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即中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使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性質:政府機關 
  • 國家:中國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目的,內容,

目的

為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提出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七項要求”,嚴肅懲處相關違紀行為,現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違反“七項要求”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內容

一、處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違反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提出的廉潔自律“七項要求”的行為,適用本解釋。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是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包括國有獨資企業以及國有獨資企業所屬具有獨立經營權的單位和授權經營單位(或分支機構)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國有獨資企業委派到其他企業的領導人員;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級黨組織、行政機關或者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單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上述單位批准執行職務的領導人員;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黨組織的領導人員。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七項要求”行為涉及的特定關係人是黨員的,按照共同違紀處理。
二、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同業經營或關聯交易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同業經營為本人或者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處理:
(一)本人經營或者為特定關係人經營與其所任職企業相同或者有競爭關係的業務;
(二)為本人或者特定關係人謀取屬於本企業的商業機會;
(三)利用本企業商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業務渠道、資質、品牌或者商業信譽,為本人或者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關聯交易為本人或者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一)與本人或者特定關係人經營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訂立契約或者進行交易;
(二)本人或者特定關係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或者與本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從事證券投資以外的投資入股;
(三)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或者以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交易;
(四)為本人或者特定關係人經營的企業拆藉資金、提供擔保或者轉嫁風險;
(五)不按照規定披露關聯交易信息。
三、不準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經營;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提供服務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提供服務;
(三)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
(四)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經營管理的單位提供本企業的商業機會或者商業秘密;
(五)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經營管理的單位拆藉資金、提供擔保或者承擔風險;
(六)通過虛假招標、串通招標或者控制中標結果等方式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求中標。
授意、指使下屬單位、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或者人員從事前款所列行為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四、不準在企業資產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過程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在企業重組改制、資產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非法處置國有資產權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隱匿、截留、轉移國有資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以經濟補償金、企業年金、商業保險等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為謀求業績,編造或者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為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五、不準擅自抵押、擔保、委託理財。
擅自以企業資產抵押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擅自以企業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擅自將企業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他人管理投資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六、不準利用企業上市或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
本人或者特定關係人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等交易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本人或者特定關係人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以外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向他人提供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關係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七、不準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
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八、不準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
違反規定自行決定本級領導人員薪酬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違反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違反規定濫發補貼和獎金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九、違反“七項要求”,構成本《解釋》未作規定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等違紀行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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