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建設芒市民用機場的批覆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建設芒市民用機場的批覆是中央軍委於1987年05月11日發布,自1987年05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中央軍委
  • 發布日期:1987年05月11日
  • 實施日期:1987年05月1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鐵路公路機場用地
  雲南省人民政府、中國民用航空局:
雲南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關於請求將芒市機場修復為民用機場的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修建芒市民用機場。
二、機場規模,按安-24、運七類型飛機的技術要求進行設計建設。規劃應根據經濟發展和國防建設的需要,預留發展餘地。
三、場道及房屋建設等工程所需資金由雲南省和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自籌,通訊導航、氣象、站台指揮、特種車輛等專用設備所需投資由民航局適當補助。
四、有關開闢航線問題,按規定另行報批。
五、具體事宜,請商有關部門辦理。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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