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

為進一步最佳化我市金融發展環境,構建區域性現代金融服務體系,為全市科學發展示範區建設提供金融支撐,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
  • 類別:意見
  • 地點:唐山市
  • 類型:促進金融業發展
唐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 唐政發〔2008〕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園區、管理區、工業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一、加強誠信唐山建設, 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石,是實現經濟與金融良性互動、安全運行、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以打造“誠信唐山”為目標,以政府主導、銀企互動為手段,以降低金融信貸風險為突破口,全面推進企業和個人徵信、誠信體系建設,積極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一)大力開展創建全國金融生態城市活動。突出政府主導作用,加強綜合協調和巨觀指導,統籌全市金融生態建設工作。制定我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規劃、目標、任務和程式,探索建立完善的金融生態環境評價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納入各級政府和部門的目標考核範圍。進一步加大對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宣傳和引導力度,深入開展以“誠實守信、重諾踐約”為核心內容的系列誠信創建活動,不斷提升政府、企業和廣大民眾的誠信意識,大力營造“人人知誠信、人人講誠信”的社會氛圍,全面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進程。
(二)加強企業和個人徵信體系建設。加快建立和完善由人民銀行牽頭的企業與個人徵信體系,依託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對金融機構、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海關、質監、建設、環保、法院、電信等部門的信息資源進行整合。提高徵信體系的運用效率,組織協調各職能部門簽署信用信息採集與共享合作協定,設立共享查詢平台,為外來投資者、金融機構和社會各界及時提供全面真實的信用信息查詢服務。對信用好的企業和個人,在項目審批、工商年檢、信貸服務等方面給予優惠和便利,對不講信用的企業和個人要依法制裁和曝光。
(三)切實維護金融企業的合法權益。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人民銀行和各監管部門履行職責,依法強化監管,促進金融安全高效穩健運行。各級司法機關要加大打擊逃廢金融債務的力度,維護金融企業的合法權益,嚴懲金融違法犯罪活動。積極探索建立金融案件立案、執行的綠色通道,法院、公安、監察、稅務、國土等部門要積極協助金融機構採取法律手段加大金融債務的清收力度,切實維護金融債權。
(四)健全和規範金融中介組織。積極發展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信用擔保、評估評級等信用中介機構,適時引進外資信用評級機構,積極推行企業外部信用評級,鼓勵開展風險投資中介服務和消費信貸諮詢服務,提升專業化服務水平。加快建立和完善中介機構業務監測體系,規範中介市場和中介經營主體行為,引導中介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中介服務,消除中介機構信息失真、虛假報告、虛假認證行為,提高中介機構的公信力。
二、加大扶持力度,促進金融業加快發展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對金融業的調控能力,積極引導和調動金融和投融資機構服務地方經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借鑑深圳、大連、寧波等市的先進經驗,建立貢獻評價機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多種所有制和多種經營形式的現代金融體系,促進金融領域充分競爭,推動金融業加快發展。自2008年起,市財政設立促進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並視財力情況逐年增加,用於獎勵為加快推進我市金融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一)活躍金融業競爭主體。鼓勵外埠金融和投融資機構來唐發展,吸引社會資本設立多種形式的地方法人金融和投融資機構,積極引進高級金融業管理人員。
1、引進金融和投融資機構總部、地區總部、資產管理公司等,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註冊資本1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2000萬元;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補助1500萬元;註冊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國內外知名金融機構在唐新設分支機構,視其營運資金撥付情況,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50-500萬元。補助資金專項用於考察和開辦費用。如以上機構5年內撤銷,補助資金全額返還。
2、引進金融和投融資機構總部、地區總部、資產管理公司,國內外知名金融機構在唐新設分支機構,以及註冊設立具有一定規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貨幣經營公司、保險公司、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產業基金和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機構等,五年內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重點扶持,前兩年扶持資金不低於企業繳納營業稅地方分成部分,後三年不低於企業繳納營業稅地方分成部分的50%;自獲利年度起,五年內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獎勵,前兩年獎勵資金不低於企業繳納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後三年不低於企業繳納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50%。對其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低於企業繳納的契稅和前三年房產稅地方分成部分。
