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稅

工商稅

工商稅是指對一切從事工商、外貿進口和服務行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產品銷售收入或業務收入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它於1973年稅制改革時,由原工商統一稅及其附加、對工商企業徵收的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鹽稅等簡併而來。1971年8月,財政部召開全國稅制改革座談會,在總結各地試行“行業稅”經驗的基礎上,擬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稅條例 (草案)》,次年3月報經國務院批轉全國試點,並決定從1973年起在全國試行工商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商稅
  • 外文名: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tax
  • 屬性:流轉稅
  • 實施時間:1973年
主要問題,歷史,發展,稅制改革,種類劃分,特點,徵收管理,

主要問題

當時工商稅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工商稅工商稅
(1)“道道徵稅、重複徵稅”。這種稅制,造成同一商品的稅收負擔的不平,不利於專業化生產和社會化協作生產的擴大。
(2)流轉稅的稅種過於單一。
(3)批發環節不課稅。
(4)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不同稅制,不利於外企在相同條件下的競爭。
因此,從1979年起,開展了各種調查研究和試點工作。到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工商稅劃分為增值稅產品稅、營業稅三種稅,鹽稅仍成為一個獨立稅種。

歷史

根據《易·繫辭下傳》中說:“神農氏作,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史記·五帝本紀》上說:在繼堯任氏族聯盟領袖以前,曾經“耕歷山,漁雷澤,陶河賓,作什器於壽丘,就時於負夏”,即不僅務過農,捕過魚,還從事過陶器、什器等手工業和經營過商業。這表明我國早在原始社會末期,就已經有手工業和商業出現了。及至兩代建立了奴隸制國家以後,由於當時的手工業和商業多系官營,並不徵稅。而對一部分邑市的私人坐商,則只向其所住官家邸舍收取租金,也不稅其所賣貨物;對過往關卡的私人行商,只檢查其有無違反禁令,並不稅其攜帶的貨物。後來,到了周朝,朝著工商業的進一步發展,私人經營者日漸增多。相應地,已有必要由政府一方面對私人工商業的經營範圍作出種種限制,如規定:“有圭璧金璋不鬻(賣)於市,命服命車不鬻於市,宗廟之器不鬻於市,犧牲不鬻於市,戎器不鬻於市……”等等;另一方面,開始實行對私人工商業課取稅金。至於對官營工商業,則繼續不予徵稅。由此可見,我國在、商兩代統治的1000年左右時間裡,雖有工商業,但是並不徵稅。只是到了周朝,才出現了早期的工商稅。從那時以來,已經有3000年左右的歷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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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工商稅的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對商旅課徵的關市之賦;對礦、林、漆等土特產品課徵的山澤之賦;對出售剩餘物品等雜項收入課徵的幣余之賦。它們都由專設的機關分別負責徵收。如市稅的徵收機關稱作“廛人”,負責課徵“糹次布”、“總布”等稅。其中,“糹次布”是直接對商人課徵的一種商鋪稅;“總布”則是對守斗斛銓衡者課徵的一種居間牙稅,為我國牙稅的肇端。關稅的徵收機關稱作“司關”,它的職責是:掌管國家的“貨節”(屬於進出口證的性質);檢查進出關口的貨物,按章徵稅;如發現逃稅,除沒收貨物以外,還要處罰;遇有凶年,可免予徵稅。據史書所載,周朝的關稅,曾推行於齊、晉、宋等一部分諸侯國家。至於山澤之賦,它的徵收機關則有“角人”、“羽人”等,分別負責對齒角、羽翮等產品進行征課,稅率為25%。

發展

1966年四月起,根據“合併稅種、簡化徵收”的方針,對國營企業徵稅探索過簡化稅制的辦法。經過試點,國務院於1972年3月31日批轉了財政部《關於擴大改革工商稅制試點的報告》和所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稅條例(草案)》,要求各地在1972年擴大試點,做好準備工作,1973年全面推行。1973年,在全國推行工商稅,對國營、集體和個體經濟普遍徵收,外商投資企業仍執行原稅制。1979年以後,由於貫徹了改革開放的方針,實行社會主義有計畫的商品經濟,重視了價格、稅收、信貸等經濟槓桿的調節作用,過於簡化的工商稅制同經濟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的矛盾也突出起來。改革工商稅的稅制,就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改革工商稅的稅制,就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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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改革

為適應社會主義有計畫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關於改革工商稅制的構想》,與第二步利改稅同時進行的一次工商稅制的全面性改革。
為了促進城市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搞活經濟,調整和完善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並使企業在經營管理和發展上有一定的財力保證和自主權,調動企業和職工搞好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國務院於1984年9月18日在批轉了財政部《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辦法》的同時,發布了有關稅收條例(草案),其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並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保留稅種,暫緩開徵”,“屠宰稅燒油特別稅、建築稅以及獎金稅等,仍按原規定徵收”。

種類劃分

這次稅制改革是將原工商稅按照徵稅對象劃分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鹽稅;增加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將第一步利改稅設定的國營企業所得稅和調節稅加以改進。這樣,在這次全面改革中,共推出了11個稅種。
上述幾種稅均從1984年10月1日起實施。作為保留稅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後來也陸續開徵。這樣,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就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國稅制的面貌。由原來適應產品經濟的單一稅制,轉向適應社會主義有計畫商品經濟發展需要的多稅種、多層次、多環節發揮調節作用的復稅制;由原來的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體系向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其他稅種相配合的新的稅制體系,從而使中國的工商稅制步入新的軌道。
我國共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菸葉稅、關稅、船舶噸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19個稅種,其中,16個稅種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由國務院決定從2000年起暫停徵收。關稅和船舶噸稅由海關部門徵收,另外,進口貨物的增值稅、消費稅由海關部門代征。

特點

工商稅有以下特點::一是稅源大、範圍廣。工商稅是我國現行稅收體系中的一個主要稅種,在各稅收入中居於首位,約占整個稅收收人總額的80%以上。在國民經濟活動中,凡屬經營各種產品的生產、銷售以及從事服務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論其經濟性質是全民、集體還是個體,不論其經營方式是固定還是臨時,不論其所在地區是城市還是農村,除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外,都要交納工商稅。二是按產品銷售收入徵稅,收入比較穩定。由於工商稅的主要徵稅對象產品銷售收入、納稅人只要發生銷售行為、取得了收入,不論其成本高低、也不論其有無盈利,都要交納工商稅。

徵收管理

原文不知所云,與詞條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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