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遷建榆林民用機場的批覆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遷建榆林民用機場的批覆是中央軍委於2005年02月24日發布,自2005年02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中央軍委
  • 發布日期:2005年02月24日
  • 實施日期:2005年02月2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航空運輸
  陝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遷址建設榆林機場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遷建榆林民用機場。新機場為國內支線機場,位於榆林市西北的昌汗界。
二、本期工程建設規模為:飛行區設計機型為多尼爾328、CRJ—200、ERJ—145、ATR—72等支線飛機,跑道長2400米,主降方向設Ⅰ類精密進近儀表著陸系統和相應的助航燈光設備;航站區按滿足2010年旅客吞吐量10萬人次的目標設計,航站樓2500平方米;配套建設供電、供水、供油、消防及輔助生產和生活設施,建立該機場至空軍榆林機場的專用有線通信聯繫。具體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審定。
三、該項目總投資2.59億元,由發展改革委、民航總局、陝西省人民政府各承擔1/3。具體資金安排在可行性研究階段落實。
四、新機場建成並投入使用後,原榆林民用機場廢棄。
五、新機場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發展改革委審批。具體事宜請商有關方面辦理。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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