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發行條件

國債發行條件是指政府對國債發行過程中涉及的諸多方面內容以法律法規形式加以明確地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債發行條件
  • 外文名:National debt issuing conditions
  • 實質:政府對國債發行
  • 內容:諸多方面內容
內容,具體規定,

內容

國債發行條件包括:發行額、票面利率、償還期限、發行價格、發行日期、利息支付方式、兌付方式、國債的名稱與發行目的、票面金額和編號、國債的發行對象、發行與交割時間、還本付息的方式和國債的分銷主體等內容,發行條件是政府國債政策的體現,涉及投資者和籌資者雙方的利益。如何平衡協調兩者的利益,是國債能否成功發行的關鍵,因此,要結合債券具體的風險程度、受益大小,通過市場決定出能使籌資者和投資者都能接受的條件。

具體規定

(一)發行策略與發行許可權
國債發行儘管採用了有借有還的信用方式,但畢竟是將民眾所能支配的資金轉為政府支配,因而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對於小額所有者來說,總想將資金留歸自己,以作生活後備;對於大額所有者來說,總想將資金留歸自己經營,或多或少地存在不想應募的情緒。因此,國家要發行債券就要研究發行的技術,利用民眾的心理,講究發行策略。我們認為,發行策略主要有
(1)發行愛國公債。養成民眾的愛國心理和為國犧牲精神。民眾的情緒富於衝動,既容易掀起,也容易消沉。這種策略不易長期利用。
(2)高利發行。國債的發行主要應依照市場利率來確定發行利率,但也未償不可在某些特定的時候發行高利率的國債。
(3)免稅發行。即凡購買國債者政府概不予以課稅,藉以鼓勵民眾應募。但這種方法可能進一步加劇社會的不平等程度,使財富進一步向富裕階層傾斜。
(4)強制發行。運用國家主權強制民眾認購。這種方式的採用即表示國家信用不充分,它進一步損害國家信用,非不得已不應採用。
(5)限制民眾私人投資,迫使其投放於國債。如果國家能夠限制民眾的自由消費與營業,則可以從中騰出一部分資金轉而認購國債。但這種限制做法的效力是有其限度的,如果達到限制目的,往往要作詳細的限制規定,
(6)經濟發行法這是正常的國債發行方法,也是最常用、最普遍的發行策略。前五種策略都有其局限性,只能在特定時期採用,不過可與經濟發行相結合,作為經濟發行的補充。關於國債發行許可權問題。一般說來,國債發行許可權屬於國家的最高立法機構或行政機構。它與債務主體應該相統一。
債務主體是指債務人,債務人除了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負有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之外,還意味著它同時具有國債發行權。政府是由各類行政部門或機構組成的,各部門職能組織畢竟各異,國債的借、用、還往往會出現脫節。因此,國家必須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債務主體及其具體執行機構;進而使其權利與還本付息的義務相一致,保證國債發行活動合理有序,保障國債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持政府的信譽。
(二)國債面額與發行價格
國債票面金額簡稱國債面額或債券面額。國債面額的大小應根據其性質、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國民富裕程度以及發行對象的購買力、交易習慣等情況來確定。在我國,如果國債發行對象為城鄉居民,並且希望小額投資者應募,那么,債券面額就不宜過大:我國自1981年以來所發行的國庫券面額基本上定為5元到1000元若干面額不等的債券,基本上適應了我國城鄉居民的購買力狀況。國債發行條件中的一個重要條件是國債發行價格。在現代商品經濟條件下,國債券是一種特殊商品,它的價格一般被視為國債券票面價值的貨幣表現。
在債券市場上,受債券供求關係的影響,國債的價格圍繞國債券票面價值上下波動,而造成這種波動的基本原因是利率。在一般情況下,國債發行價格與國債利率成正比,同市場利率成反比。因此,在國債券發行時,規定的利率如果高於或低於市場利率時,國債券發行價格就可能高於或低於票面值。依據國債發行價格與其票面值之間的對比關係,通常將國債的發行價分為三類:第一類,平價發行。國債發行的價格與國債票面名義價值相同,其利率與市場利率相當,發行的收入數額與以後必須償還的本金數額相等,即平價發行。我國國內國債迄今為止都是採取平價發行法,即發行價格與國債票面相等。第二類,溢價發行。
