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問題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9年01月15日發布,自2009年01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9年01月15日
  • 實施日期:2009年01月1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商貿物資綜合規定
  商務部:
你部關於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建議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將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等20個城市確定為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深入開展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試點。
二、同意在上述20個城市實行以下政策措施:
(一)在蘇州工業園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繼續執行的基礎上,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對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徵營業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具體標準,由財政部牽頭同有關部門另行公布。
(二)對符合條件且勞動用工管理規範的技術先進型服務外包企業,確因生產特點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部分崗位,經所在地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
(三)對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外包企業,每新錄用1名大專以上學歷員工從事服務外包工作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中央財政給予企業不超過每人4500元的培訓支持;對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培訓的從事服務外包業務人才(大專以上學歷),通過服務外包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並與服務外包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中央財政給予培訓機構每人不超過500元的培訓支持。
(四)中央財政對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公共服務平台設備購置及運營費用和服務外包企業創建品牌、智慧財產權保護、參加境內外各類相關展覽、國際推介會、取得國際資質認證等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於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的有關要求,鼓勵創業投資投向服務外包企業。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服務外包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可按規定享受中央財政貼息政策。
(五)鼓勵政府和企業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將數據處理等不涉及秘密的業務外包給專業企業。電信企業經營者為服務外包企業網路接入、國際線路租賃提供便利,做好服務外包園區直達國際通信出入口的國際專用通道的調配和相關通信服務工作。建立和完善與服務外包產業特點相適應的通關監管模式,提供相應的通關便利。
(六)制訂符合服務外包企業特點和需要的信貸產品和保險險種。支持符合條件的服務外包企業境內外上市,拓寬服務外包企業融資渠道,擴大融資能力。對服務外包企業對外支付一定金額以下的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外匯資金,免交稅務證明;採取多種方式對符合條件的服務外包企業發展離岸外包業務給予賬戶開立、資金匯總等方面的政策便利。
三、同意建立國際服務外包業務人才庫和服務外包人才網路招聘長效機制,設立服務外包研究機構和行業性組織。要加強服務外包的理論研究,促進行業自律。研究制定商業信息數據保密條例和我國服務外包產業相關標準。具體由你部會同有關部門抓好落實。
四、你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和服務,把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作為推進結構調整、轉變外貿發展方式、增加高校畢業生就業機會的重要途徑。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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