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暫行規定

濟南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暫行規定》為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0號,發布日期為1998年10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505
  • 【發布文號】: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0號
  • 【發布日期】:1998-10-27

【生效日期】1998-10-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濟南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暫行規定
(1998年10月27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以下簡稱建築勞保費用)由建築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比例統一向建設單位提取,並統一調劑撥付給建築企業。建築企業應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統籌,並負責離退休職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土木建築、建築安裝、樁基礎、建築裝飾裝修、構件製作安裝等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建築企業(包括部屬、省屬駐濟企業,外地進濟企業,下同),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濟南市建築管理局(以下稱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築勞保費用管理工作。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費用管理辦公室(以下稱市建築勞保費用管理機構)受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具體實施建築勞保費用管理工作,負責本市建築勞保費用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各縣(市,含歷城區,下同)建築勞保費用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勞保費用的代收、代付。
市勞動、財政等部門和市人民銀行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建築勞保費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築勞保費用的收取
第五條建築勞保費用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取費標準,以建安工程總造價2.6%的比例,由建設單位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市或縣(市)建築勞保費用管理機構繳納。
第六條建設單位在確定工程造價時,應當按現行《山東省建築工程費用定額》的規定將建築勞保費用計入工程總造價內。
第七條建築勞保費用的收取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單位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申報的工程面積和本市現行的工程基本造價標準計算,預繳建築勞保費用,憑繳費票據辦理開工審批手續。
(二)工程竣工後九十日內,建設單位持與建築企業共同填寫的竣工結算書,按決算的工程造價結清建築勞保費用,憑結算票據辦理工程竣工手續。
對工程竣工後未按規定結清建築勞保費用的,由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建築企業提供的決算資料,委託建設單位開戶銀行代扣,並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八條對工程項目的建築勞保費用,建設單位應一次全額繳納。工程總造價3000萬元以上,一次繳清確有困難的,經市建築勞保費用管理機構同意,並簽訂繳款協定書後,也可分期繳納。首次預繳的數額不得低於應繳總額的50%。餘額逾期不按時繳納,由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建設單位開戶銀行代扣,並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九條建築企業應在所建工程開工後七日內填報《建築勞保費用預收聯繫單》,通知市或縣(市)建築勞保費用管理機構,核對工程的建築勞保費用收取情況。
第十條對未繳納建築勞保費用的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建築企業不得予以施工。
第三章 建築勞保費用的撥付、補貼
第十一條申請撥付或補貼建築勞保費用的建築企業,應當經市建築勞保費用管理機構登記,領取《建築勞保費用管理手冊》。
第十二條本市建築勞保費用撥付實行等級管理制度。建築企業的建築勞保費用撥付等級按照企業成立的時間劃分為一至五級。
第十三條建築勞保費用的撥付實行“以收定支、以項定量、略有積累、平衡調劑、抵禦風險”的原則,根據企業的不同類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本市企業,部屬、省屬駐濟企業和省內其他市地進濟企業,分別按撥付等級,撥付其所建工程實際取費額的80%、60%、30%、20%、15%。
(二)對外省進濟企業,其建築勞保費用按(一)項規定比例的50%予以撥付。
工程項目實行總分包的,建築勞保費用按前款規定撥付給總包單位,由總包單位核撥給分包單位。
第十四條對撥付等級為一級和二級的本市企業,其建築勞保費用按規定撥付後,視建築勞保費用年度收支結餘情況,適當給予補貼。
第十五條建築勞保費用的撥付、補貼由市建築勞保費用管理機構負責。工程項目所在地在縣(市)區域內的,建築企業的勞保費用由市建築勞保費用管理機構委託縣(市)建築勞保費用管理機構予以撥付。
建築勞保費用的撥付每季度計核一次。建築勞保費用的補貼每半年計核一次。
第十六條建築勞保費用用於建築企業為職工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金和按規定在建築勞保費用中列支的其他部分費用。
對建築勞保費用,建築企業必須專款專用,及時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並接受市建築勞保費用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建築企業申請撥付建築勞保費用時必須準確提供所建工程進度、完成產值情況等資料,不得虛報、冒領勞保費用。
第四章 建築勞保費用的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建築勞保費用由市建築勞保費用管理機構在市財政部門設立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利息以及加收的滯納金併入建築勞保費用專戶。
市、縣(市)建築勞保費用管理機構收取的建築勞保費用,按月統一匯入市財政專戶。任何單位不得截留。
第十九條市建築勞保費用管理機構應建立建築勞保費用財務會計制度、預決算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和其他有關管理制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財務和審計監督,保障勞保費用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條市建築勞保費用管理機構工作經費,由市建築勞保費用管理機構和市財政部門報省建築勞保費用管理機構和省財政部門核撥。縣(市)建築勞保費用管理機構的業務經費,由市建築勞保費用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和核撥。
建築勞保費用管理機構不得從建築勞保費用專戶中提取工作經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未繳納建築勞保費用擅自開工的,由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補繳,按日加收2‰滯納金。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由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建築企業對未繳納建築勞保費用的工程擅自予以施工的,由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建築企業虛報、冒領、挪用建築勞保費用的,由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建築勞保費用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中建築勞保費用的提取比例和建築企業撥付等級及撥付標準,省規定變動時,由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作相應調整,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濟南市建築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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