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醫藥產業發展的意見

吉林省政府2008針對醫藥產業發展採取的一系列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醫藥產業發展的意見
  • 檔案號:吉政發[2008]23號
  • 試用地:吉林省
  • 頒布日期: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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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發[2008]23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充分發揮資源優勢,最佳化產業結構,進一步做強做大醫藥產業,促進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現就加快推進醫藥產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內容

明確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
(一)加快醫藥產業發展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省委九屆五次全會精神,進一步解放思想,發揮比較優勢,最佳化產業布局,著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進產業結構調整,轉變醫藥經濟發展方式,不斷提高醫藥產業競爭力,努力把醫藥產業打造成為全省支柱產業。
(二)加快壯大醫藥產業規模,提高發展質量,培育一批具有市場競爭優勢的醫藥骨幹企業和品牌。預計到2011年全省醫藥產業現價總產值達到1000億元,其中醫藥工業產值650億元,中藥農業及醫藥服務業產值350億元。
到2012年全省醫藥產業銷售收入達到1000億元。努力把吉林省建設成為國家重要的醫藥研發、生產和出口基地,以及在國內外有重要影響的中國長白山北藥基地。
突出發展重點和布局
(三)加強中藥關鍵技術的研發和傳統優勢品種的深度開發,加速中藥現代化、產業化進程。
積極開發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科技生物製藥產品,提高生物製藥產業化規模和效益。
積極運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化學原料藥產品,推進現有原料藥的更新換代。
大力發展中藥農業,積極培育醫藥服務業。構建以中藥材種(養)植業為基礎,以現代中藥及生物製藥為主導,以化學原料藥為重點,以醫療器械和醫藥相關產業為補充的獨具特色的吉林醫藥產業體系。
(四)重點建設長春國家生物產業基地和通化醫藥城,發展4個產值百億元地區(白山市、吉林市、延邊州、遼源市),帶動和扶持3個後發地區(四平市、白城市、松原市)快速發展。
繼續支持敦化市醫藥產業發展,抓好12箇中藥產業基地縣建設,培育和強化30戶骨幹企業的示範作用,形成布局合理、優勢突出、特色明顯、互動關聯、共同發展的局面。
加強中藥材種養殖基地建設
(五)鼓勵和支持中藥材GAP基地建設。
充分發揮長白山資源特色和優勢,加強道地中藥材優良品種的選育和規範化、標準化、規模化種植。提升種植技術,推廣新品種,提高中藥材單位面積產量和抗性。
加強原產地藥材的初加工和精深加工能力,加速轉化原料藥材,提高中藥材附加值。發展訂單農業,保證中藥材質量的穩定性。加強瀕危稀缺中藥材的人工種源繁育。
(六)有關部門制定完善鼓勵扶持中藥材種養植的政策,加強規劃指導,保證中藥材種養植業可持續發展。
對中藥材示範基地和醫藥園區,從特色產業園區和國家中藥材基地扶持專項資金中給予重點傾斜。
鼓勵企業發展中藥材種植,對於企業從事中藥材種植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對通過GAP認證的企業,予以重點扶持。
大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七)制定積極的財政、稅收和政府採購政策,加大對醫藥科技創新方面的投入,推進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科研院所為支撐、市場為導向、產品為核心、產學研相結合的醫藥科技創新體系,集中突破中藥材規範化生產技術、中成藥生產技術、生物製藥創新產品等關鍵技術和相關產品。整合省內醫藥產業技術開發資源,依託吉林大學、東北師大、長春中醫藥大學、吉林農大、長春應化所、生物製品所、左家特產所、省中醫藥科學院、藥物研究所等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打造開放的、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產業公共技術研發平台。
對經省有關部門認定的省級以上公共研發平台,從省級相關專項資金中給予補助。扶持優勢企業的創新能力建設,引導並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鼓勵企業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鼓勵科技人員創新。鼓勵發展醫藥研發外包服務。
(八)對重點企業、研發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建設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自主創新平台項目給予資金補助,優先爭取國家專項資金支持。省高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產業技術研發資金、科技進步專項資金等優先支持醫藥領域重點項目。
對於符合國家專項條件的高技術項目,優先爭取國家專項資金支持。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設實驗動物中心、醫藥中試生產中心、公共實驗中心等公共服務平台,優先爭取納入國家總體布局。
(九)醫藥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對列入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醫藥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醫藥企業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按有關規定免徵營業稅。
