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2018年9月,法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關於規範和推進司法鑑定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規定到2019年底,從事法醫物證、法醫毒物、微量物證、環境損害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必須具備通過認證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法鑑定
  • 外文名:Expert testimony; forensic testimony
  • 注音:sīfǎjiàndìng
  • 制度司法鑑定程式通則
管理制度,業務條件,發展狀況,申辦流程,鑑定原則,相關制度,協定書的內容,相關事件,法醫鑑定現狀,

管理制度

2005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鑑定業務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一)法醫類鑑定;
司法鑑定圖片司法鑑定圖片
(二)物證類鑑定;
(三)聲像資料鑑定;
(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鑑定事項。
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負責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鑑定通常包括:法醫鑑定,即對與案件有關的屍體、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內物、毛髮等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法醫精神病鑑定,即對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刑事技術鑑定,即對指紋、腳印、筆跡、彈痕等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會計鑑定,即對賬目、表冊、單據、發票、支票等書面材料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技術問題鑑定,即對涉及工業、交通、建築等方面的科學技術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等。
司法鑑定中,人身傷害情況的法醫臨床鑑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法醫精神病鑑定是常見的兩種鑑定。
2018年9月,法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關於規範和推進司法鑑定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規定到2019年底,從事法醫物證、法醫毒物、微量物證、環境損害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必須具備通過認證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業務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二)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三)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四)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

發展狀況

日前,我國法務部有關人士認為,制定司法鑑定法,進一步完善司法鑑定啟動、質證、採信制度,是我國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數據顯示,2006-2010年,我國司法鑑定機構年均增長6.94%,司法鑑定從業人員年均增長5.69%,檢案數量年均增長39.38%。
截至2010年底,我國總計司法鑑定機構4955家,司法鑑定從業人員53835人,當年檢案數量達到117萬件,行業發展初具規模。
雖然我國司法鑑定行業發展迅速,但在發展過程中遇到了多頭鑑定、重複鑑定、屢鑒不定等問題,嚴重影響了行業的發展。
在2011年3月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朱勇、傅延華等62名代表提出2件議案,建議制定司法鑑定管理法。議案提出,隨著我國訴訟制度和審判方式的不斷改革,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已滯後於實踐需要,而我國對司法鑑定的法律規定分散於三大訴訟法中,且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制定司法鑑定管理法。同時,對三個訴訟法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切實解決多頭鑑定、重複鑑定、屢鑒不定的問題。
雖然司法檢測暫時未能單獨立法,但司法鑑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已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各項管理機制正在不斷調整最佳化當中,司法鑑定行業的管理體制有望理順,行業市場空間拓展潛力大。
由於司法鑑定的公正性質,目前市場上的司法鑑定權威機構大多為公檢法部門設立,部分為面向社會的服務機構。隨著社會進步,居民的維權意識逐步提高,將進一步推動司法鑑定的社會需求的增長。
司法鑑定廣泛套用於醫療糾紛、交通事故、刑事案件、親子鑑定、書畫鑑定等領域,我們預計,隨著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及成功,司法鑑定行業社會需求這一領域存在巨大的拓展空間。

申辦流程

司法鑑定圖片司法鑑定圖片
申辦材料:
1、申請表;
2、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行業執業資格、學歷、符合特殊行業要求的相關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及業務成果等證明材料;
3、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理程式: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應當由擬執業的司法鑑定機構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相關材料:個人兼職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其兼職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書面意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執業的決定,頒發《司法鑑定人執業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鑑定機構並說明理由。
辦理時限:法定時限

鑑定原則

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鑑定過程與結果是 否合法和鑑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 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鑑定實施權的法定鑑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式委託的特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鑑定材料主要是指鑑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鑑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 作為司法鑑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鑑別(警犬鑑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鑑定對象,其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鑑定材料的來源 (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鑑定程式合法性,包括司法鑑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鑑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鑑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鑑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鑑定文書的合法性。鑑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鑑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相關制度

