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爭議

商標權爭議是指商標註冊人因後來註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註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爭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權爭議
  • 條件:被爭議的商標必須是已經註冊商標
  • 裁定程式:申請、限期答辯、裁定
  •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簡單地說,就是對已經註冊的商標因商標權益而發生的爭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提出商標爭議須具備如下條件:(1)被爭議的商標必須是已經註冊的商標。(2)申請人必須是先註冊商標的所有人。(3)申請爭議只能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4)申請爭議的時間,必須是在被爭議的商標自核准註冊之日起1年內提出,超過1年的爭議申請,不予受理。(5)申請爭議提出的事實和理由不得與對核准註冊已經提出異議並裁定的事實和理由相同。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權爭議的裁定程式為:(1)申請。商標註冊人對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應當在他人商標刊登註冊公告之日起1年內,將《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2)限期答辯。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3)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被爭議註冊商標的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移交商標局辦理。撤銷理由僅涉及部分註冊內容的,該部分內容予以撤銷。被裁定撤銷的原註冊商標人應當在收到裁定通知15日內,將《商標註冊證》交回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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