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貢縣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擴大對內對外開放的需要,改革戶籍管理制度,吸引人才,引進資金,促進我縣經濟社會的發展,加強外來人口管理,根據《昆明市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5]35號
【發布日期】1995-07-18
【生效日期】1995-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呈貢縣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
(1995年7月18日市政府
以昆政復〔1995〕35號文批覆同意)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擴大對內對外開放的需要,改革戶籍管理制度,吸引人才,引進資金,促進我縣經濟社會的發展,加強外來人口管理,根據《昆明市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藍印戶口系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條件,申辦人提出申請,經呈貢縣公安局批准,並在戶口憑證上加蓋藍色印章,區別於常住人口暫住人口的戶籍關係。
第三條 本縣藍印戶口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審批,指標控制,嚴格掌握”的原則,根據呈貢縣的實際情況,由呈貢縣人民政府下達藍印戶口年度控制指標。
第四條 在本縣範圍內,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辦藍印戶口:
(一)外資企業外方投資者,投資額在五萬美元以上,資金到位,產品對路,技術可靠,有一定規模的,其國內親屬和聘用的國內管理人員在本縣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二)本縣範圍以外的國內投資者,投資額達40萬元人民幣以上,資金到位,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聘用的管理人員在本縣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三)境外人士,在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第一次出售的社會商品住宅、建築面積達60平方米以上,可以為其國內親屬申辦一個藍印戶口;購房面積每超過一倍的,可以再申辦一個藍印戶口;
(四)本縣範圍以外的國內人士,在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第一次出售的社會商品住宅、建築面積達60平方米以上,本人或其親屬可以申辦一個藍印戶口;購房面積每超過一倍的,可以再申辦一個藍印戶口;
(五)被城鎮機關、企事業單位、縣鄉企業長期聘用的幹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生產骨幹、民辦教師、契約制工人用其直系親屬,經主管部門同意,縣勞動人事部門認可,可以申辦藍印戶口;
(六)在我縣區域內的中央、省、市屬國有企業需引進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等骨幹人員及其親屬;
(七)與非農業人員結婚三年以上,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農業人口配偶及所生子女;
(八)來我縣務農和興辦第二、三產業的外來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有合法固定住宅、有穩定的生活來源,本人自願提出申請,可以申辦藍印戶口;
(九)本縣範圍內的農業人口,對所在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有特殊貢獻,可申辦藍印戶口;
(十)其他有正當理由需要落藍印戶口的人員。
申辦藍印戶口,按不同地區、不同標準交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具體標準如下:
本縣範圍以外人員申辦藍印戶口,落入龍城鎮、龍街鄉,每申辦一個藍印戶口,屬農業人口每人交費6000元,屬非農業人口每人交費5000元。落入其他鄉鎮,屬農業人口每人交費5000元,屬非農業人口每人交費4000元。
本縣範圍內人員申辦藍印戶口,每人交費2500元。
凡屬落入在我縣區域內的中央、省、市屬單位的藍印戶口,每人交費1000元。
凡被批准取得藍印戶口及轉為常住人口的人員,從縣內龍城鎮、龍街鄉遷往其他鄉鎮的,一律不退還基礎設施增容費差額。確需從縣內鄉鎮遷往城鎮、龍街鄉的,在補足基礎設施增容費差額後方可遷入。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由公安機關註銷其藍印戶口的,一律不退還已經交納的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
第五條 申辦藍印戶口時,除須出具申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的戶口證明,在呈貢固定合法住所房產憑證外,視以下不同情況還應提供下述有關證明材料:
(一)來我縣投資的,須出具有效的批准檔案、驗資證明、險關證明和同意為其國內親屬或國內管理人員申辦藍印戶口的證明。
(二)購買社會商品住宅的,須出具同意為其國內親屬申辦藍印戶口的證明。
(三)引進的人才和聘用的管理人員,須出具國家認可的學歷、職稱和資格證書、聘用契約、上級主管部門和縣以上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本縣申辦藍印戶口的農業人口,須出具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的證明。
第六條 申辦藍印戶口時,應提交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安派出所審核,縣公安局批准,按標準交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後,憑呈貢縣公安局發出的“準予登記藍印戶口通知”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記藍印戶口。
第七條 持藍印戶口的人員參照我縣常住人員進行管理。在登記入戶時,按戶發給《呈貢縣藍印戶口簿》;年滿十六歲以上的人員,同時核發《呈貢縣藍印戶口人員居住證》。
藍印戶口原則上不得在本縣內遷移,確需辦理遷移手續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獲準在本縣登記藍印戶口的人員,不需到原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遷移、註銷戶口手續。申領、補辦、換髮居民身份證及新生嬰兒落戶的,仍在原戶口所在地辦理。
第九條 取得藍印戶口的人員,在本縣入托和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就業、申辦營業執照、申辦駕駛執照等方面,享有與本縣常住戶口人員的同等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取得藍印戶口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註銷其藍印戶口:
(一)投資未滿三年,抽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資或轉讓產權的。
(二)購買社會商品住宅未滿三年轉賣或出租的。
(三)被投資者和聘用單位解聘,一年內未被本縣範圍內的單位聘用的。
(四)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處罰的。
(五)違反國家、省、市、縣有關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的。
(六)按規定應予註銷的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取得藍印戶口滿三年以上的人員,有固定住所,有穩定的生活來源,可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常住戶口。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親屬系指直系親屬和三代以內旁系親屬。
第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呈貢縣行政轄區範圍內。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呈貢縣公安局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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