補充司法鑑定範圍
法醫類鑑定,包括法醫病理鑑定法醫臨床鑑定法醫精神病鑑定法醫物證鑑定法醫毒物鑑定。這是根據當時我國司法鑑定的專業設定情況、學科發展方向、技術手段、檢驗和鑑定內容,並參考國際慣例而制定的。
“法醫病理鑑定”,俗稱屍體鑑定。參考目前國內的有關規定,法醫病理鑑定,是指運用法醫病理學的理論和技術,通過屍體外表檢查、屍體解剖檢驗、組織切片觀察、毒物分析和書證審查等,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定或推斷。其主要內容包括:死亡原因鑑定、死亡方式鑑定、死亡時間推斷、致傷(死)物認定、生前傷與死後傷鑑別、死後個體識別等。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公安部關於《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規定:“勘驗有屍體的現場,必須有法醫參加,屍體檢驗要求做到:詳細檢查死者的衣著情況,屍體的外表現象以及傷痕的形狀、大小和位置;根據需要,捺印十指指紋和掌紋,提取血、尿、胃內容等;對無名屍體的相貌特徵,生理、病理特徵,以及衣著、攜帶物品和屍體包裝物的特徵,進行細緻檢查,詳細記載,並一律捺印十指指紋和掌紋。”法醫病理鑑定主要涉及以下內容:一是確定死亡原因,主要在於確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還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時存在損傷與疾病時,要分析損傷、疾病與死亡的關係,對於存在幾種致命性損傷,應確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誰應負主要致死責任。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殺、自殺還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確定死亡原因複雜,常須結合現場勘驗和案情調查進行全面分析,然後作出判斷。三是推斷死亡時間,是指人死後到屍體檢驗的時間,推定死亡時間有助於偵查範圍的確定,主要根據屍體現象所見和對生物化學變化的檢測,結合當時當地的氣象條件進行綜合判斷。四是認定致死傷物體,主要是根據損傷的形態、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質,如損傷內的附著物來推定的,或對咬痕、扼痕、捆綁痕、注射針孔以及各種工具打擊痕跡等的性質、形成方式和方法來判斷。五是鑑別生前傷與死後傷,即推斷死者損傷是生前造成的還是死後形成的,以及生前損傷後經過的時間。在鑑定中,還可通過骨骼、牙、毛髮的檢驗推定死者的性別、身高、年齡、血型等。
“法醫臨床鑑定”,俗稱活體損傷鑑定。法醫臨床鑑定,是指運用法醫臨床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定和評定。其主要內容包括:人身損傷程度鑑定、損傷與疾病關係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鑑定、性功能鑑定、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鑑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被告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活體損傷的鑑定是以活體為主要研究對象,運用臨床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研究並解決涉及法律問題的人體傷、殘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問題。法醫臨床鑑定主要涉及以下內容:一是損傷程度的鑑定。這是活體檢查中最常見的內容,確定損傷的性質與程度、推定致傷物體與作用方式、估價損傷的預後及可能發生的後遺症。其中的損傷程度鑑定直接關係到定罪與量刑,民事賠償和治安行政處罰。根據損傷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傷、輕傷和輕微傷。二是傷殘程度與勞動能力鑑定。鑑定時須參考與殘疾程度鑑定有關的法規,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傷殘十級分類法,職業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類表等。三是性問題鑑定,檢驗是否被強姦,有無性病傳染,有無妊娠分娩,是否墮胎,確定性功能狀態。四是疾病的診察確定現有疾病與損傷的因果關係。疾病是否由損傷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損傷而加重、惡化。五是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鑑定,詐病是身體健康的人為了達到個人目的偽裝有病,如偽裝肢體癱瘓或偽裝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毀損自己或授意別人毀損自己造成的損傷或疾病。活體損傷鑑定,主要是根據傷病的具體情況選擇套用相應的臨床醫學診斷方法,如採用視覺、聽覺腦幹誘發電位、CT、核磁共振、PET等檢查方法,但應當注意的是在法醫學鑑定中被檢查者出於各自的動機,有可能誇大病情或傷情,也有可能隱匿病情或傷情,所以,要以客觀檢查為主,探討各種症狀,對被檢查者的陳述和症狀進行審查,才能保證鑑定的客觀、公正。