3、新設金融和投融資機構從市外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低於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50%,獎勵期限五年。
(二)鼓勵金融和投融資機構加大對地方經濟的支持力度。分別設立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貢獻獎”和監管部門“金融發展貢獻獎”及若干單項指標獎,對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業績突出的市級金融機構以及對金融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等,給予精神和物質鼓勵。獲獎單位人員的獎勵額度和方式由各獲獎單位自行安排,班子成員的獎勵比例不低於50%。
1、設立“銀行業金融貢獻獎”。對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信貸政策和巨觀調控政策,努力增加信貸有效投入取得突出業績,在本系統內排名靠前且當年沒有發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風險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年終授予“金融貢獻獎”,並向其上級機構通報工作業績。“銀行業金融貢獻獎”根據新增貸款投放額度和增幅確定,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設立“保險業金融貢獻獎”。對為參保客戶提供更多、更快理賠,在推進農業保險、責任保險、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發展方面做出較大貢獻,當年無違法違規行為,年終授予“金融貢獻獎”,並向其上級機構通報工作業績。“保險業金融貢獻獎”根據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和增幅確定,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重大事故、災害發生後迅速勘察理賠,貢獻突出的,視具體情況提高獎勵金額。
3、設立“金融發展貢獻獎”。對人民銀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唐山銀監分局、河北保監局駐唐監管組等市級金融管理部門,在引入金融機構、支持金融改革發展、解決金融難題和開展重大活動中取得明顯成效,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金融發展貢獻獎”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4、設立個人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投融資機構單項指標獎。對在唐山註冊設立的證券、期貨、金融租賃、信託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產業基金、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地方金融和投融資機構及個人,為我市資本市場發展、募集資金以及在支持“三農”、中小企業發展方面做出較大貢獻,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完善對金融和投融資機構的風險補償機制
1、建立對金融和投融資機構的業務補償機制。對在融資活動中由於客觀原因和政策環境發生變化,出現較大風險或造成較大損失時,仍堅持信守承諾,履行契約,能夠與企業共渡難關的金融和投融資機構,對承擔社會公益性無收益或低收益業務的金融和投融資機構,市政府給予業務補償,即對政府掌握的公用工程、基礎設施及重要產業支撐項目等優質項目的投資信貸業務,財政、社保基金、醫保基金、住房公積金等資金的存款和理財管理業務等,凡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該類金融和投融資機構。
2、建立財政資金存款與金融機構對地方經濟支持度掛鈎機制。各級政府在保證財政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家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優先選擇貸款規模大、存貸比高的市級銀行機構作為政府財政資金的存款銀行,調動銀行增加貸款的積極性。
3、建立金融和投融資機構中小企業貸款的風險補償制度。借鑑省內外經驗,市財政視財力情況逐年擴大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規模,對金融和投融資機構的中小企業貸款給予風險補償。
4、建立重大項目融資配套支持體系。對重點企業、重點行業和領域的投資項目,特別是基礎建設項目,市政府通過一定的融資平台,提供資本金支持,彌補經營和建設主體資本金不足問題,為金融和投融資機構貸款提供配套支持。
三、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發展資本市場是我市經濟發展的戰略需要。通過推進企業上市、引導企業發行債券、鼓勵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和產業基金等多種形式,最佳化資本市場結構,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努力構築具有區域特點的融資市場體系。
(一)努力推進企業上市工作。通過厚基礎、排梯隊、扶重點,推動大型骨幹企業整體上市,組織一批條件成熟的中小企業在境內外發行上市,引導潛力較大的企業適時進入創業板、境內外櫃檯交易等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充分利用境內外資金,為唐山科學發展示範區建設和經濟發展服務。市政府設立推進企業上市專項基金,專門用於獎勵新增上市企業、為上市企業融資做出較大貢獻單位和個人,以及推進企業上市的培訓費用和工作經費。
1、加大對上市資源的培育力度。按照“上市一批、申報一批、篩選一批、孵化一批”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上市資源培育機制,加強對上市企業後備資源庫的動態管理,區別企業不同特點和上市進程,實行分類指導和全過程跟蹤服務,及時協調解決企業在轉制、輔導、上市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對重點培育對象進入輔導期和境外上市進入程式,堅持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特事特辦,急事急辦,中小企業資金不足時,可申請企業上市專項基金墊付部分前期費用,企業上市後或三年內未能上市的,悉數歸還。
2、對上市公司和重點培育的擬上市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和重組整合過程中,涉及房產、車輛等資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過戶的,市發改委、國資、房管、國土資源、交管等部門按相應的規定程式辦理,只收工本費(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對重大投資建設項目,優先辦理核准備案或報批,規劃、國土資源、環保部門在政策範圍內優先辦理有關手續。
