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領導廉潔從業規定

國企領導廉潔從業規定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以下稱《若干規定》)。《若干規定》明確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廉潔從業行為規範,在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侵害公共利益、職務消費和作風建設等五大方面,向領導人員明確提出了“禁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企領導廉潔從業規定
  • 外文名:The leadership practice integrity rule
  • 頒布時間:2009年7月12日
  • 目的:更加深入的反腐倡廉
出台背景,監督機制,主要內容,意義,

出台背景

隨著國企反腐倡廉建設不斷深入,2004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國務院國資委聯合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故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監督機制

中央指出,各地區各部門要對學習貫徹《若干規定》作出具體部署。認真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為貫徹實施《若干規定》營造良好輿論環境。要認真分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方面的薄弱環節,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做到預防為先、關口前移。要加強對《若干規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違反《若干規定》的行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要認真執行《若干規定》,嚴於律己,自覺接受監督,堅決杜絕違反《若干規定》行為的發生。

主要內容

國企領導廉潔從業規定
規定第二章為“廉潔從業行為規範”,明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不得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併、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不得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准,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不得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
規定特彆強調,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訊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
條例規定國企領導不得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旅遊;不得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條例還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借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藉機斂財。原2004年發布的國企領導廉潔規定同時廢止。

意義

《若干規定》的出台,是貫徹落實中央紀委全會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為嚴肅懲處相關違紀行為提供了依據,對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從業行為,深入推進國有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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