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東生(公安部原副部長、黨委原副書記)

李東生(公安部原副部長、黨委原副書記)

李東生,男,漢族,1955年12月生,山東諸城人,1986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3年4月參加工作。上海復旦大學新聞系畢業,高級編輯,副總警監警銜。第二屆韜奮新聞獎獲獎者。曾任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公安部黨委副書記、副部長。

2016年1月12日,被判有期徒刑1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東生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諸城
  • 出生日期:1955年12月
  • 畢業院校:復旦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雙開處分,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5年——1978年,就讀於上海復旦大學新聞系新聞專業。
1978年,到中央電視台工作,從事電視新聞采編工作,曾任中央電視台新聞部時政組副組長、政文部副主任、新聞採訪部副主任、主任、新聞中心主任、副台長。
在中央電視台工作期間,曾長期從事黨和國家重大政治活動的採訪任務;參加六屆人大、七屆人大、八屆人大、黨的十二大、十四大、十五大、鄧小平逝世、香港回歸等一系列重大新聞事件的報導工作。
2000年07月~2001年01月,擔任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副局長。
2002年05月,擔任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
2009年10月,擔任公安部黨委成員、副部長(正部級)。
2007年01月,榮獲第二屆韜奮新聞獎。
2010年08月,兼任國家亞運安保協調小組組長。
2011年02月,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主任,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副書記(至2013年12月)、公安部副部長(兼)、黨委副書記(正部長級)(至2014年02月)。
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3年12月20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公安部黨委副書記、副部長李東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雙開處分

2014年6月30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原副組長、辦公室主任,公安部原黨委副書記、副部長李東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東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額賄賂。
李東生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問題涉嫌違法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李東生開除黨籍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李東生嚴重違紀問題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李東生開除黨籍的處分。

立案偵查

2014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公安部黨委原副書記、原副部長李東生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5年8月21日,公安部原黨委副書記、副部長李東生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2015年8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東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東生,聽取了指定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東生利用其擔任中央電視台副台長,公安部黨委副書記、副部長,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5年10月14日,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公安部原黨委副書記、副部長李東生涉嫌受賄一案。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東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折合人民幣2198萬餘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庭經審理後宣布擇日宣判。

一審宣判

2016年1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東生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處被告人李東生有期徒刑15年,沒收非法所得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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