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暫行規定

《吉林省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暫行規定》是吉林省建設廳於1998年8月1日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8-08-01
  • 生效日期:1998-08-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3
【發布文號】吉建聯字[1998]第15號
【發布日期】1998-08-01
【生效日期】1998-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建設廳等部門關於印發
《吉林省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吉建聯字〔1998〕第15號)
各市(州)、縣建委、建設局,計委、財政局、物價局,省直有關廳局:
為貫徹建設部建人〔1997〕301號檔案精神和省建設廳、省計委、省財政廳、省物價局聯合發布的《關於改革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為規範和加強我省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統一管理。現印發《吉林省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暫行規定》,請各地建設、財政主管部門對勞動保險費用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對已開始勞動保險費用預收的市(州)要儘快將收取的勞動費用納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
本規定從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執行,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建設廳 吉林省計畫委員會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物價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
吉林省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我省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以下簡稱勞保費用)統一管理工作,根據建設部建人〔1997〕301號《關於加強建築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統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建設廳、省計委、省財政廳、省物價局聯合發布的吉建定字〔1998〕2號檔案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的管理機構和在吉林省境內登記註冊的從事建築、安裝、裝飾、維修、市政工程施工的(全民四級、集體三級以上)施工企業及建設業主。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勞保費用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解決建築施工企業勞保費用負擔畸輕畸重的問題,保障離退休職工的正常生活和社會同行的勞保費用預算計取方法,實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測算標準,統一向建設單位收取,統一向施工企業撥付調劑,實行建設工程勞保費用統一管理而收繳的專項費用。
第四條勞保費用統一收取之後,仍列入建安工程總造價,但不參與競標。即在工程招標和投標時,不列入標底和標價,建設單位不得將應繳納的勞保費用轉嫁給施工企業。
第五條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勞動保險費用統一管理後,施工企業仍按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規定參加當地的社會保險統籌。
第六條參加勞保費用統一管理企業中的農民契約制職工仍按原規定執行,暫不參加建築行業勞保費用管理。
第二章 勞保費用內容
第七條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價格補貼。
第八條離退休職工的醫藥費、易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六個月以上的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幹部的各項經費。
第九條依照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應向當地社會保險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金。
各市(州)可按省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委員會批覆的收費標準所含管理內容實施。
第三章 勞保費用收取標準和辦法
第十條勞保費用實行統一管理後,收費標準本著“以支定收、留有積累、以豐補歉”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由市、州勞保費用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投資規模、物價水平、離退休人數及社會保險費率、勞保風險積累金等因素進行逐年測算,並報省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凡在我省境內從事建築、安裝、裝飾、維修、市政工程建設的業主(包括建設開發公司),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費率向當地勞保費用管理部門繳納勞保費用。然後憑勞保費用管理部門開具的由省財政廳統一監製的票據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工期在二年以內的勞保費用,應一次預繳。對於投資額較大,二年以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徵得工程所在地的勞保費用管理部門同意,並簽訂《建設工程勞保費用繳納契約書》後,可分期按年度投資額繳納。
第十三條鑒於工程竣工結算一般大於報建造價的實際情況,在單位工程造價的基礎上,按規定比例增加百分之二十預收勞保費用。工程竣工後,按審定後的竣工結算書辦理勞保費用結算,結算金額實行多退少補。
第十四條對於沒有繳納勞保費用的工程項目,各市(州)、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規劃、報建、報投標、質量檢驗、開工及竣工驗收、產權等手續,施工企業不得施工。
第十五條對於少繳、漏繳或沒有按時繳納勞保費用的建設單位,要認真查實情況,並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省內施工企業到外省、市承包工程,收取的勞保費用。由施工企業出據外省、市建設單位的勞保費用結算憑證,待其勞保費繳納給施工企業所在地的勞保費用管理部門後其產值合併計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 勞保費用的撥付
第十七條屬於勞保費用管理範圍的建設施工企業應具備健全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勞動保險制度。及時攜帶企業營業執照、資質等級、取費級別證書、在職職工及離退休職工名冊、在建施工項目完成情況(在建工程盤點審核表);外埠施工隊伍還需持省建設廳批准的“外進施工隊伍”入境許可證、勞保費用計取證明,到施工企業所在市(州)勞保費用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勞保費用管理手續。經勞保費用管理辦公室審核後領取《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註冊證》。
第十八條建設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契約或與總承包單位簽訂分包契約後,應將契約文本複印件報送企業所在市(州)勞保費用管理部門。並按月或季報企業完成工作量(自行完成工作量與外包工作量分別統計)統計報表登入管理部門統計台帳,作為勞保費用管理部門撥付勞保費用的依據。
