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融資業務

商品融資業務

商品融資業務是指銀行與供應商、經銷商通過簽署三方協定的方式,對經銷商提供的以控制商品提貨權為前提的融資業務,是基於存貨、儲備物或在交易所交易應收的大宗商品進行的結構性短期信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品融資業務
  • 相關人:銀行與供應商、經銷商
  • 性質:三方協定
  • 對象大宗商品
特點,與傳統質押的區別,主要風險,(一)擔保風險,(二)契約風險,應對措施,

特點

根據《中國工商銀行商品融資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商品融資,是指基於我行委託第三方監管人對借款人合法擁有的儲備物、存貨或交易應收的商品進行監管,以商品價值作為首要還款保障而進行的結構性短期融資業務(不包括期交所標準倉單質押融資)。商品融資和其它貸款品種最大的區別在於擔保方式和擔保物的特殊性,它以動產作為質物提供質押擔保,從這個意義上說,商品融資實際上就是商品質押融資。
在具體的商品融資業務中,商業銀行可通過監管企業提供的庫存商品信息和可靠監管,有效實現對借款人資金流、物流、信息流的統一監控,降低因借款人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風險,有利於拓寬中小企業信貸市場。因此,商品融資業務日益受到國內的歡迎和重視。
1.商品融資業務基於商品信用、以商品出質為擔保提供融資,商品所有權不轉移。其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並突破在傳統上主要依賴企業綜合資信辦理融資業務的瓶頸。涉及的商品具有統一規格和品質、流動性強、市場價格透明的大宗商品(如煤、鋼鐵、石油等)。
2.商業銀行目前以靜態和動態兩種模式開辦商品融資業務。主要模式集中在以動產權利憑證(如倉單)或動產(如存貨或大宗商品)作為質物而發放的短期融資,以及以未來貨權為基礎的保兌倉項下的短期融資。

與傳統質押的區別

1.商品融資業務中的出質商品由物流監管企業代表質權人實現占有。傳統意義上,只有質權人占有出質財產,質權才能生效。由於直接占有出質商品並不現實,而通過引入物流監管企業,由其按照商業銀行的委託對出質商品進行占有,並發揮倉儲優勢代理對出質商品進行監管就成為必然的選擇。
2.商品融資業務中的出質商品多處於動態的流轉狀態,具有浮動性。目前商品融資業務中的各方當事人已多採用動態監管模式,事先約定出質商品的最低要求,在此基礎上出質商品就可以更換,可以用於流轉買賣。與傳統意義上靜態質押強調出質財產的固定性、特定化相比較,其靈活適用性更強。
3.商品融資業務中的商品質押在某種程度上突破了傳統質押所適用的“一物一權”原則。商品融資業務中,出質人提供的質物一般是大宗商品,具有集合物、不特定化的特點,且多採用滾動質押方式,由此產生多物一權的現象。
4.商品融資業務倉單質押模式下的倉單多為非標準倉單。由於商品融資業務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商業銀行主要考慮商品自身的品質、流動性等是否達到預期的標準,融資項下的商品成為業務開展的重心,因此所出倉單是否為標準倉單不是業務審查的重要因素。
5.商品融資業務中的質押涉及的關係人具有多重角色。貸款人既是債權人、質權人,又是監管委託人;物流監管企業既是倉儲保管人,又是質權人的委託代理人(即實際監管人);借款人既是債務人、出質人,又是存貨人。可以說商品融資業務中的質押關係已不僅僅是物權法、擔保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還混雜著借貸關係、倉儲關係、委託關係等契約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主要風險

由於商品融資業務中的商品質押關係還混雜著借貸關係、倉儲關係、委託關係等多重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商品融資業務中的質押風險可以根據其性質分為擔保風險和契約風險。

