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李曉平案

哈爾濱李曉平案

哈爾濱20年前的一起命案,致17名警方人員成被告,最終2人被判死緩,1人無期,2人有期徒刑實刑,4人有期徒刑緩刑,8人免予刑事處分。但20年來,大多數當事人一直在申訴,堅稱這是一起冤假錯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李曉平案
  • 地點:哈爾濱
  • 人物:李曉平
  • 時間:1991年6月17日
  • 死緩:2人
案情介紹,判決結果,另一個案情版本,警察申訴路,最新進展,

案情介紹

1991年6月17日晚,時年60歲的黑龍江省鄉鎮企業局離休幹部李蝕庸接到訊息稱,他的兒子、34歲的黑龍江省鄉鎮企業局經貿公司進出口部副經理李曉平,受傷在醫院救治。
李蝕庸和兒媳婦潘偉霞迅速趕去,得到的說法是:當晚李曉平因為與警方人員發生爭執,被帶到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後李曉平自己逃跑,在翻後院大鐵門時自己摔傷。
三天后,李曉平因嚴重顱腦損傷,救治無效死亡。李蝕庸和潘偉霞不相信李曉平是自己摔死的,當天寫了《關於李曉平無辜冤死的控告》,懷疑是警察刑訊逼供致死。
隨後的事件進程漫長而複雜。一邊是死者家屬執著控告,一邊是警方人員堅決不承認。事件調查前後反覆多次,歷經四輪法醫鑑定,黑龍江省以及哈爾濱市的多個部門參與調查,最終在省委主要領導的關注下,辦案機關確認該案是一起嚴重的刑事傷害案件。17名警方涉案人員被送上法庭。
1991年6月17日22時許,哈爾濱市國家安全局一處二科副科長王嵐,與科員於某執行任務後,發現轎車右倒車鏡被損壞。兩人詢問恰好在一旁的李曉平,與李發生爭執。二人遂將李曉平拉至附近的南崗公安分局。該局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王國慶將此事安排給當晚民警隊值班負責人於明世。
於明世接受任務後,將李曉平帶進分局一樓民警隊辦公室,詢問倒車鏡是否是他掰的。李曉平否認,於明世打李一記耳光,在場的齊振東、溫洪浪、李磊、謝忠新、李立峰、王嵐、於某等七人,也上前一起對李拳打腳踢。
李不服,大聲喊叫:“公安局為什麼打人!”於明世見李呼喊不停,便向王國慶提出並經王同意,將李曉平連推帶拽帶到分局治安科特業組辦公室,李仍然否認倒車鏡是他掰的。於明世、吳曉克、王敏政、王嵐、於某、齊振東、溫洪浪、李立峰、李磊、謝忠新、盧亞民等11人將李曉平圍住,拳打腳踢李的胸、背、腿等部位數十下。王敏政用電警棍電擊李的背部數下。溫洪浪用手銬掄打李的上身數下。於明世、吳曉克分別用其配帶的“五四”式手槍槍柄,“七七”式手槍槍柄打擊李的頭部數下,將李打倒。謝忠新、於某又朝李的腿部踢數下。王國慶目睹全過程而不制止。李倒地後,王國慶、於明世感到事情嚴重,指使在場的人將李曉平抬出分局辦公樓,繞過後院扔至分局大鐵門外,並偽造了李曉平跳大鐵門摔下的現場。
此後,王國慶讓人將李曉平抬回分局值班室,然後再將李送往省醫院。
李曉平因頭部受鈍力作用,致顱腦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於1991年6月20日10時28分死亡。
邵景志、奚英申、郝雷功、於榮田、韓居六等五人,均系南崗公安分局當時值班人員,在案發後調查中稱“李曉平上廁所後不知去向,後在分局後院大鐵門外發現躺著”。
由此,檢察機關認為:於明世、王國慶等12人涉嫌故意傷害罪;邵景志等五人涉嫌偽證罪。

判決結果

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受理該案後,於1993年7月2日,一審宣判,全部認定檢察機關的指控,並根據每個人認罪態度作出判決,17名被告,於明世和吳曉克被判死緩,王國慶無期徒刑,王嵐、齊振東2人有期徒刑實刑,4人有期徒刑緩刑,8人免予刑事處分。
該判決同時要求犯故意傷害罪的12人,總計賠償家屬3.3萬元人民幣的附帶民事賠償。
1996年3月26日,黑龍江省高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原判。

