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答記者問

就《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答記者問是在2010年11月26日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含國務院法制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日前,國務院通過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為準確理解條例精神,記者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答:近年來,我國燃氣事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燃氣的普及套用為最佳化能源結構,改善環境質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燃氣行業也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部分地方對燃氣發展統籌規劃不夠,重複建設、隨意設定燃氣供應站、不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等問題比較突出;二是燃氣應急儲備和應急調度制度不健全,燃氣安全供應能力不足,應急保障能力不強;三是燃氣經營管理制度不完善,經營者責任不清,違法經營,無序競爭,服務行為不規範等現象普遍存在;四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燃氣事故屢屢發生;五是缺乏必要的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機制。
為了切實解決上述問題,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有必要制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問:條例對適用範圍是如何規定的?燃氣的生產是否適用本條例?農村的燃氣管理能否適用本條例?
答:為了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劃清燃氣生產與燃氣經營、服務、使用等上下游之間的關係,條例對適用範圍,作了以下規定: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同時,明確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條例對燃氣進行了界定,明確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此外,條例規定,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問:針對燃氣發展統籌規劃不夠,燃氣應急儲備和應急調度制度不健全等問題,條例對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燃氣發展規劃是加強燃氣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氣應急保障措施是燃氣供應安全的重要保障。對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主體和審批程式。同時,還明確了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
二是加強對燃氣設施建設的監管。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進行規劃審批時,應當徵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將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三是完善燃氣應急保障制度。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後,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問:針對燃氣經營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務行為不規範等問題,條例對燃氣經營與服務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規範燃氣經營與服務行為,是建立和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保障燃氣供應安全、保證燃氣服務質量、維護燃氣用戶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對燃氣經營與服務,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確立燃氣經營許可證制度。明確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和審批程式。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二是明確燃氣經營者的服務義務和禁止性行為。燃氣經營者應當履行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等服務義務,並不得有拒絕供氣、擅自停氣等行為。
三是明確燃氣經營者的責任。管道燃氣經營者承擔有關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暫停供氣以及停業、歇業的,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四是完善燃氣定價機制。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徵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同時,草案還明確規定了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並要求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問:為了保障燃氣用戶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條例對燃氣使用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對燃氣使用,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對燃氣用戶的用氣行為予以規範。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單位用戶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強人員培訓。同時,還對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的禁止性行為作出規定。
二是明確燃氣用戶的權利。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查詢和投訴。
三是確立燃氣燃燒器具的標識制度和安裝、維修制度。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燃氣燃燒器具生產、銷售單位應當設立售後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安裝、維修人員。
問:為了確保燃氣設施正常運行,保障燃氣持續、穩定、安全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條例對燃氣設施的保護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對燃氣設施的保護,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燃氣設施保護範圍的劃定以及在保護範圍內的禁止性活動,並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二是明確有關單位從事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時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燃氣經營者應當設定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誌,並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同時,還規定了單位和個人的保護義務。
三是確立市政燃氣設施改動審批制度,並明確對改動方案的要求。
問:為了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並在事故發生後減少損失,條例對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對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確立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度。燃氣管理部門、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明確了有關制度和措施。
二是規定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三是明確對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置措施。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四是明確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後的處置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燃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啟動預案,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還明確了相應的責任事故追究制度。
(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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