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領導適用紀律處分條例問題解釋

國企領導適用紀律處分條例問題解釋是文號為中紀發〔2012〕3號,由中共中央紀委在2012年2月4日發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企領導適用紀律處分條例問題解釋
  • 文號:中紀發〔2012〕3號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紀委
  • 發布時間:2012年2月4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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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
《違反行為適用的解釋》的通知
中紀發〔20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監察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紀檢組(紀委)、監察局,中央紀委各派駐紀檢組,監察部各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各中央金融機構中央企業紀檢組(紀委),中央直屬機關紀工委,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軍委紀委:
現將《違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解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中央紀委
2012年2月4日
違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行為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保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的貫徹實施,正確處理違反《若干規定》的行為,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制定本解釋。
第二條 對違反《若干規定》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依照本解釋追究責任。
第三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併、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隱匿、截留、轉移、侵吞國有資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二)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非法處置國有資產權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四)編造或者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藉資金、委託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違反規定以企業資產提供擔保、為他人代開信用證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二)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拆藉資金的,或者違反規定將企業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他人管理投資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三)違反規定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未經批准或者經批准後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五項的規定,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該規定處理;沒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八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准,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投資入股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二)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參與經營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處理;
(三)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參與經營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未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影響,為上述企業和對象謀取利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二)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影響,為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謀取利益,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上述企業和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或者向上述企業和對象索取物質性利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委託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託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五項的規定,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訊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訊息進行證券、期貨等交易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二)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進行營利性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處理;
(三)向他人提供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訊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業務渠道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六項的規定,未經批准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七項的規定,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佣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投資入股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經營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五項的規定,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係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六項的規定,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七項的規定,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係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超出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的預算進行職務消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將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在特定關係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四項的規定,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五項的規定,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旅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七項的規定,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藉機斂財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三項的規定,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用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娛樂活動費用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在有正常辦公和居住場所的情況下用公款長期包租賓館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漠視職工正當要求,對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該規定處理;沒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從事有悖社會公德的活動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該規定處理;沒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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