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道路運輸條例有關問題答問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道路運輸條例有關問題答問是在2004年05月27日由國務院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4年05月27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第406號國務院令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將於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新華社記者近日就條例的有關情況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張穹。
問:為什麼要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道路運輸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截止2003年底,全國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車輛約149.5萬輛,旅客年周轉量7695.6億人公里;貨車510.8萬輛,貨物年周轉量7099.5億噸公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1535.4萬人;與道路運輸相關的客運站9630個、貨運站1654個,汽車維修經營者33.75萬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3095個。在道路運輸發展的同時,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也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解決:一是,規章制度不統一。各地制定的有關道路運輸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道路運輸的準入條件、管理制度不一致,致使客運、貨運跨行政區域運輸出現人為障礙,個別地方甚至搞地方保護、地區封鎖,給經營者和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帶來了極大不便。二是,一些道路運輸經營者重經營、輕安全。有的經營者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尤其是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給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三是,道路運輸市場經營秩序比較混亂,損害了旅客、貨主的合法權益。在一些地方無照經營,隨意攬客、攬貨,甚至中途甩客、甩貨的現象比較嚴重。此外,與道路運輸相關的業務,即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駕駛員培訓,也存在著經營混亂、管理不規範等問題。因此,為了規範道路運輸活動,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各方面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問:為了加強對道路運輸經營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管理,條例對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市場準入規定了哪些條件?
答:道路運輸活動直接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對進入道路運輸市場實行準入管理,設定行政許可是必要的。條例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明確了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國際道路運輸的許可條件。
根據條例的規定,申請從事客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二是,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三是,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於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要求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為了保證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安全,條例對於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規定了更嚴格的準入條件,要求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有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等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設備、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教學人員、管理人員以及相應的管理制度等條件。
此外,由於國際道路運輸的特殊性,條例對申請從事國際道路旅客、貨物運輸經營的,增加規定了兩個條件:一是,申請主體應當是依照條例的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二是,在國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滿3年,且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涉及到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條例對此規定哪些具體措施?
答:道路運輸安全直接關係人民民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也是條例要著力解決的問題,針對道路運輸經營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條例從以下九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在道路運輸經營的準入條件中規定從事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檢測合格,駕駛人員應當符合相關條件,控制不合格的車輛和駕駛人員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二是,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確保道路運輸安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三是,生產(改裝)客運車輛、貨運車輛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定車輛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從源頭杜絕“大噸小標”和“小噸大標”車輛的生產;四是,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五是,道路運輸車輛不得超載運輸旅客和貨物,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止超過載運限額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防止攜帶危險品的人員進站乘車,對於超載行為的處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採取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制卸貨;六是,貨運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七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懸掛危險貨物運輸標誌,託運危險貨物的應當向貨運經營者說明貨物的有關情況;八是,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九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問:針對道路運輸活動中存在的侵害旅客、貨主合法權益的問題,條例規定了哪些措施?
答:為了防止道路運輸經營中發生甩客、甩貨等侵害旅客、貨主合法權益的行為以及防止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中損害運輸經營者、車主、培訓人員利益的行為,條例從以下六個方面對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相關業務經營者的行為作了規範:一是,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二是,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三是,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四是,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五是,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合理安排客運班次,為旅客和貨主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六是,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並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問:為了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人員的執法監督,條例規定了哪些監督措施?
答:條例授權縣級以上地方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等職責。由於道路運輸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直接關係廣大民眾的利益,關係政府的形象,為了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保證公正、高效地執法,條例規定了嚴格的監督制度和規範執法行為的要求:一是,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二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執法隊伍的建設,提高其工作人員的法制、業務素質,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法;三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和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查處;四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五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時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不得隨意攔車、不得使用暫扣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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