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複審案件

商標異議複審案件是指當事人對商標局的商標異議裁定不服,依據《商標法》第33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並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

當申請註冊的商標異議被商標局裁定後,並非意味著該商標已被定性,只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的裁定不申請複審,裁定才生效。如果當事人不服商標局的裁定,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一旦受理了商標異議複審的申請,則商標局對該商標的異議裁定就不能生效,而轉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裁定。

總之,法律已經賦予了當事人充分而公平的機會,通過商標異議複審的程式,有利於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異議複審案件
  • 外文名:Trademark objection review cases
  • 性質:案件
  • 類型:現代詞
法律規定,理由和新證據,申請程式,法律程式,救濟途徑,案例,

法律規定

《商標法》第33條規定:“被異議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局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異議裁定複審,為商標局異議裁定涉及的雙方當事人提供了行政救濟途徑,申請人如果認為異議裁定沒有充分考慮申請人的事實和理由,根據《商標法》第33條規定,應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異議複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評審申請複審。異議複審的申請人必須是原商標異議案件的異議人或者是被異議人,其他人不得申請異議複審。商評審將《商標異議複審申請書》副本及其他證明材料轉送對方當事人,並限期做出答辯,當事人逾期未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理由和新證據

在異議複審申請書中,申請人應針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所闡明的事實和理由提出明確的異議裁定複審請求,陳述商標異議裁定不成立的具體理由。複審的事實和理由,應針對異議裁定,一般包括複審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是否侵犯馳名商標權益、是否侵犯在先權利、代理人或代表人惡意註冊、是否含有容易誤導公眾的地理標誌、複審商標與他人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等,以及其它複審事實和理由。
此外,在提出異議複審時,如果能在原有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的基礎上補充新的證據材料,有利於向商評審支持自己的主張。

申請程式

商標異議複審應依據《商標法》第33條、第34條和《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進行。
1.申請人資格
必須是被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商標異議雙方當事人之一(異議人或被異議人)。
2.申請的時限
商標異議的當事人雙方在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異議裁定的《商標異議裁定》之日起,15日內申請異議複審。
3.申請異議複審的書件
(1)申請人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商標異議複審申請書》,申請人應認真填寫申請書。
(2)申請人需要在提出複審申請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並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3)具體評審請求、理由、事實依據及相關證據應按《商標評審規則》和《商標異議複審申請書》(正文樣式)要求填寫。
申請人所提出的“評審請求”,應寫明所依據的《商標法》及《商標實施條例》的具體條款和具體請求;申請人對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複審申請的,須在“評審請求”中寫明。申請人在闡述“事實與理由”時,應寫明有關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並應另外提供證據目錄清單,寫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要證明的具體事實與理由。
(4)同時附送:蓋有商標局印章的《商標異議裁定書》原件,商標局寄送商標異議裁定通知書的信封(用以確定複審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
(5)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

法律程式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異議複審案件後,將申請人的申請書副本及其他證明材料寄送當事人另一方,限期作出答辯。當事人逾期未答辯或拒絕答辯,不影響評審進行。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異議申請的複審採用書面審理的方式,也可以公開評審的方式進行。所謂公開評審,指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行規定的其他情形之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社會公開評審異議裁定複審申請,並公開案件評審結果的制度。當事人可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公開評審,並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是否進行公開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針對當事人雙方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對有關證據進行調查核定。其裁定可以及於全部商品或服務,也可以僅及於部分商品或服務。而裁定的結果是被異議商標是否準予註冊,對於準予註冊的商標,移送商標局辦理註冊公告及其他事宜;對於異議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不予註冊,移送商標局撤銷初步審定公告事宜,並將異議複審的結果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救濟途徑

《商標法》第33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複審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是我國商標法首次在商標異議裁定程式中引入司法審查程式,其意義在於維護當事人訴權,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實施司法監督,完善商標法律規定。

案例

案例:商標維權,為白魁老號正名
1997年,北京市某小吃店在第43類的“餐館”服務上申請了“老白魁”商標,該商標於1998年6月21日經國家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刊登在第644期公告上。在公告期限內,北京集佳代理北京市某老號飯莊有限公司對該商標提出了異議申請。1999年,國家商標局下發(1999)商標異字第5079號裁定,裁定異議人的異議理由成立,“老白魁”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北京市某小吃店不服上述裁定結果,於1999年12月8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認為,被異議商標違反了現行《商標法》第31條的規定,不應核准註冊。申請人所提異議複審理由不成立。第1209941號“老白魁”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點評
本案不同於一般的異議或異議複審案件,其不同之處主要在於這個案件要著重考慮1957年公私合營之時的歷史背景,因此與普通商標案件相比,不僅要考慮案件的基本事實,還要考慮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特殊歷史背景下所形成的某些歷史遺留現象。在本案中,關鍵在於抓住了公私合營之後被申請人北京市某老號飯莊有限公司一直經營“白魁”招牌,並經營至今,在消費者心目中已經具有極高知名度,並被評為“中華老字號”的事實,列舉了大量的證據以證明被申請人對於“白魁”招牌所作出的突出貢獻。因此,雖然申請人在先申請了“老白魁”商標,但由於被申請人近半個世紀以來對“白魁”飯莊的持續經營及廣泛宣傳,申請人“老白魁”商標的註冊,必然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老白魁”商標不應被核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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