另一個案情版本

李曉平死亡後,根據家屬的控告,黑龍江省鄉鎮企業局於1991年6月21日給黑龍江省領導寫信,要求過問此事,並附上家屬的控告信,請求“從速嚴懲兇手”。
6月27日,哈爾濱市檢察院聘請了省高院、省檢察院等6個單位12名法醫,對李曉平死因進行了會檢,7月3日作出的結論為:頭部損傷為致命傷。對該損傷有三種意見:一、鈍性物體多次打擊或碰撞形成;二、與粗糙的質地較硬平面物體撞擊形成,符合摔傷;三、打擊和碰撞形成,但也不排除摔傷。該會檢未發現死者受過電擊傷,另外死者雙足底部有紫色出血,無骨折,足背大面積紫紅色皮下出血,肌間出血,符合雙足著地牽拉、扭傷所致。
但死者家屬和單位,對前述省內法醫會檢鑑定不服,繼續上告,省檢察院由此決定,聘請法務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覆核鑑定。7月29日,該所出具了《法醫病理學覆核鑑定書》,結論為:頭部致命傷符合墜落傷。身體另有多處損傷,為非致命傷,其中有的可因墜落碰撞形成,有的損傷其他鈍性暴力作用可形成。
此結論引發死者家屬和單位進一步上訪。此後,黑龍江省紀委、政法委、省檢察院、省監察廳和哈爾濱市紀委等組成省市聯合調查組,重新調查。
與此同時,黑龍江省公安廳也派出一個工作組對案件進行調查,並於1991年12月12日形成《關於對李曉平死亡情況事實部分調查報告》。該報告講述了另一個版本的事件經過。
關於李曉平被帶到南崗分局的過程,這個報告內容基本和本文前述檢察院的起訴書差不多,但有兩點細節差異:其一,李曉平當天喝了酒;其二,王嵐、於某是準備去執行任務。
關於李曉平在分局的遭遇,報告內容和檢察院起訴書大相逕庭。報告稱,當時分局值班是王國慶負責,還有邵景志、郝雷功、於榮田、奚英申,以及食堂廚師韓居六在值班室里。王國慶和王嵐過去認識,看到王嵐將李曉平帶來,他把王嵐叫到值班室外的走廊上問怎么回事。這個時候,李曉平說要去上廁所,於某和值班室的其他人沒有反對,李曉平就自己從值班室另一個門出去了。大約兩分鐘後,王國慶和王嵐回到值班室,還有於明世也進到值班室,但發現李曉平已經不見了。眾人去找,沒找到人。王嵐、於某還有任務要辦,就先走了。
王、於二人走後,王國慶等人繼續議論李曉平可能去哪裡,王國慶遂想到會不會是跳後院大鐵門跑了,就讓邵景志去找找看。邵走到大鐵門處看到躺著一個人,回來匯報說像是那個人。王國慶讓人將其抬進來,發現傷情嚴重,從兜里掏出證件才知道叫李曉平。一邊安排人打電話通知單位,一邊安排車送李曉平去醫院。此時齊振東正好回到分局來,就用他的三輪機車,由李立峰等人陪同送往醫院。

警察申訴路

時隔20年,當年涉案17人中,奚英申、王嵐、齊振東已經先後去世。其餘14人中,當時年齡最小、事發時還不滿18歲的李磊,如今已38歲臨近“不惑”;年齡最大的王國慶,已經75歲,患有帕金森綜合症;72歲的韓居六因心臟病於2010年做手術,目前靠兩個心臟支架在維持著生命。
20年來,17人中的絕大多數一直在申訴,堅稱這是一起冤假錯案。1997年6月,王嵐出獄,並繼續申訴,四處上訪,但求告無門,於2003年去世,時年50歲。王敏政在緩刑考驗期於2000年到期後開始申訴,其父王福也積極參與。曾多年從事刑偵工作的王福仔細研究案件後,發現了諸多疑點,由此也堅決地走上為涉案17人鳴冤的上訪路,而不僅僅只是為“不在現場”的兒子洗脫罪名。“這是建國以來,公安幹警蒙冤的最大一起案件!”王福表示。

最新進展

在王福等人的不斷上訪下,2002年9月,公安部辦公廳發函要求黑龍江省公安廳核查此事,當年11月13日,黑龍江省公安廳向公安部提交報告指出,該案確實存在諸多疑點:
一、認罪重要證據是口供,但實際上多數人不承認犯罪事實,而且認罪的供述之間存在矛盾,認罪供述的形成有誘供、逼供嫌疑;
二、前後四輪法醫鑑定存在矛盾,法院主要採信了李德祥一個人簽名的鑑定,但李德祥的鑑定有諸多問題沒有解答,比如足底傷怎么來的?被認定的打人過程並沒有打過足底;而足底傷恰恰能解釋墜落的問題:從高處跳下,雙足落地不穩,後仰摔倒,頭部著地受傷。
三、案件定性的時間、空間上有問題,而辦案機關對這些細節並沒有求證清楚。(詳見“6·17”案判決認定作案過程示意)
四、其他人的證言:在南崗公安分局後院通往大鐵門必須經過一個拘留所,如果真是打傷人扔到門外,抬人過程中,當晚拘留所門口值班武警肯定會看到。但值班武警證實,沒有發現這個情況,反而證實確實有分局的人去問過他們是不是看到過一個醉鬼,這恰恰能說明南崗分局民警所說李曉平上廁所後來就沒找到的情況是對的。
鑒於以上問題,黑龍江省公安廳建議公安部提請中紀委或中央政法委決定,組成特偵組重新全面複查此案。但這個報告發出後,再無回音。
2007年7月24日,黑龍江省公安廳向黑龍江高級法院發出“工作建議函”,建議對該案立案重審。2008年12月10日,黑龍江省公安廳給黑龍江省人大提交報告,懇請關註解決“6·17”案申訴問題。
2009年4月15日,黑龍江省高院發出“駁回申訴通知書”。但工作人員私下告知王敏政,有這個通知可以直接找最高法院申訴,而最高法院按程式不能再把材料批回來,讓黑龍江省自行解決了。
目前,“6·17”案涉案當事人在向最高法院申訴過程中,還沒有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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