即國債發行的價格高於國債的票面名義價值,而在以後兌付本金時,則只按照債券票面額償還。這種發行,國債收入高於以後兌付本金數額,購買者將遭受經濟損失。因此,除非將國債利息提高到較市場利息優厚的水平,使購買者有利可圖,才可順利推行,否則,將發生銷售困難。第三類,折價發行。即國債券的發行價格低於債券票面值,但在債務期滿時,仍然按債券面值歸還本金。這種方法由於將來國債本金的償還額高於債權人承購國債時的支付金額,在發行認購時即已向債權人提供一筆收益,故容易推銷。
(三)國債利率與憑證國債
利率是國債利息與本金的比率。根據國債利率計算得出的國債利息是債務主體的主要債務負擔;而對於國債的債權人來說,國債利率就是債券投資收益率。確定國債利率,首先應確定選擇固定利率還是浮動利率,而利率種類的選擇,主要取決於市場對國債券投資需求狀況、市場物價水平及利率水平是否穩定,以及國債券的發行緊迫程度和發行方式等諸多因素。這些因素可能有許多種不同的組合狀態。因此,採取何種國債利率種類,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988年以前,我國內債都是採用固定利率一類型,1989年我國發行了保值公債,即使利率“盯住”物價,隨著通貨膨脹率的上升而相應上浮,實際上屬於浮動利率,從此在新中國的國債史上便有了發行浮動利率國債的記錄。國債憑證問題,即給債權人何種憑證以及何時發給憑證問題。一旦憑證到手,即表明國債應募者的債權已經確定。就國債憑證的發放時間而言,一般有兩種模式:第一種即時發放憑證,即在收款時當即發給債權憑證;第二種延時發放憑證,即在收款時僅發給收條,待收足款項後再發給國債證券,或者予以登記。關於國債憑證,一般採取三種形式:第一種是登記國債。如在代理國庫事務的銀行設國債登記簿,對應募者認購國債的款項,逐項登記在國債登記簿上,作為其債權依據。除此之外,不再給認購者另發債權證書或其他憑證僅以銀行國債簿記載為憑據,對於債權人應得利息和到期歸還的本金等款項,均由銀行記入客戶的存款賬戶內,同時發給債權人通知,使其可以支用:若債權人要轉移債權,必須由債權出讓者與債權受讓者雙方申請轉讓登記,凡沒有辦理轉讓登記者,債權轉移不能成立。
第二種是國庫券(國債券)以國債券作為債權登記,債權人憑藉此債券占有債券面額向債務人索取利息,索回本金以及國債發行條例或法律檔案所規定的其他債權利益,按照國債條例中有關支付利息的規定,國債券分為附有息票的國債券和不附息票國債券兩大類。附有息票的國債券通常在國債券上附有若干張息票,每期一張,載明付息日期與金額。基於對債權安全的考慮,國債券又可以分為記名式證券和不記名式證券兩種。其中,記名式證券即證券上記有債權人姓名,一旦證券被竊或遺失,仍可追回,比較安全可靠,但是,它在債權轉移時需要更換證券,在市場上流通不甚便利,流動性較差,不記名證券即證券上不登記債權人姓名,以持券人為正當權利者,對國債的還本付息均以該債券為唯一憑證。這種債券一旦被竊或遺失,難以追回,債權安全性全系在債券持有人上,看其是否妥善保管。但在可以轉讓的情況下,在市場上比較便利,流動性強。基於這一點,目前大多數國家都發行不記名國債券。第三種是國債收款單。即在認購者交畢認購款時,由國債發行部門開具國債收款單,作為債權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1994年3年期國庫券發行和購買辦法規定:1994年3年期國債券採用國庫券收款憑證發行。
發行期內購買,按3年期限開具憑證;發行期結束後購買,按購買日至1997年6月30日開具憑證。這種收款單可以記名、掛失,也可以在市場上流通轉讓,還可以向銀行抵押貸款。其安全性與流動性措施視不同國家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國債收款單是介於登記國債和國債券之間的一種國債形式。在開具收款單的同時,也在國債發行部門賬簿上予以登記,從這個角度看,它類似於登記國債;但是,另一方面,它以收款單位為主要債權憑證,從這個角度看,它又類似於國債券。白1981年以來,我國所發行的國內公債大體上採取兩種憑證形式。即國債券憑證和國債收款單。對個人發行的國債1994年以前均以國債券等國債券為憑證,1994年3年期國債券採用了國庫券收款單憑證形式;對單位發行的國債券或其他類型的國債,基本上以收款單作為國債券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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