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

為規範商業銀行內部評級體系開發和運作,促進商業銀行提高信用風險管理水平,保障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
  • 意義:規範商業銀行內部評級體系
  • 依據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性質:指引方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定指導意見》確定的新資本協定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定的其他商業銀行。
第三條 商業銀行採用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資本要求,應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內部評級體系。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評級體系包括對主權、金融機構和公司風險暴露(以下簡稱非零售風險暴露)的內部評級體系和零售風險暴露的風險分池體系。
第五條 內部評級體系應能夠有效識別信用風險,具備穩健的風險區分和排序能力,並準確量化風險。內部評級體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內部評級體系的治理結構,保證內部評級結果客觀性和可靠性。
(二)非零售風險暴露內部評級和零售風險暴露風險分池的技術標準,確保非零售風險暴露每個債務人和債項劃入相應的風險級別,確保每筆零售風險暴露劃入相應的資產池
(三)內部評級的流程,保證內部評級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四)風險參數的量化,將債務人和債項的風險特徵轉化為違約機率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和期限等風險參數。
(五)IT和數據管理系統,收集和處理內部評級相關信息,為風險評估和風險參數量化提供支持。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獨立的驗證體系,確保內部評級及風險參數量化的準確性和穩健性。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確保內部評級在信用風險管理中得到充分套用。
第八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本指引對商業銀行內部評級體系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內部評級體系的治理結構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內部評級體系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及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和內部評級體系的報告要求。
第十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承擔內部評級體系管理的最終責任,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批本銀行內部評級體系重大政策,確保內部評級體系設計、流程、風險參數量化、IT系統和數據管理、驗證和內部評級套用滿足監管要求。
(二)批准本銀行內部評級體系實施規劃,並充分了解內部評級體系的政策和流程,確保商業銀行有足夠的資源用於內部評級體系的開發建設。
(三)監督並確保高級管理層制定並實施必要的內部評級政策和流程。
(四)至少每年對內部評級體系的有效性進行一次檢查。
(五)審批或授權審批涉及內部評級體系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負責組織內部評級體系的開發和運作,明確對內部評級和風險參數量化技術、運行表現以及相關監控措施的相關要求,制定內部評級體系設計、運作、改進、報告和評級政策,確保內部評級體系持續、有效運作。高級管理層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董事會批准的內部評級體系實施規劃,配備資源開發、推廣、運行和維護本銀行的內部評級體系。
(二)制定內部評級體系的配套政策流程,明確相關部門或人員的職責,制定並實施有效的問責制度。必要時,高級管理層應對現有信用風險管理政策、流程和監控體系進行修改,確保內部評級體系有效融入日常信用風險管理體系中。
(三)監測內部評級體系的表現及風險預測能力,定期檢查信用風險主管部門監控措施執行情況,定期聽取信用風險主管部門關於評級體系表現及改進情況的報告。
(四)向董事會報告內部評級政策重大修改或特例事項的可能影響。
(五)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增強本行工作人員對內部評級體系的理解。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一整套基於內部評級的信用風險內部報告體系,確保董事會、高級管理層、信用風險主管部門能夠監控資產組合信用風險變化情況,並有助於驗證和審計部門評估內部評級體系有效性。根據信息重要性、類別及報告層級的不同,商業銀行應明確內部報告的頻度和內容。報告應包括以下信息:
(一)按照評級表述的信用風險總體情況。
(二)不同級別、資產池之間的遷徙情況。
(三)每個級別、資產池相關風險參數的估值及與預期值的比較情況。
(四)內部評級體系的驗證結果。
(五)監管資本變化及變化原因。
(六)壓力測試條件及結果。