(十)把創新主導型醫藥企業作為全省工業生產要素重點保證單位,給予重點支持。鼓勵科研單位對研發的自主創新品種在省內進行成果轉讓。
省政府對醫藥產業自主創新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獎勵。因自主創新貢獻,獲得省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衛生等方面的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扶持重大項目及大企業、產業集群建設
(十一)大力推進醫藥企業聯合、重組、兼併,鼓勵打破地區、部門和所有制界限,整合生產要素,最佳化資源配置,擴大生產規模,增強企業發展能力。支持醫藥企業的併購重組。
扶持醫藥領域重大項目建設,重點培育一批管理先進、產品質量穩定、市場潛力巨大,年產值超2億元的醫藥企業。近期重點選擇一批具有自主創新的中藥傳統品種深度開發、道地中藥材種養殖及開發、疫苗類生物製品、基因工程藥品等建設項目,給予重點扶持。
(十二)按照有保有壓、扶持重點的原則,對省級醫藥產業重點項目和骨幹企業改造建設等用地需求,給予必要的支持。對醫藥重大產業化項目,給予結構調整和技術改造方面專項資金重點支持。
對於實施合資合作、技術引進、增資擴股、重組上市的企業,在項目核准、備案、審批、輔導推薦等方面有關部門優先辦理和支持。醫藥公司制企業組建企業集團,其母公司註冊資本限額由1000萬元下調為500萬元,子公司由3個下調至2個。製藥企業銷售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稅前扣除辦法。
(十三)發展醫藥產業集群。根據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科學規劃醫藥專業園區(醫藥城)建設。提升長春國家生物產業基地、通化醫藥城等產業層次和管理服務水平。
發揮醫藥專業園區(醫藥城)的核心作用,鼓勵企業向上下游延伸,加強與區內外企業的協作配套,培育若干個產業特色突出、專業分工合理、協作配套完善、創新能力較強的現代醫藥產業集群。對經省有關部門認定的省級以上醫藥工業園區,省級特色工業園區專項資金給予優先支持。
發揮大企業大集團在產業集群中的龍頭帶動作用。加強醫藥產業與省內其他優勢、特色產業間的市場連結和協同發展。大力支持醫藥文化、旅遊等相關產業發展。
支持企業實施品牌和市場發展戰略
(十四)建立健全品牌培育、發展和保護機制,鼓勵引導企業實施品牌戰略,從自發創牌向自覺創牌轉變,提高創牌意識和品牌經營能力,形成一批名牌產品和知名商標。
加強對 “長白山醫藥 ”整體品牌的塑造,著力在綠色、質量、標準、技術、管理、信用等品牌策劃宣傳上下功夫。
(十五)名牌產品和馳名著名商標爭創、認定工作向醫藥產業的優勢特色產品及品牌傾斜。醫藥企業近3年銷售收入達3億元以上的,可優先推薦認定中國馳名商標。
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的醫藥企業,吉林省名牌產品、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先進的醫藥企業,省政府給予獎勵。積極引導企業進行貼牌生產。
(十六)醫藥企業組建股份公司以中國馳名商標、吉林省著名商標作價出資的,不受出資比例限制。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吉林省著名商標和國家、省、市工商行政部門確認的 “守契約、重信用 ”醫藥企業實行年檢免審制度。
(十七)開展 “吉林省長白山醫藥創新獎 ”評選活動,推介我省醫藥產業知名品牌,不斷擴大醫藥產業的整體影響力和競爭力。
強化產品質量安全及標準建設
(十八)引導和督促企業強化第一責任人意識,自覺嚴格執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等規範和要求,全面加強質量管理。
建立健全從產品研發到售後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使用的原料、輔料符合藥用要求,保證藥品質量安全。開展 “吉林省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示範企業”、“吉林省質量信得過藥品 ”評選活動(具體辦法另行下發),樹立吉林醫藥的質量品牌。
(十九)推進醫藥產業標準化建設。
鼓勵我省醫藥企業、科研單位積極參與相關國家標準制修訂。
對承擔醫藥領域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的單位,承擔國家和省級農業標準化示範區建設項目的中藥材產業化基地,給予資金扶持。加快醫藥相關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建立人參產業技術標準體系。
加大招商引資和融資力度
(二十)將醫藥產業項目列入省招商引資重點目錄,積極推介。
組織好中國·吉林東北亞投資貿易博覽會現代中藥及生物製藥專題項目對接會,促進醫藥領域投資與合作。
大力引進醫藥產業戰略投資者。進一步推進與已開發國家新藥創新研究的合作及研發平台建設。
加強區域合作,推進中藥國際化。
(二十一)積極推進醫藥企業上市融資和股權融資。
優先培育和引導醫藥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通過引進資本,擴大對外合作,破解資金瓶頸制約。鼓勵社會資金進入醫藥產業。對進入上市輔導期、近期可實現上市的醫藥企業,從省級相關專項資金中給予上市補助。
(二十二)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風險投資機構和信用擔保機構加大對醫藥產業的支持力度。
搞好銀企對接,把重點醫藥企業納入優先對接對象,加強服務,幫助企業解決資金困難。營造醫藥產業發展有利的產權交易、創業指導、人才服務環境。
(二十三)支持醫藥中小企業的孵化基地建設,從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中給予支持。
港澳居民興辦醫藥企業可按內地居民申辦企業的規定核定經營範圍。
加強醫藥流通體系建設
(二十四)研究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和辦法,推進醫藥流通企業的資源整合,構建現代醫藥物流網路。
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業態,推進藥品配送中心、連鎖銷售機構和藥材物流中心建設。進一步完善藥品銷售網路,積極開拓農村醫藥市場。