“法醫精神病鑑定”,是指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等)、精神損傷程度、智慧型障礙等問題進行鑑定。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行政處罰法第26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精神病鑑定的目的在於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判斷有無責任能力。對精神病的鑑定首先是從臨床精神病學的基礎出發,全面檢查分析,確定有無精神病,同時從法律的角度確定犯罪時的精神狀態及嚴重程度和它與犯罪的因果關係兩方面考慮,具體判斷標準如下:一是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一個人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還是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即雖可能有辨認能力但喪失了控制能力,其行為已無法受到主觀意識的支配和控制。三是必須是在發生危害行為的當時處於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間歇期或是疾病緩和期出現危害行為的,因其精神活動已恢復正常,即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五是處於智慧型缺損狀態,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狀態,應當在一定程度上負刑事責任。
“法醫物證鑑定”,俗稱人體物證鑑定。法醫物證鑑定,是指運用免疫學、生物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等的理論和方法,利用遺傳學標記系統的多態性對生物學檢材的種類、種屬及個體來源進行鑑定。其主要內容包括:個體識別、親子鑑定、種族和種屬認定等。在法醫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需要進行個體識別的情況很多,在屍體方面,交通事故的遇難者、路上突然死亡者或無名屍體、兇殺後移屍案件、碎屍或屍體毀容案件、江湖河海的浮屍、車船及飛機失事遭致多人傷亡、執行死刑時驗明正身等都需要進行個體識別。活體方面,有因年幼失散、拐騙敲詐或追捕罪犯等也要進行個體識別,以確定身份。此外,親子鑑定也是十分重要的,即套用醫學和生物學的理論和技術,通過對遺傳特徵的檢驗來判斷所稱父母與子女是否有親緣關係。DNA是細胞基本遺傳物質,通常可通過DNA的分析來判斷親生關係。
“法醫毒物鑑定”,是指運用法醫毒物學的理論和方法,結合現代儀器分析技術,對體內外未知毒(藥)物、毒品及代謝物進行定性、定量分析,並通過對毒物毒性、中毒機理、代謝功能的分析,結合中毒表現、屍檢所見,綜合作出毒(藥)物中毒的鑑定。毒物是在一定條件下,以較小劑量給予時,可與生物體相互作用,引起生物體功能性或器質性損害的化學物。毒物鑑定的意義在於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質,在法醫檢案工作中,常遇到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通過法醫毒化分析,區分是中毒死亡還是因病猝死。毒物,廣泛地說還包括毒品,是指某些物質,其少量進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後,被體內消化產生物理反應或者化學反應,侵害機體的組織和器官,破壞機體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功能障礙、組織損傷,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那些物質。根據毒理學原理,毒物可分為腐蝕性毒物,如硫酸、鹽酸、硝酸、苯酚、氫氧化鈉、氨及氫氧化氨等;毀壞性毒物,能引起生物體器質損害的毒物,如砷、汞、鋇、鉛、鉻、鎂、其他重金屬鹽類等;障礙功能的毒物,如阿托品、古柯鹼、甲醇、安定藥、苯丙胺、氰化物、亞硝酸鹽和一氧化碳;農藥,如有機磷、有機氮、百菌清、百草枯、溴甲烷等;殺鼠劑,如磷化鋅、敵鼠強、殺鼠靈等;有毒植物,如烏頭、鉤吻、曼陀羅、夾竹桃等;有毒動物,如蛇毒、河豚、蟾蜍、蜂毒等;細菌及黴菌性毒素,如沙門菌、肉毒、葡萄球菌、黃麴黴素、黑斑病甘薯等。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毒物的鑑定問題,一般在投毒、自殺、意外中毒、走私、吸毒、販毒、種毒等案件中,會遇到毒物的鑑定問題。毒物鑑定首先要詳細了解中毒經過、臨床症狀、屍體解剖所見、檢材的種類和數量等,通過對毒物分析,來判定是否中毒、是否是中毒死亡、是何種毒物、通過何種途徑、何時進入體內引起中毒的。
物證類鑑定,包括文書鑑定、痕跡鑑定和微量鑑定。
“文書鑑定”,是指運用檔案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跡、印章、印文、文書的製作及工具、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鑑定。文書,是指公文和書信,但在實際辦案中作為證據的文書往往超出了公文和書信的範圍,如車票、船票、飛機票、發票、收據、人民幣等,其內容的真偽及製作方法都需要進行鑑別。文書鑑定是對案件中涉及的文字書寫、文字製作、文書物證反映的具體內容、文書的製作方法、文書的真假等有關問題的分析、鑑別、認定等活動。文書鑑定不僅在分析案情、縮小調查範圍、明確案件的調查方向、認定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可以提供證據。