(七)內部審計情況。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指定信用風險主管部門負責內部評級體系的設計、實施和監測。信用風險主管部門應獨立於貸款發起及發放部門,負責人應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匯報,並具備向董事會報告的途徑。信用風險主管部門的職責應包括:
(一)設計和實施內部評級體系,負責或參與評級模型的開發、選擇和推廣,對評級過程中使用的模型承擔監控責任,並對模型的日常檢查和持續最佳化承擔最終責任。
(二)檢查評級標準,檢查評級定義的實施情況,評估評級對風險的預測能力,定期向高級管理層報送有關內部評級體系運行表現的專門報告,確保高級管理層對內部評級體系的日常運行進行有效的監督。
(三)檢查並記錄評級過程變化及原因,分析並記錄評級推翻和產生特例的原因。
(四)組織開展壓力測試,參與內部評級體系的驗證。
(五)編寫內部評級體系報告,包括違約時和違約前一年基於評級的歷史違約數據、評級遷徙分析以及對關鍵評級標準趨勢變化的監控情況等,並每年應最少兩次向高級管理層提交報告。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負責對內部評級體系及風險參數估值的審計工作。審計部門的職責應包括:
(一)評估內部評級體系的適用性和有效性,測試內部評級結果的可靠性。
(二)審計信用風險主管部門的工作範圍和質量,評估相關人員的專業技能及資源充分性。
(三)檢查信息系統的結構和數據維護的完善程度。
(四)檢查計量模型的數據輸入過程。
(五)評估本銀行持續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情況。
(六)與高級管理層討論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建議。
(七)每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內部評級體系審計情況。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就內部評級體系的治理建立完整的文檔,證明其能夠持續達到本部分的要求,為監管部門評估其內部評級體系的治理有效性提供支持。文檔應至少包括:
(一)董事會職責以及董事會履職情況。
(二)高級管理層職責以及高級管理層履職情況。
(三)信用風險主管部門的職責、獨立性以及履職情況。
(四)基於內部評級的信用風險報告制度及執行情況。
(五)內部評級體系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執行情況。
(六)內部評級體系的外部審計情況。
(七)相關會議紀要、檢查報告和審計報告等信息。
第三章 非零售風險暴露內部評級體系的設計
第一節  總體要求
第二十二條 非零售風險暴露的內部評級包括債務人評級和債項評級兩個相互獨立的維度。
第二十三條 債務人評級用於評估債務人違約風險,僅反映債務人風險特徵,一般不考慮債項風險特徵。違約債務人的違約機率為100%;商業銀行可以設定1個違約債務人級別,也可以根據本銀行管理需要按預期損失程度設定多個違約債務人級別。
第二十四條 同一債務人不同債項的債務人評級應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條 債務人級別應按照債務人違約機率的大小排序;若違約債務人級別超過1個,違約債務人級別應按照預期損失大小排序。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採用高級內部評級法,應通過獨立的債項評級評估債項的損失風險,債項級別按照違約損失率大小排序。商業銀行應考慮影響違約損失率的所有重要因素,包括產品、貸款用途和抵質押品特徵等。對違約損失率有一定預測能力的債務人特徵,也可以納入債項評級。經監管部門認可,商業銀行可以對不同資產考慮不同風險因素,以提高風險估計的相關性和精確度。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採用初級內部評級法債項評級可以基於預期損失,同時反映債務人違約風險和債項損失程度;也可以基於違約損失率,反映債項損失的風險。債項評級應按照債項違約損失的嚴重程度排序。
第三節 評級結構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設定足夠的債務人級別和債項級別,確保對信用風險的有效區分。信用風險暴露應在不同債務人級別和債項級別之間合理分布,不能過於集中。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債務人評級應最少具備7個非違約級別、1個違約級別,並保證較高級別的風險小於較低級別的風險。根據資產組合的特點和風險管理需要,商業銀行可以設定高於本指引規定的債務人級別,但應保持風險級別間排序的一致性和穩定性。
第三十條 若單個債務人級別風險暴露超過所有級別風險暴露總量的30%,商業銀行應有經驗數據向監管部門證明該級別違約機率區間合理並且較窄,該級別中所有債務人的違約機率都在該區間內。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避免同一債項級別內不同風險暴露違約損失率差距過大。債項評級的標準應基於實證分析,如果風險暴露在特定債項級別的集中度較高,商業銀行應保證同一級別內債項的損失嚴重程度相同。
第四節 債務人評級方法論和時間跨度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可以採取時點評級法、跨周期評級法以及介於兩者之間的評級方法估計債務人的違約機率。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的債務人評級應同時考慮影響債務人違約風險的非系統性因素和系統性因素。商業銀行應向監管部門說明所採取的評級方法如何考慮系統性風險因素的影響,並證明其合理性。
