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在1991.01.14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1.14
  • 實施時間:1991.01.14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經營的審計監督,保護國家利益,維護企業、承包經營者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承包經營責任制的穩定和完善,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審計對象是我省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承包方、發包方及企業經營者。
第三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承包經營審計)的主要任務是:監督承包方和發包方遵守國家法律、財政法規,認真履行承包經營契約;確認契約雙方的經濟責任;評議企業經營者的經營業績;保障承包經營責任制的貫徹實施。
第四條 承包經營審計的主要依據是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依法訂立的承包經營契約。
第五條 承包經營審計,由審計機關和部門內部審計機構按照企業財政、財務隸屬關係,分級分工組織實施。大中型企業和地方政府確定的重點企業由審計機關負責審計,其他企業由其部門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審計,也可委託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對部門內部審計機構負責的承包經營審計事項,有權進行抽查或複審,並糾正其所作出的不正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
第六條 加強審計機關和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對承包契約簽訂前的參與和簽訂後的監督。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兌現承包經營契約前,應由承包方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分工提請審計機關或部門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堅持“先審計,後兌現”的原則。
第七條 在審計機關和部門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承包期間、終結審計前,被審計單位應進行自查,並將自查結果和下列資料報送審計機關或部門內部審計機構:
(一)承包經營契約及其附屬檔案(包括年度資產清查情況和盤點表等有關資料);
(二)企業年度經營計畫、財務計畫;
(三)承包經營目標實現情況報告;
(四)財務決算及其說明書;
(五)企業經營者的述職報告;
(六)審計機關和部門內部審計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審計機關和部門內部審計機構應按下列內容,定期對企業進行承包期間年度審計:
(一)年度財務收支、財務決算情況;
(二)年度經營目標實現情況;
(三)兌現契約的方案;
(四)執行財政法規的情況;
(五)審計機關和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確定的其他審計事項。
承包方和發包方應當依照承包期間年度審計的結論和決定,處理有關事項。
第九條 承包經營契約終止(解除)或企業經營者在任期內因故離任,應由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經營者提前十五日書面提請有關審計機關或部門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承包終結或離任審計。審計機關和部門內部審計機構應按下列內容進行審計:
(一)第八條規定的審計內容;
(二)承包經營目標的實現情況和企業經營者的經濟責任。
承包終結審計或離任審計的結論和決定,應作為審計對象按契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主要依據。
第十條 承包經營審計工作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承包期間年度審計,由審計機關和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定期組織進行,一般應在收到企業季度或年度財務決算後十五日內提出審計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審計機關和部門內部審計機構也可根據需要,在企業年度決算前組織預先審計。
承包終結審計,由審計機關和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在接到申請後十五日內提出審計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和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對承包經營審計中發現的下列問題,應當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並通知有關部門或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一)承包契約的內容違反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二)損害國家資產、損失浪費、弄虛作假、盈虧不實等違法亂紀行為,損害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三)不能保證國家資產和企業資產增值;
(四)侵犯企業或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
(五)政策界限不清,需要研究或解決;
(六)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和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對認真執行國家政策和財經法規、經營成果顯著的企業及企業經營者,可通報表揚或建議本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承包方和發包方必須接受審計監督,對審計機關和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及社會審計組織需要檢查的帳簿、賃證和有關檔案、資料,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或隱匿。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對阻撓、拒絕和破壞承包經營審計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承包經營審計中查出的違反財政法規定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和《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財政法規進行處罰。
對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責任人員,移送監察機關或有關部門處理;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對承包經營審計中查出的違反財政法規的問題,可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和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在承包經營審計工作中,必須堅持依法審計,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定性準確,處理適度。
審計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忠於職守,秉公辦事,認真履行職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機密,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對依照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複審,對部門內部審計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同級審計機關申請複審,複審期間,原處罰決定照常執行。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稅務、銀行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承包經營審計工作,協助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
第十八條 實行承包經營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實行租賃等經營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以及集體經濟組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各市、地、州政府(行署)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措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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