文書鑑定包括筆跡鑑定,偽造、變造文書鑑定,列印、複印、印刷文書鑑定,文書物質材料鑑定,文書製作時間鑑定。筆跡是書寫人利用筆或其他書寫工具,寫在紙張或者其他材料上,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特徵的一種文字元號。由於每個人生理特徵、心理因素和學習寫字時的方式、方法、環境、條件的不同,由這些因素所決定的書寫習慣也不相同。筆跡鑑定的主要目的是,確定遺留在文書物證上的字跡是否為某人所留,以及確認遺留在不同地方的字跡是否為一人所寫。偽造、變造文書是指按照一定真實的樣本,或者根據個人的特殊需要,利用各種技術方法設計、製造的文書,或者採用挖補、擦刮、改寫、填寫、消退、改換、拼接等手段,對真實文書進行的偽造。在司法鑑定中,經常遇到的偽造文書有偽造護照、身份證、有價證券、人民幣、外幣、介紹信、票據等。對文書的鑑定主要通過對檢材與真樣的比照檢驗來進行,要比較製作版型,還要從版面內容如圖案、文字、印文、底紋、印刷油墨、紙張以及防偽材料等方面來進行鑑別。
為了更好地觀察和比較文書中的一些細小特徵,檢驗人員需要藉助顯微鏡、比對投影儀、紫外線燈或其他專門鑑別儀器進行鑑別。可疑文書被確定為偽造的之後,有時還需要進一步確定具體的偽造方法,為偵查提供方向,為抓獲犯罪嫌疑人提供線索。隨著辦公現代化的發展,電腦、印表機、複印機等已廣泛運用於人們的日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目前,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已開始對製作文書的印表機、複印機進行認定。在案件調查中,對文書物質材料的鑑定,對確定偵查方向,縮小偵查範圍,查緝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義。文書物質材料是指製作文書所使用的紙張、墨水、油墨、印油等材料。
“痕跡鑑定”,是指運用痕跡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有關人體、物體形成痕跡的同一性及分離痕跡與原整體相關性等問題進行鑑定。運用槍械學、彈藥學、彈道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槍彈及射擊後的殘留物、殘留物形成的痕跡、自製槍枝和彈藥及殺傷力進行鑑定。痕跡是指由於人、動物或者其他物體的運動,在物質性客體上形成的物體的移動、物質增減、形態結構改變等物質性變化。現在痕跡鑑定仍然在各種訴訟活動中廣泛運用,幾乎所有的現場都會涉及痕跡的鑑定問題。在訴訟活動中,最常見的痕跡鑑定主要有指紋鑑定、足跡鑑定、工具痕跡鑑定和槍彈痕跡鑑定等。指紋是指手指上的乳突線花紋。指紋具有人各不同,觸物留痕、排列規律和終身不變的特徵。由於指紋上布滿了汗腺並不斷分泌著汗液,往往還從其他物體上沾有油脂、油漆、灰塵、血跡等,當其接觸物體時,就必然留下指紋,而且指紋的穩定性非常突出,一旦形成,終身都不會改變。指紋在訴訟中有“證據之王”的譽稱,通過指紋鑑定可以直接認定遺留指紋的個人。近些年來,雖然一些作案人反偵查意識增強,但隨著計算機、雷射等高科技儀器的發展和運用,指紋發現、顯現、提取和比對技術也有了飛躍,大大提高了指紋在司法活動中的證據作用。在刑事訴訟中,通過對指紋的分析和識別,可以為分析案情、為串並聯案件,以及為認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方向和證據。足跡是人們在站立和行走時,與地面或其他承受面接觸形成的腳掌或鞋、襪等形象痕跡。足跡是刑事案件調查中經常使用的一種重要物證。足跡有兩大類特徵:一是足跡的形象特徵,即單個足跡所反映的赤腳、鞋或襪外表結構特徵;一是足跡的步伐特徵,即單個或成趟足跡,反映人的行走習慣規律的特徵,這些特徵是經過長期練習和反覆實踐形成並固定下來的,由於性別、年齡、身高、體重、職業、步行姿勢等各種因素的不同,每個人所反映出的步伐特徵也不一樣。通過對足跡的分析鑑定,可以判斷人的身高、年齡、體重、走路姿勢等,還可以分析遺留的時間、作案人逃跑的方向等,在條件較好時,通過足跡循跡追蹤,或將足跡作為警犬嗅源,直接抓獲或認定犯罪嫌疑人。工具痕跡是指利用工具破壞物體或者打擊人體時,在物體或人體上形成的痕跡。工具痕跡是犯罪現場上最常見的一種痕跡,作案人使用改錐、鉗子撬門壓鎖、剪下障礙物都會留下工具痕跡。通過對工具痕跡的分析、鑑定,可以確定作案手段,分析作案人的個人行為特徵,為案件性質的確定,為偵查方向的確立提供證據。槍彈痕跡是指槍枝在發射子彈的過程中形成的痕跡。它包括留在彈頭、彈殼上的痕跡以及射擊附帶痕跡。子彈在擊發時,通常要經過裝彈、射擊和排殼3個過程。在機械作用和彈藥燃燒後產生的強大壓力之下,彈頭、彈殼與槍枝機件會產生強烈摩擦,從而在彈頭、彈殼上形成反映槍管內壁、彈匣口、擊針等形象痕跡。在子彈被擊發時,伴隨著彈頭穿射目的物,從槍管噴出的槍油、未燃盡火藥、煙垢等微量物質,往往會附著在彈殼壁內部和目的物的彈頭入射口表面,這些微量物質就會形成痕跡。通過對槍彈痕跡的分析,可以判斷發射槍枝的種類,認定發射槍枝;還可以判斷作案人的射擊距離、射擊角度、射擊順序,確定案件的性質,為偵查提供方向。
