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城

李春城

李春城,男,漢族,1956年4月生,遼寧海城人,1978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3年4月參加工作,哈爾濱工業大學電氣工程系微特電機及控制電器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助理研究員。曾任四川省委副書記、省委民工委書記(兼)。

2015年10月12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春城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遼寧海城
  • 出生日期:1956年4月
  • 畢業院校:哈爾濱工業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雙開處分,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3.04―1975.09,黑龍江省雙城縣農豐公社保勝大隊知青;
1975.09―1978.07,哈爾濱工業大學電氣工程系微特電機及控制電器專業學生;
1978.07―1980.09,哈爾濱工業大學電氣工程系輔導員、教師;
1980.09―1983.07,哈爾濱工業大學電氣工程系微特電機及控制電器專業研究生;
1983.07―1984.03,哈爾濱工業大學德育教研室教師;
1984.03―1985.03,哈爾濱工業大學黨委辦公室副科級調研員;
1985.03―1987.09,哈爾濱工業大學黨委組織部副部長;
1987.09―1988.04,共青團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委副書記、黨組書記;
1988.04―1992.11,共青團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委書記;
1992.11―1995.12,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太平區委副書記、區長;
1995.12―1997.09,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委常委、太平區委書記(其間:1996.09―1997.07,在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7.09—1997.11,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委常委;
1997.11―1998.12,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副市長;
1998.12―2000.08,四川省成都市副市長;
2000.08―2001.01,四川省瀘州市委書記;
2001.01―2001.02,四川省成都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1.02―2003.06,四川省成都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3.06―2003.08,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書記;
2003.08―2005.02,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5.02―2011.09,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書記;
2011.09―2011.11,四川省委副書記、成都市委書記;
2011.11—2012.12,四川省委副書記、省委民工委書記(兼)。
中共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十六屆、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2年12月06日,據中央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四川省委副書記李春城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2年12月13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四川省委副書記李春城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經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雙開處分

2014年4月29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李春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妻、女收受他人所送巨額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弟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濫用職權進行封建迷信活動,造成國家財政資金巨額損失;腐化墮落。
李春城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濫用職權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李春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2014年10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李春城嚴重違紀問題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李春城開除黨籍的處分。

立案偵查

201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中共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湖北省鹹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5年3月19日,湖北省鹹寧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春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春城,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湖北省鹹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春城利用其擔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瀘州市委書記、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四川省委常委、中共成都市委書記、中共四川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5年4月23日上午8時30分,湖北省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春城被控受賄、濫用職權一案。湖北省鹹寧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李春城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經過近一天的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審判長、湖北省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甘正良宣布,中共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被控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休庭。合議庭將依法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5年10月12日,湖北鹹寧中院公開宣判李春城案,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法院判定李春城受賄3979萬餘元,但李春城有自首及重大立功等情節。李春城當庭表示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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