前款所稱非系統性因素是指與單個債務人相關的特定風險因素;系統性因素是指與所有債務人相關的共同風險因素,如巨觀經濟、商業周期等。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估計債務人未來一年的違約機率。監管部門鼓勵商業銀行採用長於一年的時間跨度。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的債務人評級既要考慮債務人目前的風險特徵,又要考慮經濟衰退、行業發生不利變化對債務人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的影響,並通過壓力測試反映債務人的風險敏感性。如果數據有限,或難以預測將來發生事件對債務人財務狀況的影響,商業銀行應進行保守估計。
第五節 評級標準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書面規定評級定義、過程和標準。評級定義和標準應合理、直觀,且能夠有意義地區分風險。
評級定義應包括各級別風險程度的描述和各級別之間風險大小的區分標準。
評級標準應與商業銀行的授信、不良貸款處置等政策保持一致性。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的評級標準應考慮與債務人和債項評級相關的所有重要信息。商業銀行擁有的信息越少,對債務人和債項的評級應越保守。商業銀行的內部評級可以參考外部評級結果,但應同時保證考慮了其他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確保評級定義的描述詳細、可操作,以便評級人員對債務人或債項進行合理劃分。不同業務線、部門和地區的評級標準應保持一致;如果存在差異,應對評級結果的可比性進行監測,並及時完善。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採用基於專家判斷的評級時,應確保評級標準清晰、透明,以便監管人員、內審人員和其他第三方掌握評級方法、重複評級過程、評估級別的適當性。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可將外部評級結果套用於內部評級,但不能僅依賴外部評級進行評級,並滿足下列條件:
(一)了解外部評級工具考慮的風險因素和評級標準,確保外部評級的結構與內部評級保持一致。
(二)有能力分析外部評級工具的預測能力。
(三)評估使用外部評級工具對內部評級的影響。
第六節 模型使用
第四十一條 信用風險計量模型應在評估違約特徵和損失特徵中發揮重要作用。由於信用風險計量模型僅使用部分信息,商業銀行應通過必要的專家判斷保證內部評級考慮了所有相關信息。專家判斷應考慮模型未涉及的相關信息。商業銀行應就專家判斷和模型結果如何結合建立書面的指導意見。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使用以模型為基礎的內部評級體系時,應監測計量模型的預測能力,持續改進模型表現。商業銀行應有能力評估模型局限性,建立人工複議程式,檢查並控制模型錯誤。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根據業務的複雜程度以及風險管理水平建立多種評級體系,並保證每個評級體系都符合本指引的要求。商業銀行應對各評級體系進行準確性和一致性的驗證。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定期進行模型驗證,包括對模型準確性和穩定性的監控、模型之間相互關係的複議以及模型預測結果和實際結果的返回檢驗。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能證明用於建模的數據代表了商業銀行資產組合的規模和特點,建立定期評估建模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和適當性的程式,確保基於建模數據的風險參數較好套用於本銀行信貸組合。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充分了解評級模型的基本假設,評估假設與現實經濟環境的一致性。在經濟環境發生改變時,商業銀行應確保現有模型能夠適用改變後的經濟環境,評級結果差異在可控範圍之內;如果模型結果達不到上述要求,商業銀行應對模型結果進行保守調整。
第七節 文檔化管理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書面記錄非零售風險暴露內部評級的設計,建立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文檔。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書面記錄內部評級的重要過程,至少包括:
(一)評級目標。
(二)資產組合分類。
(三)各類風險暴露評級體系的適用性和依據。
(四)內部評級在資本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書面記錄評級標準以及各級別的定義,至少包括:
(一)評級方法和數據。
(二)債務人評級和債項評級級別結構的確定依據及其含義,包括債務人和債項級別的數量、債務人和債項在不同級別之間的分布等。
(三)債務人各級別之間基於風險的關係,根據債務人級別的違約機率和區分信用風險大小的標準,確定各級別的風險。
(四)債項各級別之間基於風險的關係,根據預期損失嚴重程度和區分信用風險大小的標準,確定各級別的風險。
(五)選擇評級標準的依據和程式,確保能夠對內部評級區分風險的能力做出分析;如果採用多種評級方法,應記錄每種評級方法的選擇依據和程式。
(六)違約和損失定義。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評級過程中使用計量模型的,應就模型的方法論、使用範圍等建立完整的文檔。文檔應至少包括:
(一)詳細描述各個級別、單個債務人、債項所使用的模型方法論、假設、數學及經驗基礎、建模數據來源。
(二)建模數據對信貸組合的代表性檢驗情況。
(三)運用統計方法進行模型驗證的情況,包括時段外和樣本外驗證。
(四)模型有效性受限制的情形,以及商業銀行的解決方法。
第五十一條 採用外部模型也應達到本指引規定的文檔化要求。
第四章 零售風險暴露風險分池體系的設計