鼓勵製藥企業與藥品銷售企業建立新型產銷模式,降低藥品購銷成本,增強企業競爭力。對經省有關部門審核認定的醫藥物流中心,可在省級支持經濟發展有關專項資金中給予重點支持。
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
(二十五)財政引導資金重點支持中藥現代化和醫藥專業園區(醫藥城)建設、重大醫藥科技攻關和產業化項目實施以及新藥研究、技術改造,加大對產業研發、項目引導和品牌獎勵的投入。
省財政安排的 “套用技術與研究開發資金”、“支持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重大科技專項和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專項資金 ”、 “科技創新及科技成果轉化補助費 ”等專項資金,優先安排、重點支持醫藥產業發展。對醫藥產業示範工程、示範基地、重點項目、創新主導型醫藥企業中不能夠納入上述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又確需政府扶持的項目,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報省政府審定後予以資金安排或貸款貼息支持。
從2009年起,省財政適當安排新的增量資金支持醫藥產業發展。
十一、推進醫藥衛生等領域改革
(二十六)加快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和城市社區衛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進一步擴大保障覆蓋面。
完善藥品集中採購制度。鼓勵醫療機構在藥品採購中優先使用質量可靠、療效確切的醫藥主導產品。積極爭取擴大本省醫藥產品進入國家醫保目錄的比例。
在我省乙類目錄藥品調整和新農合藥品目錄調整中,對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的省內藥品品種,同等情況下可優先考慮納入。
十二、加強醫藥產業的人才建設
(二十七)加強對醫藥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和使用,形成人才互動交流平台,為醫藥產業發展提供智力支持。政府的人才和教育資金,要安排一部分用於支持醫藥人才培養。
對醫藥領域貢獻較大的高層次人才,按有關規定給予特殊津貼和獎勵。
組建醫藥產業發展科技專家顧問組,負責對醫藥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
十三、加強醫藥行業監督管理
(二十八)加強醫藥行業準入管理,最佳化我省醫藥行業的企業結構。加強藥品註冊、生產、流通、使用和廣告等環節的監管,堅決查處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醫藥產品的違法經營行為。
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嚴厲打擊惡意競爭和藥品虛假廣告,進一步規範藥品名稱管理,實施藥品通用名處方制度。充分發揮醫藥行業協會在研究制定和修訂相關政策法規、行業標準、發展規劃、準入條件以及行業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九)積極轉變監管方式。
醫藥行業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主要實施有因檢查,強化跟蹤檢查與靶向抽驗的有效性,減少檢查頻次。
對非主觀故意、不屬於假劣的一般性違規行為,給予警告,並下達行政處理通知書或檢查意見書,不予罰款、停產(業)、吊證。
十四、強化行業服務
(三十)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要不斷最佳化服務,支持醫藥企業加快發展。
開闢綠色通道,簡化辦事程式,開展預約服務、延伸服務,特事特辦、大事專辦、急事快辦,提高工作效率。對新開辦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省有關部門取消籌建審批程式,提前介入,簡化審批,跟蹤服務。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
(三十一)省政府成立醫藥產業發展推進組(見附屬檔案),由省政府領導擔任組長,省直有關部門和有關市(州)政府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協調組織推進醫藥產業加快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現代中藥及生物製藥基地建設辦公室。
各市(州)、縣(市)要高度重視,明確產業發展定位,因地制宜制定發展規劃,制定實施相應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加快本地醫藥產業發展步伐。
附屬檔案:吉林省醫藥產業發展推進組成員名單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附屬檔案吉林省醫藥產業發展推進組成員名單
組 長: 房 俐 省委常委、副省長
副組長: 吳佩軍 省政府副秘書長
李福春 省發展改革委主任
姜有為 省經委主任
毛 健 省科技廳廳長
李殿富 省衛生廳廳長
隋殿軍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
成 員: 曹大衛 省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白緒貴 省經委副主任
陳維友 省科技廳副廳長
張永田 省財政廳副廳長
鞏 固 省勞動保障廳副廳長
邱德亮 省衛生廳副廳長、中醫藥管理局局長
欒勝寬 省農委副主任
付文玉 省地稅局副局長
李繼武 省質監局副局長
程建華 省統計局副局長
李 彥 省工商局副局長
王永忠 省法制辦副主任
李祥龍 省國稅局副局長
錢龍生 長春市副市長
朱天舒 吉林市副市長
鞏愛平 通化市委常委、副市長
趙曉君 白山市委常委、副市長
閔光道 延邊州副州長
王藝新 遼源市委常委、副市長
辦公室設在省現代中藥及生物製藥基地建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陳維友兼任,副主任由省現代中藥及生物製藥基地建設辦公室主任趙大慶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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