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無償調撥

固定資產無償調撥亦稱“轉賬調撥”。國營企業間調撥固定資產的一種形式。採用這種形式時,企業與企業之間,即調出單位與調入單位之間只作轉帳處理,不通過貨幣結算。撥出單位只須將帳面該固定資產的原值和已提折舊額,及相應的固定基金進行註銷; 撥入單位按照調撥單上列明的撥出單位帳面價值減原安裝成本,加上新發生的安裝成本後的數額列為新增固定資產的原值,以撥出單位該固定資產的已提折舊作為折舊入帳的依據。並以原值與已提折舊的差額列為新增加的固定基金。

無償調撥時,對於新發生的運費,不再增加固定資產原值,由撥入單位直接在更新改造資金中支付。採取這種辦法,企業多餘的固定資產往往不願調出,因而不利於固定資產的充分利用。因此,從1979年7月1日起,國家規定國營企業的固定資產實行有償調撥辦法。但是,屬於下列情況的,仍實行無償調撥:(1) 因管理體制、組織機構整頓,企業改變隸屬關係的。(2)企業合併、分設或生產車間隸屬關係改變,部分設備在企業之間進行調整的。(3) 經縣、市屬機關批准,在一個縣或一個公司內部調撥的。(4) 經國家特殊批准無償調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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