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

司法所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是市(區、縣)司法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直接面向廣大人民民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法所
  • 外文名:Judicial offices
  • 類型:基層政法組織機構之一
  • 性質司法行政機關
簡介,職責,人民調解,安置幫教,基層法律服務,信訪接待,社區矯正,

簡介

司法所,在基層政法機構體系中,司法所是基層政法組織機構之一,它與公安派出所、法院派出法庭、檢察院派駐檢察室共同構成我國鄉鎮(街道)一級的政法體系,成為中國基層司法運行機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體系中,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統參與基層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員單位,處在化解人民內部矛盾、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第一線。

職責

1、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
2、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4、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5、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6、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7、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組織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定,消除紛爭的一種民眾自治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人民調解的基本形式,依法設立在鄉鎮、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本省各村委會、居委會都應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的原則:
1、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2、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安置幫教

安置幫教工作是指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依靠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進行的一種非強制性的引導、扶助、教育、管理活動,包括服刑在教人員回歸社會前的思想法治與職業教育、刑滿釋放時的銜接、回歸社會後的過渡性安置和幫教等環節的工作。
安置幫教工作對象主要是5年內的刑滿釋放人員和3年內的解除勞教人員。做好登記工作,掌握他們的動向和生活情況,做到底子清。

基層法律服務

基層法律服務是指依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的規定,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立足基層,接受公民、社會組織和基層人民政府的委託,提供一定範圍的法律服務,以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活動。
基層法律服務業務範圍:
1、應聘擔任法律顧問;
2、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
3、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4、主持調解糾紛;
5、解答法律諮詢;
6、代書法律事務文書;
7、協助辦理公證事項;
8、協助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其他有關法律服務事項。

信訪接待

為了保持政府同廣大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保護信訪人的司法權益,維護正常秩序。在鄉鎮機構改革後,加大了基層司法所的職能,而鄉鎮信訪接待工作是基層司法所的一項重要的工作職責。

社區矯正

1、被判處管制的;
2、被宣告緩刑的;
3、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具體包括: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4、被裁定假釋的.
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對於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殘犯、以及罪行較輕的初犯、過失犯等,應作為重點對象,適用上述非監禁措施,實施社區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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