定用於改善福利待遇,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負責)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認真細緻做好債務核實和鎖定工作,多渠道籌集並落實化債資金,按時完成債務剝離和債務化解工作,堅決制止發生新債。(財政部、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10.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
(1)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繼續加大支持鄉鎮衛生院標準化建設的力度。(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負責)
(2)加快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建立涵蓋基本藥物供應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醫療服務、績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層醫療衛生信息系統,統一技術信息標準,實現與基本醫保等信息互聯互通,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規範化水平。(發展改革委、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3)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人才隊伍建設。積極推進全科醫生制度建設,開展全科醫生規範化培養,繼續為中西部鄉鎮衛生院和基層部隊招收5000名以上定向免費醫學生,安排1.5萬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崗人員進行全科醫生轉崗培訓,實施2萬名全科醫生特設崗位項目,完善落實鼓勵全科醫生長期在基層服務的政策,力爭實現每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鄉鎮衛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醫生。支持100個左右全科醫生臨床培訓基地建設。中央財政繼續支持中西部地區加強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在崗培訓,重點開展具有全科醫學特點、促進基本藥物使用等針對性和實用性強的培訓項目,共培訓62萬人次。(衛生部、總後勤部衛生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負責)
(4)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全科醫生執業方式和服務模式改革試點,推行全科醫生(團隊)與居民建立穩定的契約服務關係。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中醫藥等適宜技術和服務。建立健全分級診療、雙向轉診制度,積極推進基層首診負責制試點。(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醫藥局負責)
11.築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
(1)採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多種方式,對村衛生室的房屋建設、設備購置給予扶持。將村衛生室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範圍。落實鄉村醫生的多渠道補償、養老政策。(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2)加強鄉村醫生培訓和後備力量建設。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每年免費培訓不少於兩次,累計培訓時間不低於兩周。採取本地人員定向培養等多種方式充實鄉村醫生隊伍,確保每個村衛生室都有鄉村醫生。(衛生部、財政部負責)
(3)加強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的行業管理,重點強化服務行為監管。積極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一體化管理。(衛生部、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三)積極推進公立醫院改革。
以縣級醫院為重點,統籌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補償機制、人事分配、藥品供應、價格機制等綜合改革,選擇在300個左右縣(市)開展縣級醫院綜合改革試點,鼓勵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具體模式。拓展深化城市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
12.加快推進縣級公立醫院改革試點。
(1)改革補償機制。採取調整醫藥價格、改革醫保支付方式和落實政府辦醫責任等綜合措施和聯動政策,破除“以藥補醫”機制。將公立醫院補償由服務收費、藥品加成收入和財政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財政補助兩個渠道。醫院由此減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虧損通過調整醫療技術服務價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徑予以補償。調整後的醫療技術服務收費按規定納入醫保支付範圍。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財政給予一定補助,地方財政要按實際情況調整支出結構,切實加大投入。(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2)調整醫藥價格。取消藥品加成政策。提高診療費、手術費、護理費等醫療技術服務價格。降低大型設備檢查價格,政府投資購置的公立醫院大型設備按扣除折舊後的成本制定檢查價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負責)
完善縣級公立醫院藥品網上集中採購,積極推進藥品帶量採購和高值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壓縮中間環節和費用,著力降低虛高價格。(衛生部、監察部負責)
(3)發揮醫保的補償和監管作用。同步推進總額預付、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等複合支付方式,通過購買服務對醫療機構給予及時合理補償,引導醫療機構主動控制成本、規範診療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嚴格考核基本醫保藥品目錄使用率及自費藥品控制率等指標,控制或降低民眾個人負擔。(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分別負責)
(4)落實政府辦醫責任。落實政府對公立醫院的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公共衛生服務、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費用和政策性虧損補貼等投入政策。(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負責)