第一節 總體要求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零售風險暴露的風險分池體系,制定書面政策,確保對每筆零售風險暴露進行準確、可靠的區分,並分配到相應的資產池中。
商業銀行的風險分池政策應詳細說明對一些特殊零售風險暴露的處理方式,包括不再推廣但仍然存續的產品、暫無風險分池方法和標準的新產品等。
第五十三條 零售風險暴露的風險分池應同時反映債務人和債項主要風險特徵。同一池中零售風險暴露的風險程度應保持一致,風險特徵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因素:
(一)債務人風險特徵,包括債務人類別和人口統計特徵等,如收入狀況、年齡、職業、客戶信用評分、地區等。
(二)債項風險特徵,包括產品和抵質押品的風險特徵,如抵質押方式、抵質押比例、擔保、優先性、賬齡等。
(三)逾期信息。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確保每個資產池中匯集足夠多的同質風險暴露,並能夠用於準確、一致地估計該池的違約機率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
第五十五條 在確保有效區分風險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靈活地選擇風險分池方法。商業銀行風險分池方法應保證分池的穩定性和一致性,如果出現零售風險暴露資產池之間頻繁調整,商業銀行應審查風險分池方法。
第五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選擇可靠的風險因素進行風險分池,這些因素應同時用於零售業務信用風險的管理。商業銀行選擇風險因素時,可以採用統計模型、專家判斷或綜合使用兩種方法。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將零售風險暴露分為三大類,即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格的循環零售風險暴露和其他零售風險暴露。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對已違約和未違約的零售風險暴露分別進行風險劃分;對不同國家的零售風險暴露,應分別進行風險劃分,如商業銀行能夠證明,不同國家零售風險暴露的風險具有同質性,經監管部門認可,可不單獨分池。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保證債務人和債項在資產池之間保持合理分布,避免單個池中零售風險暴露過於集中。若單個資產池風險暴露超過該類零售風險暴露總量的30%,商業銀行應向監管部門證明該資產池中風險暴露具有風險同質性,並且不會影響估計該池的風險參數。
第二節 風險分池方法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數據情況,選擇適合本銀行實際的分池方法,可以根據單筆風險暴露的評分、賬齡等風險要素進行分池,也可根據單筆風險暴露的違約機率、違約損失率和違約風險暴露等風險參數進行分池。
第六十一條 對於數據缺失的零售風險暴露,商業銀行應充分利用已有數據,並通過風險分池體系的設計彌補數據不足的影響。數據缺失的程度應作為風險分池的一個因素。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採用信用評分模型或其它信用風險計量模型估計零售風險暴露風險參數時,相關模型的使用應達到本指引第三章第六節的所有要求。
第三節 風險分池標準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書面的資產池定義以及風險分池流程、方法和標準。相關規定應明確、直觀、詳細,確保具有相同信用風險的零售風險暴露劃分至同樣的資產池
商業銀行的風險分池的標準應與零售業務管理政策保持一致。風險分池結果應與長期經驗保持一致。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確保不同業務線、部門和地區的零售風險暴露分池標準一致,如果存在差異,應對風險劃分結果的可比性進行監測,並及時完善。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確保分池標準的透明度,便於監管人員、內審人員和其他第三方掌握風險分池方法、重複劃分過程、評估風險分池的適當性。
第六十六條 風險分池應考慮本指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所有相關信息。
考慮債務人違約特徵時,應包含債務人在不利經濟狀況或發生預料之外事件時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商業銀行難以預測將來發生的事件以及事件對債務人財務狀況的影響時,應對預測信息持審慎態度。如果相關數據有限,商業銀行應保守地進行相關分析。
第六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採用長於一年時間跨度的數據,並儘量使用近期數據,確保風險分池的準確性、穩定性。商業銀行擁有的信息越少,風險分池應越審慎。
第四節 文檔化管理
第六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書面記錄零售風險暴露風險分池的設計,建立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文檔。
第六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書面記錄資產池分池方法和標準,至少包括:
(一)分池所使用的方法、數據及原理。
(二)資產池的確定依據及其含義,包括資產池的數量、風險暴露在不同池之間的分布、風險因素的選擇方法、模型和選定的風險特徵。
(三)資產池風險同質性分析、集中度分析以及風險劃分的合理性、一致性等。商業銀行應記錄風險暴露資產池之間的遷徙狀況,以及對資產池與風險分池修改依據及情況。
(四)違約和損失的定義。
第七十條 商業銀行風險分池中使用計量模型的,應就模型的方法論、使用範圍等建立完整的文檔。文檔應至少包括:
(一)詳細描述風險分池所使用模型的方法論、假設、數學及經驗基礎、建模數據來源。
(二)建模數據對零售風險暴露的代表性檢驗情況。
(三)運用統計方法進行模型驗證的情況,包括時段外和樣本外驗證。
(四)標示模型有效性受限制的情形,以及商業銀行的解決方法。
第七十一條 採用外部模型也應達到本指引規定的文檔化要求。
第五章 內部評級流程
第一節 總體要求
第七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內部評級流程,確保非零售風險暴露內部評級和零售風險暴露風險分池過程的獨立性。評級政策和流程應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 內部評級流程包括評級發起、評級認定、評級推翻和評級更新。
零售風險暴露的風險分池通常不允許推翻。若商業銀行允許推翻,應制定書面政策和程式,並向監管部門證明必要性和審慎性。
第七十四條 內部評級流程應體現在商業銀行的授信政策和信貸管理程式中。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確保內部評級流程可靠運行的管理信息系統,詳細記錄評級全過程,以確保非零售風險暴露的債務人評級與債項評級、零售風險暴露風險分池操作流程的有效執行。
第七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整的文檔,以保證內部評級過程的規範化和持續最佳化,並證明內部評級體系操作達到本指引的要求。文檔應至少包括:
(一)評級流程設計原理。
(二)評級體系運作的組織架構、崗位設定和職責。
(三)評級發起、評級認定、評級推翻和評級更新的政策和操作流程。
(四)評級管理辦法,包括管理層對評級審核部門的監督責任等。
(五)評級例外政策。
(六)基於計量模型的內部評級的指導原則及監測。
(七)評級的IT系統需求書。
(八)其他內容,包括評級體系運作程式發生的主要變化、監管部門最近一次檢查以來的主要變化等。
第二節 評級發起
第七十七條 評級發起是指評級人員對客戶與債項進行一次新的評級過程。
第七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評級發起政策,包括評級發起工作的崗位設定、評級發起的債務人與債項範圍、時間頻率、操作程式等。
第七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規定本銀行不同機構對同一債務人或債項評級發起的相關授權流程。
第八十條 評級發起人員應遵循盡職原則,充分、準確地收集評級所需的各項數據,審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無誤地輸入信用評級系統。
第八十一條 評級發起應遵循客觀、獨立和審慎的原則,在充分進行信用分析的基礎上,遵循既定的標準和程式,保證信用評級的質量。
第三節 評級認定
第八十二條 評級認定是指評級認定人員對評級發起人員評級建議進行最終審核認定的過程。
第八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設定評級認定崗位或部門,審核評級建議,認定最終信用等級。
評級認定的崗位設定應滿足獨立性要求,評級認定人員不能從貸款發放中直接獲益,不應受相關利益部門的影響,不能由評級發起人員兼任。
第四節 評級推翻
第八十四條 評級推翻包括評級人員對計量模型評級結果的推翻和評級認定人員對評級發起人員評級建議的否決。
第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明確的評級推翻政策和程式,包括評級推翻的依據和條件、許可權劃分、幅度、結果處理以及文檔化等。
第八十六條 對基於計量模型的內部評級體系,商業銀行應監控專家判斷推翻模型評級、排除變數和調整參數的情況,並制定相應的指導原則。
第八十七條 對基於專家判斷的內部評級體系,商業銀行應明確評級人員推翻評級結果的情況,包括推翻程式、由誰推翻、推翻程度。
第八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評級推翻文檔,在評級系統中詳細記錄評級推翻的理由、結果以及評級推翻的跟蹤表現。
第五節 評級更新
第八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書面的評級更新政策,包括評級更新的條件、頻率、程式和評級有效期。
第九十條 商業銀行對非零售風險暴露的債務人和保證人評級應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對風險較高的債務人,商業銀行應適當提高評級更新頻率。
第九十一條 商業銀行可根據內部風險管理的需要確定債項評級的更新頻率,但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對風險較高的債項,商業銀行應適當提高評級更新的頻率。
第九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獲得和更新債務人財務狀況、債項特徵的重要信息的有效程式。若獲得信息符合評級更新條件,商業銀行應在三個月內完成評級更新。評級有效期內需要更新評級時,評級頻率不受每年一次的限制,評級有效期自評級更新之日重新計算。
第九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持續監測每筆零售風險暴露風險特徵的變化情況,並根據最新信息及時地將零售風險暴露遷徙到相應資產池中。
第九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產品和風險特徵、風險估計的時間跨度以及零售業務風險管理的要求,確定更新檢查頻率,但至少每年檢查一次各類資產池的損失特徵和逾期狀況,至少每季度抽樣檢查一次資產池中單個債務人及其貸款的情況。
由於百科的字數要求,後半部暫時不放到這裡,將放到詞條《銀監會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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