“微量鑑定”,是指運用物理學、化學和儀器分析等方法,通過對有關物質材料的成分及其結構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對檢材的種類、檢材和嫌疑樣本的同類性和同一性進行鑑定。在現場或其他與案件有關地點,提取到的各種量小體微的物質,都有可能成為微量物證。在當今刑事犯罪中,作案人作案手段和方法日益狡猾,事前精心策劃、事中處處偽裝、事後極力破壞,在犯罪現場很難提取到明顯的痕跡物證,由於微量物證具有體小量微,在現場容易留下,但不易被注意的特點,往往使作案人不能破壞或偽裝。隨著現場勘查技術和微量物證分析技術的快速發展,微量物證的範圍及作用正在不斷擴大。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微量物證鑑定有爆炸殘留物、射擊殘留物、縱火物證、泥土、灰塵、粉塵、玻璃或金屬殘渣等物證的鑑定,還有纖維、紡織品、塑膠、橡膠、油脂、塗料等物證的鑑定。
聲像資料鑑定,包括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碟、光碟、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的鑑定和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或者同一認定。
“聲像資料鑑定”,是指運用物理學和計算機學的原理和技術,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碟、光碟、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鑑定;並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或同一認定。
聲像資料以其記載的信息起證明作用,但在很多情況下,需要通過鑑定才能揭示聲像資料記載的信息與待證事實的聯繫並使之發揮證明作用。如錄音資料可以證明人在有關事件中用語言表達的思想內容,錄有嫌疑人在電話中勒索錢財的聲音內容,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明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明。對聲像資料的鑑定主要是鑑定聲像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以及對聲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和同一的認定。認定種類的鑑定,其鑑定只表明檢材與樣本種類屬性相同,或單獨確定被認定客體的種屬範圍,不能肯定認定客體與被認定客體的同一關係。認定同一的鑑定,是運用物理學和計算機學的原理和技術,確定與案件有關的具體物的同一。根據聲像資料在案件中記錄下的反映有關客體特徵的信息與案件發生後蒐集到的作為樣本的聲像資料進行比較可以認定具體的人、物和有關情況。如在利用錄音資料作為證據時,可能需要證明錄音資料中的聲音是否為某一特定的人所發出的問題。由於每個人說話時都有自己獨特的語音習慣特徵,並可通過錄音資料反映出來,通過鑑定可以認定錄音資料的具體內容是否為某一特定的人所說,從而為案件的調查和審理提供依據。聲像資料記載的信息主要是以電磁方式或通過電磁方式轉化為其他方式存在的。具體的記錄方法有很多種,鑑定時需要根據具體記錄方法保存信息的規律進行分析,找到有證據價值的信息,這種分析經常需要藉助於一定的儀器設備,如要分辨模糊的錄音材料中的語音信號或模糊錄像資料中的圖像信號就需要一定的語音或圖像處理設備去除背景噪聲等。
實際中使用的聲像資料經常是經過複製的,利用一定的設備可以在複製的過程中對複製的信息進行刪除和修改的處理。聲像證據是否被複製修改對其證明力有重要影響,也是審查聲像證據可靠性的重要方面。以錄音資料為例,除了由於技術條件所限未記錄下有意義的信息或無法分辨記錄內容的情況外,原始的錄音一般能夠真實地反映實際中有關聲音的情況。未經編制而複製的錄音資料,根據複製的方式不同,可能有不同程度的失真。失真程度嚴重時,會影響到對其內容的分辨,甚至失去證據價值。但在一般情況下,複製的錄音資料能真實地反應實際情況,採用數位訊號記錄並複製的錄音資料,可以多次複製而不損失任何有用的信息,如果是經過編輯後複製的錄音資料,雖然其中包含有價值的信息,但錄製的內容可能被人為改變而不能反映事件發生時的真實情況,其證明力將會大大降低。對於錄音資料是否曾經過編輯,可以通過鑑定解決。
計算機司法鑑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計算機司法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運用計算機理論和技術,對通過非法手段使計算機系統內數據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統正常運行造成的危害行為及其程度等進行鑑定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環境監測司法鑑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環境監測司法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部門、行業標準以及有關環境科學知識,對影響環境的物理指標、化學指標和生態系統等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工程造價司法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區及直轄市等地方政府頒布的工程造價定額標準,針對某一特定建設項目的施工圖紙及竣工資料來計算和確定某一工程價值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產品質量司法鑑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產品質量司法