(一)擔保風險

1.商品出質中的轉移占有風險。由於商品具有易於轉移、難以控制的特點,在操作環節中,商業銀行的經辦人員往往將取得由倉庫方出具的商品入庫收據視為相關質押手續和程式已經完成,當作商業銀行已經對出質商品實現了占有。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僅憑商品入庫收據並不能完全實現物權法上的轉移占有,畢竟在法律上對物的占有和存放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簡單地把占有與存放等同起來,將會發生因出質商品未實際轉移占有而造成質權不能設立和生效的風險。
2.“物權法定”對商品“滾動質押”的不利影響。目前,我國《物權法》、《擔保法》中都沒有滾動質押的相關規定,從司法實踐和法學界的普遍理解與認同來看,倉單或動產質押在大多數情況下也都被認同為固定的靜態質押。因此,按照物權法定原則,已被業界廣泛接受和實際運用的“滾動質押”在物權法看來似處於一種合乎情理卻不合法的尷尬境地,其物權效力是否被司法機關所認可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且此種狀況下當事人還存在著締約過失責任,債權人(質權人)的合法權益並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其潛在較大的法律風險
3.動產擔保物權競合風險。在商品質押期間,在同一商品上需要特別關注質權與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兩種動產擔保物權競合風險。
(1)質權與抵押權競合。我國《物權法》、《擔保法》雖然承認動產抵押和動產質押,但對於同一動產上同時存在抵押權和質權而產生約定擔保物權競合時應如何處理的問題卻是由司法解釋①來彌補立法上的不足。司法解釋的適用似乎僅針對抵押權設立在先而質權設立在後的情況,因為動產抵押權設立後兼采登記對抗主義,可以通過登記公示明確界定其設立時間,而質權設立以轉移占有為生效要件,何時實現及是否最終實現對質物的轉移占有通常只有質權人和出質人的一面之辭,公信力略顯不足,所以質權設立在先而抵押權設立在後的情況被假定為幾乎不存在,或是出於出質人/抵押人的惡意。
(2)質權與留置權競合。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並有權就留置財產優先受償。同一動產上已設立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對商業銀行而言,在引入物流監管企業提供第三方監管的情況下,若借款人(出質人)不能按期支付有關保管費用,則物流監管企業將可對出質商品採取留置措施,這必將影響商業銀行質權的實現。因此,如何通過三方協定的約定明確和保證出質商品保管費用的支付,以及對出質商品的留置權進行合理限制或排除,並能兼顧保障物流監管企業的合法權益,將成為避免產生因留置權與質權競合而導致商業銀行質權難以實現的風險的關鍵所在。

(二)契約風險

1.商品融資質押監管協定的法律性質辨析。目前普遍的商品融資質押監管協定不僅包括了物權法上的質押擔保權利義務關係,還涵蓋了倉儲、委託、監管等契約法上的多重權利義務關係。究其本質而言,應歸屬於非典型契約一類。非典型契約面對的主要難題在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完備時應如何具體適用法律,目前法律中無與之最相類似的規定。總體上,要準確適用法律解決商品融資質押監管協定的契約糾紛並非易事,各方當事人在多方協定中的權責如何準確界定、分配,並能以各方當事人理解一致的文字表述固化下來反將成為日後解決契約糾紛的關鍵依據。
2.多方協定中的權責分配。作為商品融資業務中最根本的基礎契約,商品融資質押監管協定涵蓋了多重權利義務關係,協定的三方當事人在其中充當了多種角色。
從表1可見,在混雜著多重權利義務關係的商品融資質押監管協定履行過程中,若各方當事人,特別是物流監管企業的權責分配不清、約定不明,或監督機制不健全,則會導致物流監管企業因過錯或過失而未能落實某一環節必需的職責要求,由此極有可能產生連鎖反應,導致各個權利義務關係陷於崩潰,或者出現契約漏洞,被物流監管企業與借款人利用而惡意串通聯手欺詐商業銀行騙取貸款

