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雯雯(溫州七中女生跳湖事件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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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雯雯,原溫州市第七中學初二(5)班學生。2006年1月16日,因未扎頭髮而遭到班主任邱雪梅拒考,跳入九山湖自殺,時年未滿十六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雯雯
  • 國籍中國
  • 逝世日期:200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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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經歷

吳雯雯系浙江溫州市民吳立俊、吳芙蓉夫婦之女,就讀於溫州市第七中學,2005-2006學年為初二(5)班的學生,媒體報導她為“優秀學生”,“平時比較文靜,性格比較內向”。
吳雯雯
吳雯雯十四歲照
此外,2005年10月,吳雯雯曾應班主任邱雪梅要求到其家補習數學,同時有十餘位同學一起在邱雪梅家中補習,學費200元。邱雪梅多次向吳雯雯催要,吳雯雯說待考試結束到老師家拜年一起交時,邱雪梅顯得很不高興。

人物事件

跳湖自殺

2006年1月16日13時05分,吳雯雯在家洗過頭後由母親吳芙蓉將她送到學校參加期末考試,進考場時被邱雪梅攔住,要她把辮子紮好以後再進考場。吳雯雯到校外小店買了扎頭繩紮好辮子再回到學校時,老師以其已超過1點30分為由拒讓其進入考場。13時35分吳芙蓉接到女兒打來的電話,告知老師不允許入場考試。吳芙蓉立刻趕到學校,卻怎么也找不到雯雯。15點37分,邱雪梅打電話給雯雯的父親吳立俊:“吳雯雯找到了嗎?她今天沒來考試,語文成績是0分。我先提醒你。”當天22時25分,吳立俊向警方報了警。次日凌晨,警方在九山湖發現了吳雯雯的屍體,並在其書包里發現了一封遺書。遺書中寫道:“當我離開這世界時,請你們不要擔心,就當沒有我這個人好了,免得給你們添麻煩,再見了。”

庭審過程

訴訟之一
吳雯雯自殺後,吳氏夫婦要求校方承擔相應責任並在當地媒體公開道歉,校方提出可給家屬補償7萬元,但家屬必須承認吳雯雯之死屬意外事故。雙方協商不成,吳雯雯的父母吳立俊和吳芙蓉以溫州第七中學和女兒班主任邱雪梅老師“非法剝奪考試權”、“管理不當”等為由,要求被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女兒死亡補償費、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總計60萬元。首次開庭,被告方教師在己方律師發言後集體持續整齊、熱烈鼓掌喝彩,導致原告吳立俊情緒激動,拍案而起,引起法庭騷動,審判長被迫宣布休庭。2006年4月20日下午,法庭再次開審,原告吳芙蓉一度情緒失控,悲傷痛哭,法庭再度休庭。隨後,吳立俊當庭以狀告溫州市政府行政不作為案已被受理為由提出撤訴申請。合議庭經過緊急商議後宣布,等待行政訴訟結果。
吳雯雯
吳雯雯遺像
訴訟之二
2006年4月18日,吳立俊向溫州市鹿城區法院起訴,狀告市政府行政不作為,訴稱:由於公共安全專家機關的調查只排除了他殺的可能,但對於吳雯雯自殺的原因及校方應承擔的相關責任,沒有做全面、客觀、充分的調查,致使吳雯雯自殺的原因不明。法院經過審理後,駁回了吳立俊的請求,吳不服抗訴至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訴訟之三
2006年7月13日,吳雯雯父親吳立俊將溫州市第七中學和溫州市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在全國範圍內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並就其因組織、策劃眾老師在吳雯雯案的法庭上集體鼓掌喝彩行為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7月18日,溫州市教育局領導對《法制日報》稱,吳雯雯投湖自殺事件發生後,溫州市教育局一直非常重視,要求學校妥善處理此事;對2006年4月17日開庭一事,該局事前不知,更沒參加,家長對該局所訴不實,該局將保留反訴的權利。鹿城區法院審理後,以原告沒有提供作為其訴訟請求基礎的事實理由之證據材料為由,裁定駁回吳立俊的起訴。2006年11月20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裁定。
小結
綜上所述,截至2007年1月,吳立俊要求民事賠償案件仍處於暫時中止審理的狀態;吳立俊狀告溫州市政府行政不作為案一審、二審已敗訴;鼓掌事件訴訟經兩級法院裁定駁回了吳立俊的起訴。而事件的若干細節仍處於並不明晰的狀態。

相關評論

中國質量萬里行雜誌社:①一個如花的少女過早地離開了人世,這對學校、對老師,對家長、對同學乃至對整個社會來說,是一種沉痛,一個悲哀。然而,這場禍事的肇事者卻竟然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而這些工程師們在法庭上的“掌聲”更讓人們憤怒。高質量的教育離不開高質量的教師隊伍,這是我們教育事業的希望所在。同樣,同情與寬容也應該是教師隊伍的基本素質要求。願這“掌聲”能警醒更多的麻木與良知……②正如溫州市教育局官員所言:媒體的報導有可能會影響當事教師的一生。那么,記者認為雯雯的死已經徹底改變了一個家庭。誰該對此負責?但願悲劇不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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