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依據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部門、行業標準以及相關科學技術知識對某一特定產品的質量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司法會計鑑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司法會計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運用會計學的原理和方法,通過檢查、計算、驗證和監證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等財務狀況等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智慧財產權司法鑑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智慧財產權司法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根據技術專家對本領域公知技術及相關專業技術的了解,並運用必要的檢測、化驗、分析手段,對被侵權的技術和相關技術的特徵是否相同或者等同進行認定;對技術轉讓契約標的是否成熟、實用,是否符合契約約定標準進行認定;對技術開發契約履行失敗是否屬於風險責任進行認定;對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以及其他各種技術契約履行結果是否符合契約約定,或者有關法定標準進行認定;對技術秘密是否構成法定技術條件進行認定;對其他智慧財產權訴訟中的技術爭議進行鑑定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稅務司法鑑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稅務司法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依據國家有關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科學技術知識,對涉及訴訟的納稅數額等有關稅收方面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農業司法鑑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農業司法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運用生物科學、農業科學等專業知識對涉及訴訟的農業專門技術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資產評估司法鑑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資產評估司法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依據國家的規定和有關資料,根據特定的目的,遵循適用的原則,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按照法定的程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資產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建築工程司法鑑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建築工程司法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運用建築學理論和技術,對與建築工程相關的問題進行鑑定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其主要內容包括:建築工程質量評定、工程質量事故鑑定、工程造價糾紛鑑定等。
槍彈痕跡,包括彈頭、彈殼、彈孔、著彈點、附著物及槍枝發射後的特有痕跡。根據彈痕和火藥痕跡可以判斷射擊的距離和方向。根據彈頭、彈殼痕跡可以判斷槍枝種類和認定發射的槍枝。根據射擊痕跡、彈頭、彈殼分布的位置,可以判斷罪犯在作案現場的活動情況。
司法鑑定拒絕受理的條件
(一)委託要求超出本司法鑑定機構的業務範圍、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二)送鑒的鑑定材料不具備鑑定條件的,或者與鑑定要求不符的;
(三)委託鑑定的主體不具備法定條件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通則規定的。
司法鑑定受理的過程
決定受理前,委託人應與鑑定機構共同辦理以下事項:
1、檢驗司法鑑定委託書,審查委託方的主體資格。
2、聽取委託方與鑑定相關的案情介紹和鑑定的具體要求。
3、雙方共同審查核對鑑定材料。
4、根據鑑定材料的狀況共同商定鑑定要求。
5、符合受理條件並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鑑定機構與委託方約定鑑定的相關事宜並簽定契約,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向委託方出具材料收領單,在法定期限內決定受理與否,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及時退回鑑定材料並說明理由。