應對措施

1.完善質物轉移占有手續。由於商品融資業務涉及的法律關係複雜、操作環節多,如果相關行為未能發生法律效力,特別是出質商品不能實現轉移占有,則質權面臨不能設立的風險。由於動產質押是以轉移占有的方式來達到公示目的,商業銀行和物流監管企業在實際操作中要對出質商品已經發生轉移占有的事實予以證據固化,還要務必注意不同的倉儲保管方式下轉移占有手續在內容和形式上的完善,如倉儲場地的劃分及其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以及質押確認回執、質物清單或倉單的簽發等。
2.完善對第三方監管的管理。物流監管企業在商品融資業務中是借貸雙方實現資金融通的橋樑,是商業銀行實現質權的關鍵所在。因此,完善對第三方監管管理的首要工作就是要優選在經濟實力、制度規範、人員配備、實操管理、信息系統、服務網路等方面均較為雄厚和齊備,有較為先進和成熟經驗及內部機制的物流監管企業作為商品融資業務的合作對象,實行嚴格的合作準入管理。
其次,對經過資質評估獲得認可的物流監管企業,應與其簽訂商品融資質押監管合作協定(框架性協定),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明確質押監管業務的操作流程和各環節職責要求以及違約條款和救濟措施,通過協定形式以制度化的管理措施對物流監管企業的監管行為進行約束和評價。
再次,商業銀行應認識到引入物流監管企業的合作並不代表信貸風險完全轉嫁給物流監管企業承擔,商業銀行也應當履行必要的貸後管理職責。一是要關注出質商品市場價值的波動情況,採取“盯市”措施,設定合理的商品市場價值風險控制線及相應的補救措施。二是要定期或不定期到保管出質商品的倉庫中實地核查,掌握出質商品的流轉和監(保)管情況,檢查物流監管企業的履職情況,有效防止物流監管企業出現監管失職、監守自盜,甚至與借款人(出質人)惡意串通聯手欺詐欺取貸款等現象。
最後,商業銀行還要對物流監管企業建立優勝劣汰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市場了解、同業通報、媒體反饋等方式掌握物流監管企業的資信和履約情況,對有不良記錄、已不勝任監管職責的物流監管企業要及時予以淘汰。
3.明確多方協定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商品融資質押監管協定是商品融資業務中最根本的基礎契約,涵蓋了商業銀行、借款人和物流監管三方之間的多重權利義務關係,如何準確釐清各方當事人的角色併合理分配各方當事人的權責內容,已成為確保該份協定得以順利履行、避免產生糾紛的必要前提,也成為商業銀行能夠有效實現質權的基礎。商品融資質押監管協定中應至少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借款人為出質人、商品所有權人、存貨人、投保人,以其商品向商業銀行出質,以為借款人和雙方另行簽訂的某一借款契約項下的融資提供質押擔保。出質商品須符合商業銀行關於商品用途、種類、數量、品質、價值等最低要求,超出最低要求之外的商品可以提取、更換而用於流轉買賣。出質商品須於商業銀行指定的倉庫中進行倉儲保管,並由借款人支付倉儲費用和購買以商業銀行為保險賠償金第一請求權人的財產保險保單正本須交由商業銀行保管)。
(2)商業銀行為質權人、委託人,就借款人出質的商品價值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委託授權由物流監管企業對出質商品實施監管,由物流監管企業代表(代理)商業銀行對出質商品實施直接和現實的管領及控制。借款人(出質人)須於約定期間內將出質商品存放於指定倉庫,並交由物流監管企業監管(占有)。融資/質押期間,商業銀行有權對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進行必要的查驗。
(3)借款人(出質人)與物流監管企業之間就出質商品的轉移占有應履行必要的手續,包括但不限於簽發(收)出質通知單、商品出入庫清單、質押確認回執、質物清單、倉單單據,這些單據應當具有三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格式和基本內容。
(4)物流監管企業為委託代理人、倉儲保管人、監管人。一是接受商業銀行的委託在融資期間內履行對出質商品的監管責任;二是按照商業銀行和借款人(出質人)的要求對出質商品進行倉儲保管。
(5)協定效力、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條款。由於商品融資質押監管協定屬於非典型契約中的聯立契約,其涵蓋了質押契約、倉儲契約、委託契約、監管契約多種有名契約和無名契約,涉及到擔保法律關係和契約法律關係,因此,商業銀行、借款人和物流監管企業三方當事人應遵照意思自治原則,經友好、平等協商,參照物權法、擔保法、契約法的相關規定,在擬訂協定過程中按照上述權利義務內容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責範圍,以期日後業務合作順利,儘量減少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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