第十九條納入勞保費用管理範圍的施工企業,勞保費用由施工企業所在地勞保費用管理部門按季或月提出撥付用款計畫,經省勞保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州)財政部門將勞保費用從財政專戶撥入勞保費用支出帳戶,市(州)勞保費用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撥付:
1.已納入勞保費用管理範圍的施工企業,按本規定第二章,第七條規定,並根據企業完成產值情況,分別按比例逐月撥付,但最低不得少於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給予補助。第八~九條費用,根據勞保費用(收費標準所含管理項目)的收取情況,由市(州)勞保費用管理部門統一核定比例,按企業產值每半年一次預撥勞保費用,年終結算。
2.凡在勞保費用管理範圍內,尚未建立勞動保險制度和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建築企業,由行業勞保費用管理部門督促建立,未建立前可視企業離退休人員情況按企業實際完成產值收取額的百分之二十以內撥付給施工企業,待建立勞動保險制度後,再按上述標準執行。
3.外埠及省內系統外實行行業勞保統籌的縣屬以上建築施工企業勞保費用,按省現行建築安裝及市政費用定額規定標準(自行完成工作量)扣除上解調劑金10%、風險積累金5%後撥付給該企業所在地的勞保費用管理部門,由管理部門與企業核算。
外埠縣以下建築企業不予返回勞保費用。
第五章 勞保費用的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勞保費用管理部門收取的勞保費用,按規定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條各級勞保費用管理機構,應按照省勞保費用管委會批覆的費率及時足額收繳,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批准減免或拖欠勞保費用。
第二十二條各級勞保費用管理部門向建設單位預收勞保費用應先開具由省財政廳印製的“吉林省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結算票據”;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時持勞保費用預收結算票據到勞保費用管理部門換取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
第二十三條各市(州)勞保費用管理部門要依據省勞保費用管委會批准的勞保費用收取標準到同級物價管理部門辦理的收費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勞保費用管理機構的財務、會計制度依照財政部印發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保費用管理部門按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財務報告除按會計制度規定的報表外,還應包括勞保費用收繳、撥付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勞保費的財務收支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勞保費用管理部門應定期進行財務分析,並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勞保費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各級勞保費用管理部門應按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季度、年度勞保費財務報告。編制財務報告應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二十八條納入勞保費用管理範圍的施工企業,應按勞保費用支出項目建立帳目,每月向企業所在地勞保費用管理部門填報規定的報表及統計資料。
第二十九條各市(州)、縣收取的勞保費用,由市(州)、縣勞保費用管理部門編制撥付計畫逐級上報,經省建設工程勞保費用管理部門審核後,予以撥付。每半年對收取、支付的勞保費用進行一次預結、年終進行決算。按半年預結和年終決算後餘額作為勞保費用風險積累調劑基金,由各市(州)包乾使用。
第三十條各級勞保費用管理部門在收取的勞保費用中按本地區當年收取勞保費用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勞保費用風險積累金。其中:市(州)級按本地區當年收取勞保費用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5%、省級提取5%;上解調劑金按本地區當年收取勞保費用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中:市(州)提取5%、省級提取5%(省級風險積累金、上解調劑金暫緩實行)。
第三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建設工程勞保費用的管理、監督工作,積極參與勞保費用標準測算,配合建設主管部門、計委、物價等部門切實做好建設工程勞保費用的統一管理工作。
第六章 勞保費用管理機構設定與職能
第三十二條全省勞保費用的管理由省建設廳、省計委、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組成“吉林省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委員會”負責此項改革工作的管理檢查、監督指導。具體工作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建設工程勞保費用管理辦公室承辦。各市(州)、縣勞保費用管理部門業務上受省勞保費用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三十三條各市(州)勞保費用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勞保費用管理中重大問題的集體研究,決策及有關政策、辦法、制度執行情況和勞保基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設立常設機構,負責管理和指導本地區勞保費用統一管理工作,制訂實施細則,對本市(州)勞保費用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檢查、監督。利用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規劃、報建、招投標、質量驗收、開工及竣工驗收、產權等手續時的行政管理手段,確保勞保費用的收取及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條勞保費用管理實行省、市(州)二級管理、二級核算。縣(市)設勞保費用代收點。
第三十六條勞保費用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保費用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政策,負責勞保費用的測算、收取、管理、支付、調劑工作;
2.負責審查勞保費用管理範圍內施工企業勞保費用的撥付和結算;
3.負責對施工企業勞保費用的管理,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
4.負責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委員會定期書面匯報管理情況,各市、州管理部門按期向省勞保費用管理部門填寫報表、匯報工作;
5.負責編制勞保費用基金的收支預算和財務統計報表。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施工企業勞保費用實行管理後,離退休、退職職工的費用發放及生活、醫療、福利等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企業負責。
第三十八條施工企業應積極主動配合勞保費用管理部門的工作,主動向勞保費用管理部門通報勞保人員變動、施工項目承建、施工進度及撥付的勞保費用使用情況,定期、準確地向勞保費用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財務統計資料。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中未涉及到的問題,在實施中,由省勞保費用管理部門負責補充規定。
第四十條各市、州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上報省勞保費用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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