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區農經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和田地區農經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為切實改進工作作風,方便服務對象辦理相關農經業務,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務質量,杜絕推諉扯皮現象,結合農經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務對象(各單位、農民或其他人員)到我局辦事或電話諮詢有關事宜時,凡屬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負責接待的經辦人員必須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辦理事項的依據、時限、程式以及所需的全部材料及受理時限或者不予受理理由的制度。
二、經辦人員對到本局辦事的服務對象,對工作職能範圍內的事宜,有一次性告知的義務,對手續、材料不完備或未按規定程式、受理時限辦理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辦的手續、材料或辦理程式、受理時限。
三、對不屬於職責範圍的事項,經辦人也應耐心說明情況,並儘可能告知相關部門地點或聯繫方式。經辦人員在行使告知中,要使用文明用語,嚴禁使用服務忌語。
四、對服務對象所辦事項,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規定不很明確的,或情況比較特殊的,責任人應當在詳細了解的基礎上,及時請示單位領導,並告知服務對象。
五、一次性告知應堅持民眾之上、熱情服務、為服務對象提供便利的原則。經辦人員要認真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對沒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務對象往返多次辦理的經辦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對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於年終考核掛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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