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等職業學校設定辦法(試行)

《吉林省高等職業學校設定辦法(試行)》,為加強對高等職業教育的巨觀管理,保證高等職業學校的教育質量,促進高等職業教育發展,更好地為吉林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該辦法列五章,十八條(含附則),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導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設定標準,第三章 學校名稱,第四章 審批程式,第五章 附則,

導讀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教育廳制定的《吉林省高等職業學校設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吉政辦發〔2000〕31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0〕3號)和教育部《關於同意授權吉林省人民政府自行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的批覆》(教發〔2000〕90號)精神,省政府自2000年5月起將自行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為規範設定高等職業學校行為,省教育廳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吉林省高等職業學校設定辦法(試行)》,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0年六月五日
吉林省高等職業學校設定辦法(試行)
(省教育廳 2000年5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高等職業教育的巨觀管理,保證高等職業學校的教育質量,促進高等職業教育發展,更好地為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職業學校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高等職業學校的主要任務是面向地方、社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適應就業市場的實際需要,培養生產、服務、管理、建設第一線崗位需要的套用型、技能型專門人才。高等職業學校以實施高等專科層次學歷教育為主,同時也可根據需要開展崗位培訓和社區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高等職業學校,即在吉林省範圍內實施職業技術教育的專科層次的高等職業學校。包括獨立設定的高等職業學校,省屬本科高等學校以二級學院形式舉辦的高等職業學校和民辦高等職業學校。師範、醫藥類高等職業學校,其設立和調整仍由教育部負責。
第四條 設定高等職業學校要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與現有高等教育統籌規劃,有利於高等教育布局、層次、科類結構的改善,有利於現有教育資源的充分利用、合理調配和最佳化。提倡和鼓勵現有專科層次普通高等學校通過調整,現有成人高等學校、國家級重點中等專業學校及少數具備條件並可以做到與普通高等學校資源最佳化配置的中等專業學校進行合併、調整和充實,組建高等職業學校或以本科高等學校的二級學院形式設立高等職業學校。同時,大力支持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組織以外的各種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舉辦民辦高等職業學校。
第五條 設定高等職業學校要納入全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並處理好發展高等職業教育與中等職業教育的關係,合理布局。獨立設定的高等職業學校原則上以市、州規劃為主,一般每個市、州可組建一所高等職業學校,學科可以有所側重,辦出特點,校際之間可以互換培養。對專業性強、行業特點突出、社會需求量大、有穩定生源的科類,由省里統一規劃,獨立設定少數高等職業學校。
第六條 設定高等職業學校,一般應選擇在交通便利、經濟文化較發達、物質生活供給有保障的市、州所在中心城市,縣及縣級市暫不設立高等職業學校。

第二章 設定標準

第七條 獨立舉辦的高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暫行)》執行。
第八條 本科院校以二級學校形式舉辦的高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參照《高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暫行)》執行。
第九條 民辦高等職業學校的設定標準,其辦學規模及其相應的辦學條件可適當放寬要求,按原省教委制定的《吉林省民辦高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的補充規定(暫行)》執行。

第三章 學校名稱

第十條 設定高等職業學校,一般稱為職業技術學院或職業學院,並根據學校所在地域、領導體制、學科門類等冠以適當的限制詞,確定名實相符的學校名稱。市、州設立的高等職業學校冠以地域限制詞。省設立的高等職業學校應根據學校的人才培養目標、學科門類、領導體制、所在地域等確定名實相符的學校名稱。民辦高等職業學校須在校名前冠以“民辦”二字。
第十一條 本科高等學校以二級學院形式舉辦的高等職業學校的校名,均在高等職業學院的名稱前面冠以高等學校名稱,體現其作為大學(學院)的內設教育教學機構。

第四章 審批程式

第十二條 高等職業學校設定與變更、調整與停辦,均應由舉辦者提出申請。省教育廳每年度第三季度受理設定高等職業學校的申報手續。設定高等職業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請,逾期則延至下一年度審批時間辦理。市、州設立的學校由市、州政府報省政府和省教育廳;省政府部門(單位)設立的學校由部門報省政府和省教育廳;民辦高等職業學校由舉辦者報省政府和省教育廳。
第十三條 申請高等職業學校的設定,舉辦者須按規定報送相關申報材料,並提出可行性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建學校的名稱、性質、校址、校園占地面積、校舍建築面積、學科門類、專業設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規模、組織機構、管理體制、學校發展規劃;
(二)人才需要預測,學校招生對象、招生範圍及就業面向,辦學效益,高等學校布局規劃(市州人民政府申報設定高等職業學校的應包括中等職業教育發展規劃和學校布局結構調整規劃);
(三)擬建學校的師資來源,經費來源(含固定資產總額、儀器設定總額等)、學校基建計畫。
舉辦民辦高等職業學校的,按原省教委制定的《吉林省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審批及城市幼稚園登記註冊辦法(試行)》的規定,同時提交舉辦者、擬任校長及擬聘請教師的資格證明檔案,擬辦學校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資信證明檔案,擬辦學校的章程。
第十四條 省教育廳受省政府委託具體承辦審核、論證、審議設定、調整與變更、停辦高等職業學校的工作。省教育廳在接到設定高等職業學校申請報告後,進行形式審查,對申報程式符合規定、申報材料齊備、基本辦學條件達到要求的,委託省高等學校設定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對申報程式不符合規定、申報材料不完備、基本辦學條件未達到要求的設定申請,暫不委託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並及時通知申報者。
第十五條 省教育廳根據評議委員會的評議結論提出意見,報省政府,省政府在每年3月份之前決定是否審批。
第十六條 為保證新建立的高等職業學校的辦學質量,由省教育廳負責對其進行定期評估驗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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