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發行條件

債券發行條件

債券發行條件是指債券發行者在以債券形式籌集資金時所必須考慮的有關因素,包括發行金額、票面金額、期限、償還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稅收效應以及有無擔保等項內容。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想向投資者發行,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券債務關係,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債券發行條件
  • 外文名:無
  • 包括:發行金額票面金額
  • 屬性:有關因素
  • 目的:籌集資金
債券特徵,償還性,流通性,安全性,收益性,發行形式,直接發行,拍賣發行,代銷方式,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債券特徵

償還性

債券一般都規定有償還期限,發行人必須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並支付利息。

流通性

債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換。

安全性

與股票相比,債券通常規定有固定的利率,與企業績效沒有直接聯繫,收益比較穩定,風險較小。此外,在企業破產時,債券持有者享有優先於股票持有者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

收益性

債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益;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
債券市場債券發行市場--一級市場的概述及分類債券發行一級市場的概述及分類債券發行市場主要由發行者、認購者和委託承銷機構組成。前面我們已經說過,只要具備發行資格,不管是國家、政府機構和金融機構,還是公司、企業和其他法人,都可以通過發行債券來借錢。認購者就是我們投資的人,主要有社會公眾團體、企事業法人、證券經營機構、非盈利性機構、外國企事業機構和我們的家庭或個人。委託承銷機構就是代發行人辦理債券發行和銷售業務的中介人,主要有投資銀行、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和信託投資公司等等。債券的發行方式有公募發行私募發行承購包銷三種。

發行形式

國債發行按是否有金融中介機構參與出售的標準來看,有直接發行間接發行之分,其中間接發行又包括代銷、承購包銷招標發行拍賣發行四種方式。

直接發行

一般指作為發行體的財政部直接將國債定向發行給特定的機構投資者,也稱定向私募發行,採取這種推銷方式發行的國債數額一般不太大。而作為國家財政部每次國債發行額較大,如美國每星期僅中長期國債就發行100億美元,我國每次發行的國債至少也達上百億元人民幣,僅靠發行主體直接推銷巨額國債有一定難度,因此使用該種發行方式較為少見。

拍賣發行

指在拍賣市場上,按照例行的經常性的拍賣方式和程式,由發行主體主持,公開向投資者拍賣國債,完全由市場決定國債發行價格與利率。國債的拍賣發行實際是在公開招標發行基礎上更加市場化的做法,是國債發行市場高度發展的標誌。由於該種發行方式更加科學合理、高效,所以西方已開發國家的國債發行多採用這種形式。
實際上,不管是什麼方式對投資者來說都不重要,在發行市場上認購國債還是需要繳納手續費
債券交易市場--二級市場的概述及分類債券交易二級市場概述及分類 根據市場組織形式,債券流通市場又可進一步分為場內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
是專門進行證券買賣的場所,如我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在證券交易所內買賣債券所形成的市場,就是場內交易市場,這種市場組織形式是債券流通市場的較為規範的形式,交易所作為債券交易的組織者,本身不參加債券的買賣和價格的決定,只是為債券買賣雙方創造條件,提供服務,並進行監管。場外交易市場是在證券交易所以外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
(二)櫃檯市場
為場外交易市場的主體。許多證券經營機構都設有專門的證券櫃檯,通過櫃檯進行債券買賣。在櫃檯交易市場中,證券經營機構既是交易的組織者,又是交易的參與者,此外,場外交易市場還包括銀行間交易市場,以及一些機構投資者通過電話、電腦等通訊手段形成的市場等。我國債券流通市場由三部分組成,即滬深證券交易所市場、銀行間交易市場和證券經營機構櫃檯交易市場。

代銷方式

指由國債發行委託代銷者代為向社會出售債券,可以充分利用代銷者的網點,但因代銷者只是按預定的發行條件,於約定日期內代為推銷,代銷期終止,若有未銷出餘額,全部退給發行主體,代銷者不承擔任何風險與責任,因此,代銷方式也有不如人意的地方:
(1)不能保證按當時的供求情況形成合理的發行條件;
(2)推銷效率難盡人意;
(3)發行期較長,因為有預約推銷期的限制。
所以,代銷發行僅適用於證券市場不發達、金融市場秩序不良、機構投資者缺乏承銷條件和積極性的情況。
承購包銷發
指大宗機構投資者組成承購包銷團,按一定條件向財政部承購包銷國債,並由其負責在市場上轉售,任何未能售出的餘額均由承銷者包購。這種發行方式的特徵是:(1)承購包銷的初衷是要求承銷者向社會再出售,發行條件的確定,由作為發行體的財政部與承銷團達成協定,一切承購手續完成後,國債方能與投資者見面,因而承銷者是作為發行主體與投資者間的媒介而存在的;(2)承購包銷是用經濟手段發行國債的標誌,並可用招標方式決定發行條件,是國債發行轉向市場化的一種形式。
公開招標發行方式,指作為國債發行體的財政部直接向大宗機構投資者招標,投資者中標認購後,沒有再向社會銷售的義務,因而中標者即為國債認購者,當然中標者也可以按一定價格向社會再行出售。相對承購包銷發行方式,公開招標發行不僅實現了發行者與投資者的直接見面,減少了中間環節,而且使競爭和其他市場機制通過投資者對發行條件的自主選擇投標而得以充分體現,有利於形成公平合理的發行條件,也有利於縮短發行期限,提高市場效率,降低發行體的發行成本,是國債發行方式市場化的進一步加深。

公司債券

發行條件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 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淨資產額的40%;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餘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3. 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5.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6.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7. 經資信評估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不得發行條件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1. 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 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 違反規定,改變公開募集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4. 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檔案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5. 本次發行申請檔案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6.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准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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