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財政性投資基本建設工程項目資金監督管理規定

《唐山市財政性投資基本建設工程項目資金監督管理規定》在2005.12.19由唐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財政性投資基本建設工程項目資金監督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12.19
  • 實施時間:2006.02.01
經2005年12月7日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投資基本建設工程項目資金的管理及財務監督,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安排工程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
國家、省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建設資金;
(四)政府轉貸、擔保融資安排的建設資金;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資金。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性投資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受財政部門委託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和施工過程中的重大變更進行評估和審查,並向財政部門出具評審報告。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發展需要、財政狀況合理安排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預算。
第六條 列入年度財政性投資基本建設計畫的項目,財政部門應當出具資金安排意見。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畫的應急工程,經本級政府同意,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追加臨時預算或在下年度安排預算。
第七條 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實行專戶管理。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中有單位自籌資金的,項目單位將自籌資金繳存自籌基建存款賬戶。基本建設項目中自籌資金屬於減免費用或投入勞務的除外。
自籌資金不足或不繳存財政部門開設的自籌基建存款賬戶的,財政部門不予撥付預算安排的基建資金。
第八條 工程預算由建設單位通過招標方式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編制後報送財政部門。建設單位報送工程預算時應當附有立項批准檔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消防圖紙審核意見書、工程施工圖、預算書、施工組織設計等基本資料。
第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報送工程預算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根據施工圖編制的工程預算與原批准概算是否相符;
(二)有無擅自擴大投資、建設規模;
(三)有無變動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和主要設備選型。
第十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供應單位。
重要的公共設施的設計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一條 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需要變更設計的,項目單位、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設計單位和工程造價、監理等機構研究確定,形成審評資料。經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確認後,作為追加建設投資的依據。
變更重大設計,應當報本級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基本建設工程項目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工程用款支付應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項目單位按工程進展情況及工程監理單位簽認工程報表,填報工程用款計畫,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核實後撥款。
項目單位應當預留工程價款結算額5%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於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後清算。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施監督管理。隱蔽工程驗收、工程簽證應當做到情況清楚、數據真實、圖式完整、責任明確;項目主管部門、監理單位應當在簽證單上籤字確認。對引起工程造價增減的工程簽證,應當按月報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當按月編制工程進度和資金收支使用月報表,於次月3日前分別送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每季度向政府報送基本建設資金計畫執行情況分析和重點工程資金撥付進度。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結算、決算的編制工作。
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後,項目單位應當及時編制竣工財務結算。竣工財務結算應當對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概況、甩項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調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做出說明。
竣工財務結算經主管部門初審後報財政部門審查。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經財政部門審查的結算編制竣工決算。在竣工財務決算批覆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人員不得調離。
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項目單位做好竣工財務結算、決算的編制工作,
第十六條 財政性投資基本建設工程,竣工決算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竣工決算的審計不收取費用,所需經費列入同級預算。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據審計機關對項目單位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的審計決定批覆竣工決算。
第十八條 對建設周期長、投資大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的審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法招標工程,審查工程施工後的增減項目和有爭議的內容,招標契約部分按原約定執行;
(二)單項工程的某一單位工程有爭議,或單位工程的某一部分有爭議的,其他單位或部分工程按原約定執行;
(三)特殊工程在部分項目(子目)的預算定額、費用定額運用上有爭議的,其他單位或部分工程按契約約定執行。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提高工程造價管理水平,禁止高估冒算。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監理職責,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契約管理,協調項目單位與施工單位的關係。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管理人員、監理稽核人員在現場簽證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6年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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