合理確定公立醫院(含國有企業醫院)數量和布局,嚴格控制建設標準、規模和設備配備。禁止公立醫院舉債建設。(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資委負責)
(5)加快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開、管辦分開的要求,落實縣級公立醫院經營管理和用人自主權。探索建立理事會等多種形式的公立醫院法人治理結構,公立醫院功能定位、發展規劃、重大投資等權力由政府辦醫主體或理事會行使。(衛生部、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負責)
建立完善院長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不得兼任公立醫院領導職務。繼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進公立醫院醫務人員養老等社會保障服務社會化。(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6)完善醫院內部分配激勵機制。健全以服務質量、數量和患者滿意度為核心的內部分配機制,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提高人員經費支出占業務支出的比例,提高醫務人員待遇。院長及醫院管理層薪酬由政府辦醫主體或授權理事會確定。嚴禁將醫務人員個人收入與醫院的藥品和檢查收入掛鈎。(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
13.拓展深化城市公立醫院改革試點。
圍繞政事分開、管辦分開、醫藥分開、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開,以破除“以藥補醫”機制為關鍵環節,以改革補償機制和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為抓手,深化體制機制創新,提高服務質量和運行效率,儘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研究探索採取設立專門管理機構等多種形式確定政府辦醫機構,履行政府舉辦公立醫院的職能。根據改革需要,在績效工資分配、定價、藥品採購等方面給予試點地區一定自主權。(衛生部、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國資委負責)
14.大力發展非公立醫療機構。
(1)各地要儘快出台鼓勵社會資本舉辦發展醫療機構的實施細則,細化並落實鼓勵社會資本辦醫的各項政策,支持舉辦發展一批非公立醫療機構。衛生等有關部門要限期清理修改相關政策檔案。進一步開放醫療服務市場,放寬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準入範圍,積極引進有實力的企業、境外優質醫療資源、社會慈善力量、基金會、商業保險機構等舉辦醫療機構,對舉辦發展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給予優先支持。擴大境外資本獨資舉辦醫療機構試點範圍。鼓勵具有資質的人員(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開辦診所。進一步改善執業環境,落實價格、稅收、醫保定點、土地、重點學科建設、職稱評定等方面政策,有條件的地方可對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予以補助。積極發展醫療服務業,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向高水平、規模化的大型醫療集團和康復醫療機構發展。(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衛生部、商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2)鼓勵公立醫院資源豐富的地區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包括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在內的部分公立醫院改制重組。鼓勵社會資本對部分公立醫院進行多種形式的公益性支持。(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資委負責)
15.全面開展便民惠民服務。
(1)以病人為中心、以服務為導向,簡化掛號、就診、檢查、收費、取藥等醫療服務流程,積極推進區域統一預約掛號平台建設,普遍實行預約診療,開展“先診療、後結算”,改善就醫環境,明顯縮短病人等候時間,方便民眾就醫。大力推廣優質護理,倡導志願者服務。(衛生部負責)
(2)大力推行臨床路徑,加強質量控制。開展單病種質量控制,規範醫療行為。繼續開展抗菌藥物臨床套用專項整治活動。以電子病歷和醫院管理為核心,推進公立醫院信息化建設。醫療機構檢驗對社會開放,檢查設備和技術人員應當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備法定資格,實現檢查結果互認。(衛生部負責)
16.提升縣級醫院服務能力。
加強縣級醫院以人才、技術、重點專科為核心的能力建設,每個縣重點辦好1-2所縣級醫院(含縣中醫院),提高縣域內就診率,降低縣外轉出率。啟動實施縣級醫院設立特設崗位,引進急需高層次人才。鞏固深化城市醫院對口支援縣級醫院的長期合作幫扶機制,安排6000名縣級醫院骨幹人員到三級醫院進修學習,發展面向農村及邊遠地區的遠程診療系統。(衛生部、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
(四)統籌推進相關領域改革。
17.提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水平。
(1)繼續做好10類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著力提高服務質量、居民知曉率和滿意度。城鄉居民健康檔案規範化電子建檔率達到60%以上,高血壓、糖尿病患者規範化管理人數分別達到6500萬、1800萬。將排查發現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納入管理範圍。加強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工作。提高流動人口以及農村留守兒童和老人公共衛生服務可及性。加強健康促進與教育,倡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導科學就醫和安全合理用藥。(衛生部、財政部負責)
(2)繼續實施重大公共衛生項目,做好傳染病、慢性病、職業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嚴重危害民眾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專業公共衛生服務網路,繼續支持農村院前急救體系和縣級衛生監督機構建設,加強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18.推進醫療資源結構最佳化和布局調整。