3、上市公司和重點培育的擬上市企業投資高新技術項目、重點技改項目,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市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和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優先提供企業貸款擔保。支持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支持申報國家和地方高新技術產業資金、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科技三項經費等各項政策性扶持資金。對進入上市程式的企業,電力部門優先保證工業生產用電。
4、上市企業直接融資額80%以上用於我市企業發展的,融資額5億元以下,獎勵企業50萬元;融資額超過5億元(含)的,每增加1億元,增加獎勵10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上市公司通過股權融資、債券融資等形式進行再融資,直接融資資金80%以上用於我市企業發展的,融資額2億元以下,獎勵企業30萬元;融資額超過2億元(含)的,每增加1億元,增加獎勵10萬元,最高不超過60萬元。對實現買殼上市後,將上市公司註冊地遷至我市,在我市納稅的,獎勵企業50萬元。境內外上市(含買殼上市)一家企業,獎勵各方有功人員20萬元。
(二)鼓勵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和產業基金。加快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吸納唐山民營企業富餘資金,解決全市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企業的資金需求。通過引進知名資產經營公司提高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管理水平,加大中小企業的股權投資力度,幫助企業發展壯大,對企業提供增值服務,促進企業儘快在資本市場上市。積極爭取設立產業基金,為我市“四點一帶”建設,特別是曹妃甸建設提供強大的資金支持。通過產業基金提高我市重大建設項目的資本實力,積極促進銀行信貸資金和其他社會資金的有效投入。對投資範圍主要在唐山的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和產業基金,除享受本意見財政給予五年的扶持和獎勵政策外,視企業對我市經濟的貢獻程度,延長扶持和獎勵年限。
(三)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以“四資” (公共資源、資產、資金、資本)整合運作為重點,提高國有資產的營運效益,加快地方投融資體系建設。通過資本運作方式,產生乘數效應,集合更多的資金來滿足經濟建設的需要。“四資”整合目標主要是疏通投融資渠道,服務市場主體;增強我市巨觀調節能力,引導社會資本投向;提高“四資”使用效率,實現保值增值。“四資”整合範圍主要是政府掌控的、具備引入市場機制運作條件的、能夠實現保值增值的資源、資產和資金。包括土地、礦山等自然資源,國有企業、公共設施等國有資產,以及政府資金等。“四資”整合方式就是根據資源、資產、資金的性質進行分類整合。對不宜企業化經營的國有資產,實行政府直接管理,部門平台運作,市場機制推動;對國有經營性資產,實行政府調控指導,企業平台運作;對社會資金,通過政府主導建立的投融資機構採取金融工具吸納、中介平台操作等市場化手段推動國有資本與民營資本的嘗試融合,增強政府對社會資金的引導力和凝聚力。
四、加強組織領導,構建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工作機制
(一)進一步加強對金融工作的領導。市金融證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金融工作的綜合協調、巨觀指導和協調服務工作。各級政府與金融機構要建立協調溝通機制,及時通報情況,搞好協調指導,形成共促發展的良好氛圍。一是建立市金融辦與各金融管理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制定金融產業發展促進措施,解決金融機構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二是建立重大事項溝通機制,市政府就經濟工作的重大決策等,充分聽取金融機構意見,調動其服務和參與決策的積極性。三是建立區域經濟和重點項目推介會議制度,市金融辦牽頭組織,發改委、商務局等單位密切配合,向金融機構通報唐山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重點建設項目情況,加強地方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之間的溝通與協調。
(二)支持金融機構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支持國有金融機構加快改革,主動幫助協調解決實際問題。支持地方性銀行機構加快發展,增資擴股,提高資本充足率,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綜合競爭力。積極爭取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支持,規範開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改革試點,進一步擴大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範圍。
(三)加大人才引進和培育力度。建立完善引進和培養人才機制,加強與境內外金融企業和高等金融院校的交流與合作,通過建立引進機制吸引高層次金融業管理人才。鼓勵金融業建立高管人員薪酬與企業業績掛鈎的激勵制度,健全金融業員工社會保障體系,支持建設職工公寓,對金融行業的企業引進的人才,在落戶、購房、購車、職稱評定、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照顧。
(四)建立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工作機制。市縣兩級政府都要制定金融風險處置預案,建立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努力把風險及時化解在萌芽階段,維護金融穩定。發生風險隱患時,市金融辦要牽頭組織金融監管部門和有關單位進行有效協調,防止風險擴散和矛盾激化。
本意見適用於在我市區域內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中介機構、產權交易機構等國內外金融和投融資機構及市級金融管理部門。本意見具體實施細則由市金融證券工作領導小組制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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