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哈爾濱西客站地區建設引資的若干意見

為鼓勵社會各類資本參與哈爾濱西客站(以下簡稱哈西客站)地區開發建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哈西客站地區實際,提出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哈爾濱西客站地區建設引資的若干意見
  • 時間:2009-05-03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
  • 發布文號:哈政綜〔2009〕24號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
【發布文號】哈政綜〔2009〕24號
【發布日期】2009-05-03
【生效日期】2009-05-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哈爾濱市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哈爾濱西客站地區建設引資的若干意見
(哈政綜〔2009〕24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
為鼓勵社會各類資本參與哈爾濱西客站(以下簡稱哈西客站)地區開發建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哈西客站地區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採取多種合資、合作方式,積極吸引戰略投資者參與哈西客站地區土地一級開發,具體按照《哈爾濱市土地一級開發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參與哈西客站地區土地一級開發的戰略投資者,在參加土地出讓“招、拍、掛”時,哈爾濱哈西老工業區改造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哈西投資公司)將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為戰略投資者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協助。如戰略投資者中標,可將其投入土地一級開發資金作為土地出讓金,直繳至市財政局,並根據資金實際占用時間,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予戰略投資者相應補償。
三、對有意參與哈西客站地區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和建築工程建設的戰略投資者或投資聯合體,將不少於1000萬元合作資金一次性預存在哈西投資公司且預存期限不低於1年的,在工程招投標時,哈西投資公司將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協助。
四、對預存合作資金企業在哈西客站地區建設工程招投標中標的,其預存的合作資金可作為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預存合作資金企業在3年以內中標的,哈西投資公司將根據其預存合作資金占用時間,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予相應補償。
五、預存合作資金的企業在哈西客站地區建設工程招投標中3年未中標的,哈西投資公司將其預存的合作資金退還給企業,並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1個百分點給予補償。
六、對哈西客站地區的道路燈桿、樓體廣告和廣場廣告設施等實行對外招商租賃,租賃期限暫定5年;先期預售租賃權,對一次性付全款的可按標的總額的80%優惠收費或將租賃年限再延長3年;若2年內道路、樓體、廣場未形成廣告載體,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予投資者相應補償。
七、對哈西客站地區的停車場、公廁以及政府投資建設形成的商鋪等資源,以有償使用方式預售對外經營權,有償使用期限暫定3年。3年期滿後,原投資者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取得繼續經營權。若2年內未建設形成上述資源,哈西投資公司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予投資者相應補償。
八、本意見由哈爾濱西客站地區建設辦公室負責解釋。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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