(1)制定區域衛生規劃,明確省、市、縣衛生資源配置標準,新增醫療衛生資源優先考慮社會資本。每千常住人口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達到4張的,原則上不再擴大公立醫院規模。(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2)加強醫療服務體系薄弱環節建設,支持醫療機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加強省級兒童專科醫院和市、縣級綜合醫院兒科建設。啟動邊遠地區地市級綜合醫院建設。加強醫療衛生信息技術標準化建設,促進信息技術與管理、診療規範和日常監管有效融合。(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負責)
19.創新衛生人才培養使用制度。
(1)加大護士、養老護理員、藥師、兒科醫師,以及精神衛生、院前急救、衛生應急、衛生監督、醫院和醫保管理人員等緊缺人才和高層次人才的培養。出台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加快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衛生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
(2)推進醫師多點執業。各地要出台醫師多點執業實施細則,鼓勵具備行醫資格的人員申請多個地點執業,完善執業醫師註冊、備案、考核、評價、監管政策,建立醫師管理檔案。建立健全醫療執業保險和醫療糾紛處理機制。(衛生部負責)
20.推進藥品生產流通領域改革。
(1)改革藥品價格形成機制,選取臨床使用量較大的藥品,依據主導企業成本,參考藥品集中採購價格和零售藥店銷售價等市場交易價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導價格。完善進口藥品、高值醫用耗材的價格管理。(發展改革委負責)
(2)完善醫藥產業發展政策,規範生產流通秩序。推動醫藥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醫藥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發展藥品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提高農村和邊遠地區藥品配送能力。促進藥品生產、流通企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的收購兼併和聯合重組。鼓勵零售藥店發展,並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
(3)完善藥品質量標準,提高仿製藥質量水平。實施新修訂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修訂並發布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定期發布藥品質量公告。嚴厲查處制售假藥等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掛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證照,以及買賣稅票、發布虛假藥品廣告等違法違規活動。(食品藥品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21.健全醫藥衛生監管體制。
(1)加強醫療費用監管控制。將次均費用和總費用增長率、住院床日以及藥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標納入公立醫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績效考核範圍,加強對費用增長速度較快疾病診療行為的重點監控。及時查處為追求經濟利益的不合理用藥、用材和檢查及重複檢查等行為。加強醫療服務收費和藥品價格監督檢查。(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2)加強衛生全行業監管。研究建立科學的醫療機構分類評價體系。加強醫療服務安全質量監管,加強處方點評和藥品使用管理,規範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嚴肅查處藥品招標採購、醫保報銷等關鍵環節和醫療服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立信息公開、社會多方參與的監管制度,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和個人對醫療機構進行獨立評價和監督。加強行業自律和醫德醫風建設。(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

保障措施

(一)強化目標責任制
建立健全責任制和問責制,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各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簽定責任書。各省(區、市)政府主要領導對本地區醫改工作負總責,分管常務工作和衛生工作的領導具體抓,形成各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的強有力實施機制。各有關部門、各省(區、市)要層層分解任務,層層落實責任,2012年5月1日前完成各項任務分解,作出具體安排。
(二)強化財力保障措施
各級政府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投入力度,切實保障年度醫改任務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並按時足額撥付到位。在安排年度衛生投入預算時,要切實落實“政府衛生投入增長幅度高於經常性財政支出增長幅度,政府衛生投入占經常性財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省(區、市)2012年醫改投入要明顯高於2011年。要加大中央、省級財政對困難地區的專項轉移支付力度。各級財政部門在向政府匯報預決算草案時要就衛生投入情況進行專門說明。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將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績效作為醫改責任制的重要考核內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強化績效考核
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進一步加強對醫改實施進展情況和效果的監測評估,實行按月通報、按季考核、全年評估的績效考核機制。要繼續加強定期督導,及時發現醫改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研究解決並督促地方進行整改。要加強分類指導,採取分片包乾、蹲點督促和約談通報等多種方式強化組織實施。國務院辦公廳將對醫改任務落實情況適時開展督促檢查。
(四)強化宣傳引導
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健全部門、地方醫改宣傳溝通協調機制,加強主動引導和正面宣傳,深入挖掘典型經驗,採取貼近民眾、深入基層的方式展示改革成效、擴大宣傳效果。要及時發布醫改進展情況,完善輿情核實機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監督,解答和回應社會關心的問題。要調動各方參與醫改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充分發揮醫務人員主力軍作用,為深化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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