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價格

哄抬價格行為是一種故意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尤其是在商品供不應求時,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可能會引起商品價格過高上漲,造成市場秩序混亂,引起消費者恐慌,形成經濟和社會的不穩定。

行為界定,構成要件,認定要件,量化標準問題,法律責任,

行為界定

類型
1.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
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是一類較為常見的價格違法行為,又可以被分為兩種類型。
一是捏造或者散布虛假的漲價信息。消費者和經營者實施市場行為的前提是獲得價格信息。但在現實市場中,消費者在獲取信息方面往往處於弱勢地位。這就使經營者捏造和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成為可能。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欺騙行為,即通過製造和傳播欺騙性信息,推動價格非理性上漲,藉此牟取不當利益。
二是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散布漲價信息。在一些情況下,經營者所散布的漲價信息本身是真實的,但散布的方式和手段存在問題。例如,在當前,一些企業無視公眾對價格上漲的敏感性和政府管理通脹預期的要求,藉助媒體提前、公開、高調宣布漲價信息。這種行為一方面,加劇了市場恐慌心理,導致了搶購風潮:另一方面,也在客觀上便利了企業之間的價格協調行為。因此,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散布漲價信息,也可能構成價格違法行為。
2.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行為。
一般情況下,儲存多少商品,什麼時間出售,完全由經營者自主決定二但對於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如果經營者多進少售、只進不售或者囤積拒售,就會迸一步減少市場供給,推高價格,損害消費者利益。在立法上,首先要區分企業正常存儲行為和囤積。例如,我國台灣地區法律中對於“囤積居奇”給出了三條認定標準:“一是非經營商業之人或非經營本業之商人大量購存;二是本業商人購入後不應市銷售;三是雖應市銷售但抬價顯然超過合理利潤。,’在實際案件調查中,有關主管部門一般是核查企業價格調整與成本變動之間是否存在合理聯繫,或者是對比企業當期進銷量與往年同期數據。
惡意囤積應當從四個方面進行理解:
首先,囤積的主體主要是經銷商,一些情況下也可能是生產商。經銷商的經營行為主要是賺取進銷差價,有強烈的動機進行囤積,待價格上漲後再售出牟取高額利潤。生產商存儲原材料一般是為了保證生產和減少未來的價格風險。因此,囤積行為的主體主要是經銷企業。但是,在監管中我們也發現,有部分生產企業大量存儲原材料,不是用於生產,而是為了倒賣賺取差價。對於此種情況,也可以囤積論處。
其次,從客觀行為看,表現為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實施大量囤積。在價格監管中,要積極做好日常數據收集工作,儘可能利用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統計信息,根據具體情況對正常存儲數量和周期作出認定。
再次,囤積的對象是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此種商品的市場供求關係已經較為緊張,任何邊際供給量的減少都有可能造成更大幅度的價格上漲,因此是價格監管的重點。
最後,認定惡意囤積有特殊的程式要求。事前告誡是對惡意囤積行為進行定性處罰的法定前置程式。如果經營者聽從告誡,在限定時間內,按限定的價格和銷售對象出售商品,則不再以惡意囤積實施處罰;如果經營者不聽從告誡,不出售商品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出售完畢,則可以按照本條的規定加以處罰。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行為。

構成要件

認定要件

認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大量囤積和以其他方式哄抬價格行為,需要把握以下幾個要件:
(一)具有主觀故意
實施者在主觀上一定具有推動價格上漲的故意。經營者捏造漲價信息,或者明知信息不真實但該訊息有利於提高商品價格,經營者因此隱瞞訊息的不真實性,仍然向消費者傳播,藉機推動商品價格上漲,這就體現了其主觀故意。囤積行為的情況基本相同,經營者在主觀上具有大量囤積,推動商品價格上漲的故意。
(二)具有推動商品價格上漲的客觀行為
法律所追責的價格違法行為必然是主客觀的統一體,即不僅有主觀過錯,還必須有客觀的行為。如果經營者推動商品價格上漲的主觀故意僅僅停留在觀念上,還不能認定為價格違法行為。根據本條的規定,推動價格過高過快上漲的行為主要包括三類:(1)捏造、散布漲價信息;(2)大量囤積:(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
(三)具有導致價格上漲的結果或者重大可能性
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訊息或者惡意囤積將帶來市場連鎖反應,導致原本平衡的市場供求關係在短時期內發生重大改變。例如,通過捏造和散布漲價信息,可能在較短時間內快速增加市場需求,推動價格上漲。囤積行為可能進一步加劇市場供應緊張,推高價格。但是需要明確,認定價格違法行為,不一定要求必須實際發生了價格的過快過高上漲,如果經營者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和囤積居奇的行為,已經具備推動價格上漲的重大可能性的,也可以價格違法行為論處。

量化標準問題

認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大量囤積和以其他方式哄抬價格行為,一個關鍵的要件是造成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或者可能引發商品價格大幅上漲及市場搶購等。過快是一個時間概念,過高是一個程度概念。二者結合,就是指在較短時間內出現了價格的大幅上漲。《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4號)第2條也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或者在生產和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的情況下,大幅度提高或者推高價格的,構成價格違法行為。何為“大幅”上漲,《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沒有明確規定,而是授權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提出,並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確定。

法律責任

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年國務院令第585號修訂)第六條規定:
經營者哄抬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哄抬價格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經營者、行業協會、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包括新聞媒體)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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