6、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最遲7天內作出書面答覆。
對司法鑑定結論不服怎么辦?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針對某些專業問題需要進行司法鑑定,比如傷殘等級鑑定,工程造價鑑定,筆跡鑑定、財物價格鑑定等等。所以司法鑑定結論成為法院審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證據,也可能決定著當事人勝敗的命運。對自己不利的鑑定結論當事人當然會搖頭,那么如果對鑑定結論不服怎么辦?下面我們就來談談這個問題。
作為當事人為什麼不服,無非是司法鑑定有違法之處而結論對自己不利。那么怎么來看待這種不利因素呢?一方面是鑑定程式違法,當事人感覺不公正;二是鑑定標準混亂,當事人不能信服結論正確性;三是鑑定程式不透明鑑定時間過長,鑑定結果客觀真實性受懷疑;四是鑑定人不出庭接受質詢,鑑定結論專業性正確性難以讓普通人理解;五是鑑定機構及鑑定人管理混亂,弄虛作假違法執業現象多發。以上五種情況,是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出發點,也是我國司法鑑定的現狀表現。司法鑑定的很多問題,陝西人身損害賠償網律師團隊在多年的辦案過程中深有體會。簡言之概括,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很難找到一份完全沒有法律瑕疵的司法鑑定結論。所以,我們也總結了一些審查司法鑑定結論及應對的方法。
☆☆☆先說審查鑑定結論,可以從以下四方面入手:
(一)司法鑑定委託程式。
(二)鑑定機構的鑑定程式。
(三)鑑定標準適用。
(四)鑑定結論證據能力。
再說不服鑑定結論如何應對?
一、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如果因鑑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鑑定。那么取得法官對重新鑑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鑑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鑑定程式和鑑定結果等等。
這方面,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內容,以及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等內容。但“何謂“鑑定程式嚴重違法”、“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無明確和具體的標準。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於當事人自己的努力了。聘請專業律師就顯得尤為重要。比如,有些當事人在提出重新鑑定申請後並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並不支持。那么可能最終會放棄重新鑑定申請,或者無奈得同意不滿意的鑑定結論。很多當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請法官迴避或者投訴的手段來達到重新鑑定的目的。
二、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鑑定結論的目的。
如果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進行司法鑑定活動,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鑑定結論作廢或者司法鑑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鑑定結論。
當前的司法鑑定實踐中,鑑定機構作為商業主體很多都存在委託受理把關不嚴,鑑定結論草率,鑑定程式不規範,鑑定暗箱操作及受賄腐敗的問題。所以投訴舉報司法鑑定機構違法行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慮選擇的。
三、主動蒐集其他證據推翻鑑定結論,使得鑑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細心的當事人會發現,正規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首頁會有一份“聲明”。其內容往往包括什麼委託人應當向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之類的話語。言外之意,鑑定意見是基於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礎之上。如果我們能夠蒐集到有關否定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證據,則鑑定意見失去基礎,自然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另外,針對那些缺乏分析論證只有粗糙含糊性結論的鑑定意見書,我們也可以自行委託更加權威的鑑定機構來做出精益求情論述細緻嚴密的鑑定意見來向法庭提交。儘管這種鑑定意見可能法官不予理睬。但對法官絕對會起到一定的影響。因為都是意見,法官更喜歡意見的分析推理而不只是口號性的結論。
以上是我們在辦理涉及司法鑑定案件中積累的一些經驗,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對迷茫的當事人有所幫助。

協定書的內容

司法鑑定協定書,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在受理鑑定委託時,與委託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的協定書。
司法鑑定協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
(三)委託鑑定的要求;
(四)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六)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因鑑定需要耗盡或者可能損壞檢材的,或者在鑑定完成後無法完整退還檢材的,應當事先向委託人講明,徵得其同意或者認可,並在協定書中載明。
在進行司法鑑定過程中需要變更協定書內容的,應當由協定雙方協商確定。

相關事件

2014年8月25日,霍先生妻子的玉鐲被送到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進行司法鑑定。鑑定之前,霍先生繳了2萬元的鑑定費用。9月初,鑑定結果出來,霍先生妻子的玉鐲價值為15000元到20000元。
“鑑定費都趕上玉鐲的價值了。”根據霍先生出示的發票顯示,此次“檢驗鑑定費”為20000元,由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開出,時間為2014年8月25日。
這引起了公眾的質疑 司法鑑定收費是否過高?
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司法鑑定業務的負責人王苗林表示,鑑定霍先生妻子的手鐲屬於司法鑑定,但鑑定機構將手鐲按照藝術品進行鑑定,這與一般的司法鑑定不一樣。根據王苗林的解釋,手鐲算作藝術品,“因為它是玉石材質,即便是自己戴的。”

法醫鑑定現狀

法醫學工作者素質參差不齊是目前司法鑑定最大的問題所在,我國獨特的法醫學教育發展史是法醫學從業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的主要原因。很多法醫沒有經過系統化的法醫專業教育,同時由於基層法醫工作者人力資源嚴重不足,至今仍有不少法醫系由臨床醫生經過短期法醫學培訓即轉而從事法醫工作,更有非專業人員濫竽充數現象,部分地區部分法醫甚至連醫學背景都沒有。這種沒有接受過法醫學專業的系統和正規教育的法醫從業者,大多缺少法醫學的專業理念和嚴密的邏輯思維;而我國的法醫學教育模式與國外的差異又決定了學生們相較國外的培養模式下必然有相當的差距,如缺乏實踐經驗就直接上崗執業。專業素養的不足為工作的失誤埋下不可忽視的隱患,近來的許多社會矛盾皆以法醫工作者的不慎或失誤為導火線。
正如同國家的法制制度分為司法權立法權行政權一樣,相應地法醫鑑定也正在逐步走向司法鑑定、立法鑑定、行政鑑定三大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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